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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方式之几点思考
2020-09-30 23:46:0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文/游支红 许泽
 
摘要:2016年10月11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了《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经过一系列的论证和实际贯彻执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已经成为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本文立足于当前驻所检察监督的工作实际,就该制度关于询问技巧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和想法。
关键词讯问合法性核查   问题    思考
 
所谓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这意味着讯问合法性核查是通过“询问”,并非“讯问”,且询问方式也不同于一般询问,具有自身特殊性,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特别注意询问技巧、询问方式,从而核查出侦查讯问环节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进而实现设立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初衷。

一、 核查询问的几点特殊性
1.询问对象特殊
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对象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本身所犯罪行往往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所犯案件案情也比较复杂,往往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涉嫌罪数和人身危险性的也不确定,并且他们个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其反侦查、反询问、反讯问意识较强,对各种讯(询)问警惕性很高,加之有意抗拒,使我们驻所检察人员或负责捕诉检察人员对其核查询问中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2.询问定位特殊
《意见》明确核查方式为“询问”,我们知道,询问一般是司法机关依法对收害人、见证人等进行的调查方式,是非侦查性质的调查,其侦查手段和强制程度明显有别于讯问方式。这种方式缺乏强制性,提高了犯罪嫌疑人的定位,面对重大案件中狡猾抗拒的犯罪嫌疑人无疑会影响到询问的效果,使询问的难度增加很多。
3.询问目的特殊
讯问合法性核查最终是为了查明侦查机关取证是否合法,确定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为非法证据,再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毒树之果”这一类的非法证据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而在实践中,往往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会编造或者夸大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形,进而掩饰自己违法犯罪行径,这就造成在询问过程中的真实性往往存疑,需要花时间去主动调查,影响到核查询问的高效性。

二、核查询问工作的几点思考和途径
通过以上三点特殊性,我们了解到核查询问的难点,这便于从中思考解决途径。笔者作了如下几点思考:
1.做好核查询问准备工作
《意见》第八条指出,检察人员应当围绕侦查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核查询问,一般不询问具体案情。但是,笔者认为,在实际的核查询问工作开展前,首先,我们最好是对案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涉嫌犯罪性质、罪行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方面,特别是对那些有意抗拒、拒不交代的犯罪嫌疑人要了解其心理动态,观察其情绪稳定性,找到原因,对症下药。其次,针对初步案情的了解,我们要做好询问提纲,找到困难突破口,提高询问的预见性和确定性。
2.注意询问立场和询问方式
核查询问的主体更多是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实践中就是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般是不完全掌握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案件具体情况的,所以我们就必须恪守询问中立立场,注重询问的方式。首先,询问方式上,不同的犯罪对象就要采取不同的方式,灵活运用直接询问和间接询问至关重要,针对狡猾抗拒的犯罪嫌疑人我们要防止引起他们的警觉性,挑起翻供的风险,采取间接询问,曲线救国;面对情绪稳定、犯罪情节较轻的涉案嫌疑人则多采取直接询问,一针见血。其次,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看守所期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处于中立地位,对侦查环节取证监督更加客观,所以在核查询问中,我们检察人员要严格把握中立立场,端正核查的态度,注意防止引诱翻供的情形出现。
3.发挥监所检察日常工作作用
结合监所检察日常工作来配合启动核查询问是有利的,主要在以下三种情形显现。一是在入所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存在人身损害情形,能够及时启动核查询问;二是看守所日常检察工作时,犯罪嫌疑人如出现受伤、情绪波动等异常情况,甚至出所讯问、辨认出现手续不规范情形;三是看守所教育转化工作中,可以采取法律咨询、个别谈话方式,便于犯罪嫌疑人及时提供相关线索,打消顾虑。
4.严格规范核查询问材料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要监督侦查行为合法性,首先要做到自身合法,核查询问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询问的一般规则,包含出示身份证件、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法律责任、注意犯罪嫌疑人称呼、规范用语,不能蔑视犯罪嫌疑人;其次要做到询问笔录制式文书规范,保持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完整性,并且严格执行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证取证记录的材料的完整和视听资料的完整全面。
最后注意取证的合法完整,在职责范围对看守所知情人员取证时,要查阅完整犯罪嫌疑人入所、查体记录和羁押情况等材料。
5.注意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时间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意见》规定讯问合法性核查时间介入在“侦查终结前”,实践中对此理解不同,分为两种,一种理解为以侦查羁押的任何时间点,一种是侦查机关最后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笔者认为应指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到侦查终结前的整个侦查过程,这包含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在上述任何时间点,可以一次、随时开展核查询问工作,其关键不在于次数,而在于有无启动核查的必要性。

三、人员结构与工作模式出现的问题
讯问合法性核查源自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配套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关键在与核查结论与证据的运用,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核查主体也存在一定劣势。
一是对侦查机关制约性权力不足,执检部门不直接参加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在核查发现证据出现问题时,没法直接采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思考采取何种检察监督方式弥补制约性权力的缺失。
二是人员与办案数的矛盾,执检检察人员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能力相比批捕公诉较弱,且执检部门监督类别多、任务繁重、人手不足的问题,“而据调查,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一般按0.5%-1%的比例配置检察人员”。远远低于预期。
三是案件化管理。目前,讯问合法性核查作为执检部门的业务,是否要采取案件化办理模式,是否应纳入检察机关办案软件系统?这些也需要我们去思考。笔者认为,核查询问工作具有案件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有利于案件规范化管理,也有利于落实检察官责任制,建议尽快纳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作者单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1]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解读》;
[2] 黄烨:《论补充侦查制度》,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 年第4 期;
[3]李士英:《当代中国检察制度》,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1988 年版;
[4] 刘宪章:《中国检察官》2017.11上,总第279期;
[5] 陈光中:《陈光中法学文选》(第 1 卷),中国政法出版社 201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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