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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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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村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探析
2015-07-24 01:33:5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王艺昭    孙世忠
  
  一、近年来查处某市城郊村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城郊村,顾名思义就是指分布在城市边缘的聚集住户,离农村还有一定的距离。有少量的土地,政府管理也采取的是村委会的形式,户口本是农业户口。但经济发展和交通以及信息通达度比农村好。
  某市位于某省东北部,地形复杂,绝大多数为丘陵地带,属农业县级市。该市下辖9个镇、4个乡、2个街道,共有446个自然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郊村由原来的7个发展到目前的12个。伴随着这些城郊村的快速发展,国家划拨大量资金从事城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村村通”、招商引资等基础设施建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然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征地及拆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却频繁发生职务犯罪案件。
  近年来,某县市检察院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按照某省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办城市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以“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思路,依法查处了一批城郊村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面仅以某检察院查出的案件为例:
  2010年至2013年,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了大量的来自农村的群众举报:2011年全年共受理举报线索74件。其中,举报城郊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违法违纪案件14件,占18.9%,立案查处4件。2012年,受理村举报线索67件。其中,举报城郊村村级干部违法违纪案件8件,占11.9%,立案查处5件。2013年,受理村举报61件。其中,举报城郊村村级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件,占22.9%,立案9件。这些立办的案件经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均作了有罪判决。其有罪判决率达100%。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按查办案件的罪名和数量分:贪污贿赂犯罪16件18人(贪污8件10人,挪用公款8件8人),占立案总数的70%。渎职侵权犯罪5件5人(滥用职权2件2人,玩忽职守3件3人),占立案总数的30 %。查办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案件6件,占立案总数的32%。查办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案件4件,占立案总数的35%。
  按性别区分:男性20人,占立办案件总数的95%,女性 3人,占立办案件总数的5%。
  按年龄区分:不满35岁7人,占立办案件总数的30%。35岁至55岁14人,占立案总数的75%。55岁以上2人,占立案总数的11%。
  按职务区分:村支部书记5人,占立案总数的22%。村主任6人,占立案总数的26%。村会计6人,占立案总数的 26%。村委会委员6人,占立案总数的26%。
  按政治面貌区分:党员22人,占立案总数的98%。人大代表11人,占立案总数的52%。政协委员5人,占立案总数的30%。
  按涉案罪名分布:涉案罪名较为集中,主要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笔者从以上查处的某市城郊村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入手,以具体案例为根据,对城郊村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二、当前城郊村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从犯罪侵害的对象看,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有贪污土地承包金、贪污土地赔款、贪污退耕还林补偿金、将收入入账后挪作他用、骗取廉租房住房补贴的等等。如:2013年某院办理的某市办事处某社区副主任曹某贪污一案。曹某当时在社区分管低保、廉租房等工作。曹明知自己不符合廉租住房的申报条件,仍以其妻敖某的名义申请廉租住房、虚开虚假材料,骗取了2008年至2013年廉租住房补贴款82390元据为己有。
  2、从犯罪性质看,形式多样,作案手段原始。在该院2013年立案查处9件10人案件中,全部为贪污和挪用公款案。从贪污和挪用公款案件的形式看,有骗取、套取、侵吞和将公款挪作他用的。从手段看,有白条子下账、收入不入账、收入入账挪作他用的。
  3、从犯罪主体看,呈现“两多一低”。一是犯罪嫌疑人以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会计居多。在该院立案的21件23人城郊村职务犯罪案件中,担任“村官”职务的有 20人,占立案总数的95%。二是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偏低。在立案查处的23人中,高中文化程度有5人,初中文化程度15人,小学文化程度3人。
  4、从发案趋势上看,窝案、串案多。通过该院近年来查处此类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窝案、串案达到了100%。绝大多数与土地征用补偿涉及土地丈量、纪录、审核、报领等多个环节,光靠一个人很难完成工作任务,村干部要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贪污、挪用农户土地补偿款,必须与其他村干部相互串通协作才能完成。因而,土地征用领域窝案、串案极易发生。
  5、从犯罪地域上看,主要集中在城郊村及城乡结合部。因为这些村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势,经济较为发达,从某种意义上说,交通的便利,地理位置的优势,经济的发达,客观上为“村官”贪污和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该院立案查处的21件23人案件来看,发生在城郊村的就有18起,占总数的80%。发生在其它边远乡村的3件 3人,占总数的20%。
  
  三、城郊村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1、村委会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因城郊村特定的地理环境优越等原因,村干部变动频繁,账目交接不清,谁当干部谁管钱,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虽然村务公开栏都设有“其他”概括开支,因没有列明支出的用途,给村干部以权谋私带来可乘之机。
  2、对城郊村村级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当前,很多城郊村或开发区的村干部大权独揽,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般都是本村大家族担任。有的村“两委”成员都是一个家庭,大权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手里。这些村干部大小事情由自己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独断专行,贪婪无忌。作为村干部的管理单位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领导由于不了解农村的实际情况,办事处党委交待工作、布置任务多、谈话教育较少,即使认为村干部有点小毛病,对村干部的所作所为仍然不管不罚,甚至对举报、上访的群众采取打击报复,故意刁难群众,引发干群关系紧张。
  3、法律管理交叉,此罪与彼罪认识不清。绝大多数村干部错误认为:自己是农村扛犁(耙)种田的,又不是什么公务员。检察机关管辖的是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自己贪点、拿点、挪点、占点检察院管不了,贪污罪和侵占罪的交叉认识不清。
  4、攀比思想严重。有少数村级干部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在追求享受、讲究吃喝玩乐方面攀比,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
  5、相关单位管理措施未落实,监督不到位导致渎职犯罪。通过对近年来查办涉及土地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来看,主要在征地或拆迁过程中的测量和验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环节上,一些单位人员存在监督不力,管理不严的问题。
  
  四、预防城郊村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1、广泛开展宣传和教育,提高自律意识。城郊村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最根本还是主观世界发生了变化。因此,宣传教育必不可少,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既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又要加强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干部的法制观念。
  2、强化管理,健全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机制。土地部门在征用土地时要公开土地补偿金计算方法、发放流程,建立有效的土地补偿运行机制,使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完善农村土地补偿工作制度,从根本上防止土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3、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探索城郊村资金监督方式。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一是明确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从事公务”的定义犯罪;二是明确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慨念和犯罪;三是立法将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依法从事公务、村内自治事物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行为,明确划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四是对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资金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探索城郊村资金监督方式。不仅对村“一把手”进行审计,对村级干部负责的重大项目也要纳入审计范围。
  4、改变城郊村村级干部选拔任用模式。城郊村位于城中或城郊,不同于偏远农村,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城市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对城郊村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要十分严格。要按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服务水平、工作协调能力和无私奉献精神选人、用人。使城郊村村级干部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群众致富的领头雁。(作者单位: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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