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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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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部门在业务管理系统中的职能定位与机制建构研究
2020-11-04 15:12:4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文/敖旸
 
检察机关中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是现阶段检察机关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其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能定位直接相关,但同时也取决于具体业务的种类划分,尽量避免业务交叉重合的原则进行设置。
一、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案件管理部门设立的必要性
第一,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部门,能够对现有刑事案件进行全方位管理,这种全程管理方式是保障法律监督有效性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案件办理及案件监督并未整体开展,所以在此种形式下,容易出现法律监督、办理工作中的疏漏、脱节等问题。而案件管理部门,恰好能够解决上述缺陷,将检察机关具体法律监督责任落实到刑事案件始末。
第二,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部门,能够确保机关内部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并维持案件办理效果和社会、法律效果的协同性。
第三,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能够实现检察机关案件的统一管理,确保检察业务、执法办案能够有序开展。
第四,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是完善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重要手段。案件管理部门旨在推行案件的统一管理,具体指案件应使用统一法律文书、律师、信息系统来管理,进而为检察机关业务考评提供参考。
第五,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能够预防漏案、压案以及拖案,减少因懈怠等因素导致案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这类问题。
二、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匹配不合理,人员素质有待提升。一方面,基层检察院受到编制少的影响,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分配有限,而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因此案件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成立时间较短,因此缺乏专业管理人才,从长远发展来看,存在着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弊端,因此基层检察院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切实提高案件管理人员素质。
(二)考核机制不完善。首先,在基层检察院中还保留着传统的处事方式和处事原则,虽然将案件管理工作独立出来,但是案件管理部门并没有得到相关重视,因此影响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其次,案件管理部门考核机制不完善。没有设置严格的奖惩制度和激励制度,导致现有的监督考核制度失去效用。其三,案件管理工作与其他部门联系比较紧密,但是上级只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的考核制度,对于其他部门的行为并没有进行约束管理,导致案件管理工作出现效率低下问题。
(三)硬件基础设施薄弱。基层检察院给案件管理部门分配的资金较少,以至于硬件设施匮乏。加上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对于配备什么硬件设施、配置多少硬件设施并不清楚,导致案件管理部门的引荐基础设施薄弱,影响案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思考
(一)坚持四个定位,准确把握案件管理职能
1.在职能定位上确保监督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作为专司监督的部门担负着更加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需要对司法办案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案管的服务应当是附带在监督管理之中,服从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才是案管的主责、主业。
2.在具体操作上确保严格执行。案管部门只是依法依规执行监督管理任务,是规定的执行者而不是制定者,不能擅自越权代替业务部门对司法办案制定工作规定或作出解释。
3. 在角色定位上确保落实监督。案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要当“裁判”,发现司法办案问题,立即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启动纠错程序,而不能替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或者直接纠正错误。
4. 在职责范围上确保全面监督。监督管理的目标不仅是程序规范,而是不办错案、瑕疵案,多办优案。
(二)建立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
1. 建立现代化监管体系。一是推行痕迹化管理。健全和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案、管理全面全程留痕,用留痕问责和绩效考核倒逼办案者与管理者自觉。二是上下一体化管理。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上,可采取本级提名、上级任用的形式,明确其对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上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破除内部监督的职能发挥障碍。在领导干部办案的监督上,上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指导和督导的职能作用,将下级检察院入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案件管理工作提级至上一级检察院监督管理,解决以下督上难以实现的问题。在保障管理落实上,对案件质量突出问题、管理长期得不到执行的突出问题以及案件管理部门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问题可介入管理、派员驻点管理和指定监管;对案件评查等工作可开展管辖区域内各个单位交叉评查、指定评查或集中评查等。三是共建共享式管理。建立案件质量层级监督机制,明确员额检察官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案件管理部门五个管理主体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对案件的相互监督权和双向申诉权,明确各部门兼职管理员对本部门案件的流程管理职责、权限和清单,各管理主体通过权限配置、巡查提醒、结案审核等途径,改变以往案件审批式的监督方式为对检察官决策权、执行权的全面监督。同时,将监督业务纳入办案统计,把参与管理、履行职责与个人绩效挂钩,形成共建共享案件质量层级责任体系。
2.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从职能分工、业务性质和运行规律的角度看,整合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室职能是更为合适的。一方面“将人和事硬性分开的模式,加大了内部监督的成本损耗”,另一方面,这些部门在属性上均可纳入保障性法律监督的范畴,监督管理或者服务对象是案件或者是办案,其目的都是通过管理服务保障公正司法,更加有助于强化监督职能履行。
3.强化现代科技支撑,推进案件智慧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实践表明,信息化在管理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该软件还存在操作繁琐、信息分散、智能辅助程度不高等问题。因此,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设融合各分类管理软件的智慧案件管理平台,强化信息把控,强化责任留痕,强化对问题的统计分析,以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率。
(三)提供三个保障,为案件管理工作发展提供坚强后盾
1.队伍保障。按照主要业务部门的配备标准,给案管部门配足员额检察官,配强业务力量,根据案管岗位和工作量的需要配备相应人员。在员额检察官遴选和配备上与其他业务部门一视同仁,案管业务与其他办案业务同等考核,突出案管人员工作地位。
2. 履职保障。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对案管人员进行单独考核,明确规定对敢于监督并取得监督成效的案管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管人员的行为严肃查处。
3. 技术保障。将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作为信息化工作重点,实现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全面运用以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通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共享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实现案件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快速传递和科学运用,推进流程管理、办案预警、监督纠错、质量评价、绩效考核的综合管理。
(作者单位: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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