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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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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五种”做法 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   作者 孙小
2015-07-24 01:33:5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按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向社会各界聘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执法中可能发生的七种情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一项重要部署。老河口是人民检察院自监督员制度试行和正式实行以来,全程参与了这项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中探索了有效方法。
  
    一、做到“三先”防“粗”
    即防止在案件情况、证据资料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仓促将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阅审,避免人民监督员不知情而不好开口评定。该院做到“三先”:一是先准备。由案件承办人提前三天把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拟处理意见书、案件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等材料书面准备好,交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二是先审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到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材料证据后,由专人对案件材料、证据先行审查。三是先补充。监督员办公室审查后,若发现提交监督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全、材料不充实的,通知案件承办部门先行补充,保证提交监督的案件情况全面准确。
  
    二、克服“三怕”防“捂”
    在人民监督员监督中,该院要求干警克服“三怕”思想:一是克服怕监督员提意见、找“麻烦”。二是克服怕监督员要求补查案件证据材料,增加工作量。三是克服怕监督员推翻原处理意见,影响部门、个人执法形象。保障人民监督员所监督的案件,全部事实原原本本得到人民监督员监督。
  
    三、注意“三不”防“控”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检察院执法互不控制,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不干涉、不设障、不顾虑。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监督员依规自主行使监督权。该院做到“三不”:一是不回避。即不回避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决定权,保障监督程序、监督空间、监督意见的改正落实。二是不评论。在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会上,除检察办案人员只汇报案情事实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外,全部检察人员不评论该案的拟处理意见正确与否,不影响监督员独立思考和评定。三是不失职。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后形成的监督意见,无论其是否同意拟处理意见,均不顾虑,一切监督工作依制度规定的程序一贯到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即使与拟处理意见相同,按刑诉法规定,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检委会仍须讨论决定。责
  
    四、把握“三点”防“碰”
    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相同时,我们把握三点实现“法与规”成功对接而防“碰”:第一,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时,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应当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真研究监督员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第二,检委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参加表决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第三,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无论一致或不一致,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都应向参加评议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告知。
  
    五、把好“三关”防“滥”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改革制度,具有严肃性、专司性,不能他用。我们一是把好程序关。工作程序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执行。二是把好范围关。按照《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只对七种情形实施监督,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三是把好“拒载”关。对不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不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案件,一律不能“搭车”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尤其应注意超出《制度》规定范围,勉为其难地让人民监督员“挡箭”化解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其他问题,如各类缠访纠纷等,保障改革本意一以贯之,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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