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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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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成因与法律责任分析
2020-06-17 07:16:21 来源: 点击: 0
近年来,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针对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频发的成因、事故分类及法律责任进行对应分析,力求厘清学生自身责任、校方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下的责任承担。对于高职院校的依法治校能力提升,教职人员法治素养的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后权益保护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背景
    2019年颁布实施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勾画了职业教育蓝图和顶层设计。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将该实施方案列入宏观经济政策,提出高职扩招100万人,培训1500万人的重大任务目标。高职院校的学生日益增多,社会对高职院校的期许逐步提高,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育人单位,不仅应提高教学质量管理工作,更要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
    学生运用法律、政策条例和学校管理规定等各项政策法规明确责任承担,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乏少数家长和学生“校闹”情形发生。造成家校矛盾、侵权赔偿纠纷屡见不鲜,已成为高校依法治校的重难点问题。
鉴于此,建立依法治校法规体系,分析学生伤害事故成因和厘清法律责任界限,明确各方责任,减少善后处理工作中不同意见的分歧,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具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成因分析与责任划分
    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是学生伤害事故。高职院校的学生多为寄宿学生,学习和业余生活均在校内,根据不同主体致因,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可以大致分为:学生自身造成、校方监管过失、第三人造成等三类。
    (一)学生伤害事件成因分析。
    1.学生自身造成的伤害事故。
    (1)日常生活欠缺注意。
    学生在校园内学习和生活,未尽到个人妥善注意义务。以学生在宿舍就寝时发生的事件为例,上下床位的扶梯时,不经意间踩空后,导致脚骨或腿骨受伤,或撕拉肌腱损伤,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应对个人行为有一定合理预判,因个人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损害,应视为学生自身所造成的伤害事故。
    (2)教学实训过程中未遵守操作规程。
    高职院校教学实训课程较多,尤其是针对在校大二、大三学生课程设置。教学实训场地的专职实训老师,不仅管理实训教室的有关设备,还兼任相干课程教,做到手把手、面对面地“传道授业解惑”。部分学生仍然会在课堂中,因注意力不集中或忽略实训教师对某实验设施、化学用品的使用规程讲述,导致操作不当而致自身损害。
    (3)体育教学中运动致损。
    体育教学以公体课为主,通常以田径、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运动量适中、且有一定体质提升、趣味性和对抗性的体育运动项目作为授课内容。由于体育运动自身属性具一定对抗或竞技性,体育教学出现运动损伤事故比较普遍。在球类运动中,运球、带球或传球过程中常出现身体冲撞,体育教师在体育活动开展前充分尽到风险和损害提示义务,则该运动损伤应当视为学生自身造成的伤害事故。
    (4)学生特殊心理。
    由于社会物质文明生活日益丰富,网络信息五花八门。高职院校学生有较高求知欲,却缺乏对多元文化的甄别能力。在与武汉某高职院校的多名辅导员访谈中,了解到“动漫”“二次元”等洋文化被大多数大一大二等低年级学生所关注。学生迷恋非主流文化,缺乏与同学、老师和家长之间的正常人际交流,并产生厌世情节,导致自我封闭的个性。如遇情感问题又心理承受能力较弱,选择轻生结束生命。
    2.校方管理和教学秩序缺失造成的伤害事故。
    (1)宿舍管理。
    宿舍楼管理未严格按照学生刷卡进出入的有关规定,或未阻止有关外来人员进入寝室,对于来访来客登记未完全记载,针对本校学生自行带外来人员入住宿舍等情形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校园侵权责任案件的有关规定,研判校方是否存在管理缺失。
    (2)实训设施管理。
    实训设施和教学用品未区分有毒有害物品的性质,存放区域不当,未定期按照规定处置化学用品,更换存在教学隐患的教学实训设施,造成学生操作过程中受损害。
    (3)消防设备管理。
    未定期查看、更换、增加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等人流聚集区域的干粉灭火器,检查楼道间消防水栓。若发生学生违规操作用电发生突发火情,学生财产损害或伤害事故。
    (4)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
    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不当,食品操作不符合加工规定,如未完全消毒、食材已过期等问题。导致学生群体性呕吐或腹泻等症状,未尽到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3.第三人致害。
    学生作为青年群体,思想不稳定性较为明显,且处于情感波动频繁的年龄。对于社会人群或网络信息的辨识能力较弱,在人际交往过程中遇矛盾易冲动,被其他学生或校外人员恶意伤害。
    (二)学生伤害事件责任划分。
    (1)学生自身过错。
    根据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内容,仅对事故发生地点作出规定,而未就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是否与伤害事故所引发的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作出规定。该办法第八条1则详细规定了,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分担。高校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应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并客观认知自身的身体条件和状况。由于自身未合理评估或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根据风险自担原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校方过错责任。
    校方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和职责,部分教职人员依法治校水平和理念较弱,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未及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则应当由校方承担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平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案件中无法准确对过错责任进行分担,对受损害方进行补偿的原则。虽从一定程度上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害,实践中,公平责任的判定需要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官的审案经验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运用要综合判定,往往为维护大众对公正司法的期许,判定由高职院校对受损害学生承担补偿责任,容易导致高职院校承担过多责任或过高补偿。
    三、应对策略研究
    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仍应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认定应以主体为区分,过错责任大小和注意义务均应为认定标准。有过错,则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高职院校则应重点关注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从日常行政管理和依法治校手段方式等方面进行考量。为避免引发“家校矛盾”,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则应谨慎适用。司法实践中,更应以过错调查为前提,有效区分责任承担。
    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给学生身体健康权或生命造成了损害。高职院校在处置后续赔偿或补偿事宜时,更应严守过错责任底线,不仅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还应保障校园正常管理和教学秩序,合理科学把握归责原则,方可彰显依法治校精神的公平与正义。
 
    (作者单位: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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