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婵 闻岭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做简单分析。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现实意义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1、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惩处,无罪的嫌疑人及时得以解脱,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将不和谐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增加和谐因素,这是恢复性司法的需要,也是公正司法的本质追求。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体现。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这种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为依据,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路径。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论是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都按部就班办理,用足法定期限再转入下一个环节,虽然不违法,但必然影响诉讼效率,或者造成对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出现司法不公,侵犯人权。快速办理程序,确保被告人迅速接受审判,有效防止审前羁押期限与实际判决刑期的“倒挂”现象,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能够有效避免司法不公,侵犯人权问题的发生。
3、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需要。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践现状
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刑事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轻微刑事案件的具体案件范围,并就侦查监督环节、公诉环节如何更有效地实现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颇有成效。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错误的工作观念仍未得到纠正、证据的收集不全影响办案效率、重诉讼效率轻权益保护。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检察院在探索运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过程中遭遇着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
1、公检法执法办案人员专业化素能不高。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依赖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执法办案人员的严格把关。侦查人员证据的收集不全影响办案效率。部分侦查人员因精力不足,通常认为轻微刑事案件“案微人轻”,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疏忽或者有证据不调取。这种取证不全的行为往往导致轻微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办理,很多证据在审查起诉环节无法补正,不仅影响了案件质量,也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侦查监督部门对于“逮捕必要性”把关不严,导致逮捕过多适用。实践中,在审查起诉环节,办案人员对于已批捕案件最终的审结方式往往选择起诉,只有证据不足、经两次退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存疑不诉。在审判环节,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判前已经被长时间羁押了,直接影响法官在判决时出于“羁押期限”等案外原因考虑而对被告人作出高于应判刑期的判决,使判决刑期不会比已羁押的期限短。轻微刑事案件逮捕后审前羁押期限过长往往会对判决量刑产生不当影响,导致“轻罪重判”。只有公、检、法执法办案人员观念和素质的提高,才能真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2、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配套机制不够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仅靠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是无法实现的,侦、捕、诉、判等环节衔接得不够理想,将会导致诉讼效率不高。目前,有些基层公检法等部门共同就快速办理机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或者是召开联系会议,就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坚持的原则、适用的范围和办理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并对公、检、法各家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应负的职责、办案的期限、方式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办案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时效性对于“轻刑快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办案时限作为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实践中,许多执法办案人员认为,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就可以认为不违法,故公安机关侦查时间过长、法院审判期限过长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从而导致对轻微刑事案件羁押期限过长。当前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的重视程度十分不够,导致很多本可以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同时受其内部考核机制的制约,目前对于因达成调解而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公安机关仍坚持移送到检察机关,要求走起诉、审判程序,导致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认为司法不公,对调解制度心存疑虑,也让许多本能免于接受判决的犯罪人一生携带罪犯的污点,这有悖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
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本身存在缺陷。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但目前仅停留在工作机制的层面上,由于没有立法支持,同时现行的办案程序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导致该机制适用的随意性较强。随着实践运用,该机制设计缺陷也日益暴露: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导致忽视被害人的权利救济;仅强调检察机关快速规范办理,较大程度制约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
三、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构想
1、与刑事和解相衔接。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也是刑事诉讼要保护的中心人物。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不仅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更能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提供基础保障。在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一方面要加强对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促使其认罪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一方面针对嫌疑人无力赔偿损失的,应采取刑事被害人救助或约定未来支付的方式解决,保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顺利实施。
2、对内简化工作流程,提升执法办案人员素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日趋成熟,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不当或不到位的地方。首先,要加强执法办案人员培训,促进其观念转变和业务素养提升。一方面,促使执法办案人员执法观念转变,充分认识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重大意义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要明确贯彻落实“少捕、慎诉”的工作要求,完善快速办理的细致规定。在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环节,坚持依法能不捕的坚决不捕,能不诉的坚决不诉,做到节约诉讼资源。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明确细致规定简化哪些程序、简化到何种程度,如若仍按照原来的程序办案,较大的工作量被压缩到较短的办案期限中,易造成司法机关工作强度较大,往往不能积极主动适用该机制。其次,在遵循严格依法的原则前提下,简化内部工作流程。一方面按照繁简分流、促进专业化的原则,建立案件审查分流机制,指定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另一方面依据检察工作实际,简化制作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文书。同时减少轻微刑事案件的内部审批程序,有的案件可以由主办或主诉检察官审查、报检察长审批,不需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或集体讨论。
3、对外加强与公、法联动,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需要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都依法快速办理。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交流 ,引导侦查取证。由于侦查阶段通常强调突破案件、打击犯罪,往往有取证不到位的地方。对此,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需要加强交流研讨,对常见犯罪形成统一的指控犯罪证据标准。同时,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引导侦查取证的力度,逐步解决因收集证据不全面而影响办案效率的问题。另一方面, 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与此同时,加强对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侦查羁押期限方面的监督,加强对法院审理期限的监督,督促轻微刑事案件在公、检、法各个环节都依法快速办理。(作者单位:英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