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7 07:17:40 来源: 点击: 0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旧城改造、房产开发、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建设工程日益增多,大量农民工涌入建筑工地务工。但一些用人单位或雇主处于一定的目的,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在付出体力劳动后还需要进行较为漫长的维权、索薪道路,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某地区近三年办理的7件建筑行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研判,试找出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针对问题特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为解决“恶意欠薪”问题提供一定帮助。
一、某地区近三年办理的7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特点
(一)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分包,管理方式简单混乱。
在城市商业开发及项目建设中,建设施工一般由承建方层层转包给分包商,分包商再通过熟人相互介绍雇请多个“包工头”,“包工头”再雇请农民工进行施工。层层转包分包导致建设施工项目层级过多,管理混乱,法律法规对其束缚力减弱。在这7件案件中均存在分包转包行为。
(二)受害人数多,拖欠工资金额大。
这类建筑施工团队工作内容简单,准入门槛低,容易吸引大量农民工加入。同时分包施工具有临时性强、流动性大、实施监管难的特点,拖欠工资“携款潜逃”事件易发。在这7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共造成至少193名农民工173万余元工资被拖欠。
(三)农民工防范意识薄弱,案件侦查取证困难。
建筑工地一般运营粗放,雇用农民工不需签订劳务合同,工资发放仅凭口头约定,导致案件办理依赖言词证据。劳动报酬、务工时间等书证需要从被告人处获取,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不便。如,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该案14名受害人均未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拒不承认其在侦察阶段所作的供述,辩称其已支付部分人员工资。后公安机关通过补充询问当事人妻子,核实账据、收条,办案检察官逐个联系受害人,对李某某恶意欠薪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复核,最终通过证据相互印证,完善证据锁链,确定了李某某的具体犯罪金额。
(四)违法手段类似,拖欠工资并外逃现象突出。
涉案人员一般在施工完成或即将完成时,私下取得施工款。当工人索要工资时,涉案人员采用欺骗、“打白条”或“以酒抵工资”等方式拖欠工资,最后改变联系方式,拒不执行劳动监察部门限期改正指令书,携款潜逃。在这7件案件中,具有当事人“外逃”情节的有6件,占86%。如上述李某某案中,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某从建筑商处承包了某化工园区工程建设,期间除结算少量报酬外,共拖欠工人工资8万余元,并采用打欠条的方式持续拖欠。2018年,10余名农民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该部门通过拍照、短信、公告等方式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李某某通过更换联系方式并潜逃外地等手段仍旧拒不支付工人报酬。2019年李某某在天津被抓获,最终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后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
(五)维权周期长,薪酬难追回。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该立法规定决定了打击该类犯罪的流程复杂,周期较长。在这7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从受害人被欠薪到法院判决追回工资,平均耗时27个月。过长的维权周期严重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如其中一起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2011年7月,张某某分包的某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经投诉,该市人社局于2012年两次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但张某某置劳动监察部门法律文书于不顾,拒不支付并外逃。2014年张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张与被害农民工达成还款协议,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案在追缴劳动报酬上最终共历时44个月,过长的诉讼维权周期给农民工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同时也对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六)启动主体少,案件来源单一。
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启动方式应存在多种形式,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移送、劳动仲裁部门移送、法院移送等,但实践中,在发生欠薪事件后,一般是由人社局向欠薪行为人下达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支付工资,遭拒付后,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这7件案件中,全部由该市人社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单一的案件启动程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欠薪者的救济渠道,导致无法及时解决农民工讨回工资的实际诉求。
二、针对“恶意欠薪”情况检察应进一步完善的有关工作
(一)提升企业法律意识,帮助农民工树立维权意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各类建筑工程也纷纷立项开工建设,使得进城务工人员数量激增。但进城务工人员普遍存在维权意识不足等问题。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在同劳动者达成用工意向时不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往往通过各种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针对此,检察机关要聚焦个别建筑企业不守法、农民工维权意识弱的问题,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周”“法治进企业”和检企共建活动,特别是要走进一线建筑工地为工人们大力宣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受理条件、程序等法律知识,向用工企业和劳动者阐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后果及维权方法,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争取从源头上遏制“恶意欠薪”现象的发生。
(二)加大打击力度,完善保障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对公安、人社等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效果上进行监督。一方面,在现有制度下,可督促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针对发案特点,在涉案人员恶意欠薪后及时尽早掌握相关资金、人员动向,加大日常打击力度,通过建立起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方案防止当事人采取恶意转移资金、外逃等手段来逃避打击;另一方面,人社部门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逐渐健全完善欠薪保障金制度,最大限度弥补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对采取信访方式维权的进城务工人员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及时掌握具体情况,引导其通过合法方式依法表达诉求。
(三)加强顶层设计,提升维权质效。
在《刑法》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立法如此设计是为了让现有劳动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导致该罪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差,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维权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建议针对这一问题从立法层面上加以完善,如针对“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要件进行较为清晰的解释说明,对“责令支付”的方式和期限进行明确,使得“如果在政府发出责令通知后一定期限内,欠薪者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才对其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通过明确本罪各构成要件来尽量缩短劳动者维权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时间与成本。
(四)深化“两法衔接”,拓展案件来源。
打击处理“恶意欠薪”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单靠检察机关一家是难以全面解决好这一问题的。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同人社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的沟通交流,用好用足“两法衔接”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完善可行的信息互通机制,使受理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信息能够及时在相关单位之间进行通报。各单位间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对立案标准及移送案件程序等问题达成共识,增强在本地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办理的可操作性,提升此类案件在各机关间的流程效率,为农民工最终顺利拿到工资报酬缩短各流程运行时间。
(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当前,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职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护航经济全面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协同作战”作用。因此在预防、治理“恶意欠薪”等影响不特定多数务工人员切身利益的案件中,不能仅靠刑事检察部门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应主动参与其中,促进完善劳资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在执法办案中,同刑事检察部门一起重视对类案高发、突发和多发现象的深层次研究分析,注重发现犯罪案件背后存在的社会管理漏洞、治安隐患和制度缺陷,利用检察建议促进救济劳资纠纷途径的完善,利用“检察合力”来更好地对这一社会治理问题进行妥善解决,让广大劳动者在付出辛勤劳动后能及时收获“劳动回报”,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指示要求。
(作者单位: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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