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4 15:20:0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文/谭怡军
大数据时代对社会治安带来颠覆性变革,同时,大数据对扫黑除恶工作也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研究分析大数据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应用,对当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围绕大数据的特征、大数据对扫黑除恶工作带来的机遇、大数据对扫黑除恶工作带来的挑战、扫黑除恶工作中大数据的完善建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简要分析。
一、大数据的特征
大数据不仅仅是大量的数据,而且是来自不同来源,存在不同类型,代表不同含义的海量数据。大数据应该动态变化,不断增加,而且能够通过研究分析发现规律产生价值。利用已经收集的数据,建立各种数学模型,然后进行模拟运算,通过代入不同的数据,调整每次代入的数据点,计算可能产生的结果数据,并分析这种数据可能产生的影响。这种过程涉及的数据量和变化都是海量的,因此需要强大的计算和存储能力。麦肯锡全球研究所给出的大数据的定义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数据量大是指大数据的体量一般要达到PB级(千万亿字节)。数据种类多是指大数据可以表现为数字、文本、视频、音频、图片等多种形式,既包括结构化数据(数字、符号等),也包括非结构化数据(文本、音视频等)和半结构化数据。数据流转高速是指大数据要求实时分析,对于数据的实效性要求比较高。如果数据收集或分析的黄金时间错过了,可能这些数据就没有意义了。数据价值密度低是大数据最重要的特征。数据本身是没有价值的,独立的数据也不会有多大的价值,但是把大量数据聚合在一起进行分析挖掘,就可能提炼出新的有价值信息。
二、大数据对扫黑除恶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有利于全面掌握犯罪信息。犯罪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为扫黑除恶工作查找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并案侦查起到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建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指纹信息数据库、DNA信息数据库、被盗车辆信息数据库、失踪人口信息数据库、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数据库等。例如,在侦查无名尸体案件中,当案发地点在视频监控不到位、现场勘查没有线索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大量收集现场有关物品作DNA技术鉴定与分析,在DNA数据库中对比出与嫌疑人相关的信息,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实践中嫌疑人作案可能与被害人并无任何联系,传统的从关系人入手的侦查模式可能一无所获,对某些缺乏明显因果关系的案件,利用DNA鉴定与分析技术,对查找和掌握犯罪嫌疑人信息,提取与固定犯罪证据有很大帮助。
(二)数据分析和智能检索提高了侦查效率。目前,视频监控已经在我国基本形成了全覆盖,车站、码头、机场、基层社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装有大量的摄像头,通过这些摄像头每天可以获取大量的视频信息。因此,在当今信息技术社会,犯罪分子要想不留下任何电子信息,已经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就算犯罪分子不上网、不用手机、不看电视或不和任何信息设备发生关联,也不可能逃脱大数据的追踪。因为犯罪分子不可能长期远离道路、商店、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一旦出现,就可能被电子设备拍摄到而形成电子信息。在侦查破案过程中面临着对这些海量视频信息进行筛选的问题,如果能大致确定时间,通过人工筛选是能做到的,但如果无法确定大致时间,仅靠人工筛选是无法做到的。而运用数据分析和智能检索技术就能很好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通过数据分析技术,大致确定案发的时间和区域,然后再利用智能检索技术对其进行检索,就可以缩小范围并可以不断地进行检索,效率和准确率都得到大大提高。从而,加快了扫黑除恶侦查破案工作进度。
(三)综合信息平台有利于扫黑除恶的协同作战。现代社会是信息时代,涉黑涉恶犯罪呈现出跨区域、集团化、专业化的倾向,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加强相互配合,提高协同作战能力。目前,公安机关基本实现了网上办公,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可以实现协同作战。比如,发生在A城市的一起盗车案,犯罪嫌疑人正驾车逃往B城市销赃,A城市公安机关迅速与B城市公安机关联系,通知交警沿途实施堵截,最终在某高速收费站出口成功进行了拦截。这就是一起不同地区、不同警种之间协同作战的案例。黑恶势力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事实复杂,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扫黑除恶的强大合力。
三、大数据对扫黑除恶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尚未全面完成。目前,只有发达地区的省级公安机关建立了专门的信息侦查部门,不发达地区,特别是绝大部分基层公安机关还尚未进行信息数据的全面收集与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对扫黑除恶工作有一定影响。
(二)数据隔离导致信息数据共享渠道不畅。数据共享是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基础和前提。然而,现实中数据隔离无处不在。大量数据以数据孤岛的状态被分割在各部门内部而无法被关联与聚合。目前,政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大数据应用平台多为各自建设,除数据隔离的问题外,还有硬件投入较大导致的零星建设和更新缓慢等问题。而数据不能共享导致司法办案调取涉案数据的手续庞杂、费时费力。
(三)虚假数据对扫黑除恶工作带来误区。在扫黑除恶工作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为转移侦查人员的视线,人为伪造犯罪现场或故意留下虚假信息,如果侦查人员不仔细辨别就容易陷入侦查误区,不利于侦查破案工作的开展。
(四)信息数据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公民的指纹信息、DNA信息等,指纹识别被认为是比较可信的身份识别,很多金融的交易客户端、重要部位的门禁都需要指纹信息的验证,如果指纹信息数据库被黑恶势力盗取,将会发生严重的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给国家和公民的财产安全等造成巨大的损失。
(五)数据应用人才匮乏、应用水平较低。大数据既然是一种技术,意味着需要专业知识来掌控,因此,司法机关借助大数据运用进行司法办案、服务群众等工作都需要具有丰富经验的大数据分析人才支撑协助。目前,各级司法机关虽然都在积极培养自己的大数据人才,但仍存在专职人员较少、专业程度较低的问题。
四、扫黑除恶工作中大数据的完善建议
(一)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建立的专门数据库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指纹信息数据库、DNA信息数据库、被盗车辆信息数据库、失踪人口信息数据库、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数据库等。但在大数据时代,仅靠这些信息数据库是远远不够的,这些对没有犯罪前科的初犯作用就不大。为全面掌握犯罪信息动态,笔者认为,不仅公安机关要采集我国所有公民的基本信息,而且法院、检察院也要建立适合大数据时代司法需要的信息数据库,为精准打击犯罪提供信息数据分析基础。
(二)各类信息数据库共享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目前,我国各类信息数据库的共享机制还不很畅通,以交通违法行为查询系统为例,并未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查询,由此可见相关的信息数据库共享机制并未能实现统一平台。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数据库的共享机制,既要在制度设计上做文章,也要更好地利用互联网技术,科学地实现信息共享,深度融合各类数据平台,特别是注重积极推动各政法机关数据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共同形成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的强大合力和良性互动,进一步实现司法机关信息化转型升级,积极为扫黑除恶工作服务。
(三)信息数据库安全的建设与维护。大数据在给扫黑除恶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许多信息数据往往涉及公民的隐私和重要信息,其数据库的安全问题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加强防火墙等安全措施的建设,防止不法分子侵入;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管,设立不同级别的信息安全等级,防止内外勾结非法窃取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库绝对安全,防止和预防犯罪发生。
(四)强化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数据应用能力培训力度,提升司法人员大数据应用能力,做到面对大数据应用设备,普通人员人人会用,优秀人员各有所长,最大程度地实现大数据充分运用。同时,整合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形成数据信息采集、储存、分析的系统化管理;国家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建立专门的信息数据库;招录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司法队伍,选派青年同志参加技术培训,加大对复合型检察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适应大数据时代扫黑除恶工作的需要。
(作者单位: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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