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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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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法理构架与体制机制创新
2015-07-24 01:33:4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杨 凯
 
    经过十多年探索,目前虽已形成了较多的审判管理改革实践理论创新成果,但迄今为止,审判管理系统化法学理论体系尚未形成,整个审判管理工作仍处于改革探索实践阶段,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目前亟待展开理论体系建构法学理论研究,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现代审判管理法学理论体系架构并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一、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法理析构

    审判管理是一个在司法审判实践和司法体制改革中不断变化和发展着的动态概念,审判管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必然会随着审判运行机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这使得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司法体制不同而导致审判管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应当学会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正确认知不同社会发展时期审判管理动态发展的概念内涵与外延。本文主要基于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司法体制框架内和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审判管理改革实践这一特殊语境展开。
    从现有审判管理理论的研究成果来看,鉴于该研究必须立足于法院司法审判实务,实操性和实证性要求较高,加之舶来品不多,目前能够展开深入研究者主要集中在司法实务部门。其中,江苏高院公丕祥大法官、重庆高院钱锋大法官、上海高院沈志先高级法官、成都中院刘敏高级法官、武汉中院王晨高级法官和重庆四中院孙海龙高级法官分别在审判管理实践与理论的“江苏模式”、“上海模式”、“成都模式”、“重庆模式”和“武汉模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从体系、运行、过程、制约、职能等视角和维度开启了研究审判管理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窗口;当然,也有部分高校学者涉足该研究领域。只是学者囿于审判管理统计数据获取困难和审判管理实际操作流程难以深度介入等客观原因,而难以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这既是造成法院对审判管理内涵与外延的理论研究常常陷入自说自话困境的症结所在,也是审判管理难以深入系统研究形成理论体系的原因之一。因此,关于现代审判管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需要从法理学、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的多维视角展开深入法理分析和解构,法院关于审判管理改革实践理论研究成果的社会认同度和认知度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学术研究范式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理论研究领域、研究方法和交叉学科研究也还需要进一步拓展。

    二、规律:体制与机制的法理同构

    法院传统的审判权运行管理模式无论是院庭长审批案件的“介入式”管理模式,还是合议庭、庭务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控制式”管理模式,亦或是以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为主线的“综合式”管理模式、尊重当事人诉权和司法公开模式都不符合司法规律。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体系内不是以法官为主体而是以法院为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法院内部现行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和审判决策审批权行政化运行模式仍有一定的制度合理性。然而,在制度合理性的掩盖之下,法官职业的科层级行政化管理结构必然导致审判运行机制异化为行政化色彩的管理模式。现代法院审判运行机制和审判管理改革实践中的法理学基础问题,就在于如何妥善消弭遵循司法规律基本原则与科层级行政管理体制的结构张力。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去行政化”列为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的主要缘由。
    其次,我们在审判管理改革实践中重点强调的是内部管理、层级管理、上下级管理内容的考评考核,没有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权的正当行使作为指标体系设计和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这使得审判权运行的主导地位和决定权在诉讼过程中显现得更加主动和强势,而当事人的诉权更加趋向被动和弱势。如何解决尊重当事人诉权与审判管理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困难,应当成为当前审判管理改革实践和体制机制创新亟待研究和思考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审判管理信息不仅应当服务上下级法院之间和法院内部的管理服务需求,更应当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需求。

    三、现状:问题与困难的法理解构

    目前审判管理工作中的突出矛盾是现行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指标和审判综合绩效考核指标设置的理论基础并不是依据法院审判职能发挥及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而是建构在数理统计学、司法统计学、绩效管理学等管理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是一种对个案定性基础上的理想化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模式设计,背离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下发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初衷,即对相同审级法院的审判质量进行评估分析,其指标值只是“体检表”而不是“诊断书”,考评结果可供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和审级均相同的中基层法院之间制定审判决策意见时进行横向评估分析和参考性比较研究。
    由于审判管理绩效目标考评考核机制的功能超越法律规定,建立在错误导向基础之上的审判管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着如何进行指标体系考核为中心来展开,以及围绕考核指标中的核心问题应当怎样分析等具体问题而展开,因而,在实际审判运行机制中并不能真正发挥审判管理的正常职能作用,对审判工作结合审判管理评估结果进行数据比较分析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调查研究不够,考核评估的方法和分析运用数据的能力不足,提供的智慧型保障服务也不多,更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服务型的成熟管理模式。
    究其本质,法院内部科层级管理的体制性原因是造成审判运行和审判管理违背司法规律的根源,必须从司法体制上来进行深层次改革。而在推行审判管理改革实践中,许多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也已逐步认识到作为参考性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绩效考核数据,不适用于审判工作情况不同或审级不同的法院之间进行横向考核排名比较,也不适合法院内部不同业务庭之间进行横向的考核排名比较。只有遵循审判工作的特殊规律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来推行审判管理,才能真正实现管理的方法手段与管理的价值目标相一致。

    四、发展:体系与模式的法理建构

    现代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法理学构架,应当以尊重当事人诉权理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价值目标为逻辑起点,以依法科学合理设置法院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一体化有效运行体制机制为基础,以建构审判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案件质量评价检查、诉讼服务中心、诉讼综合服务平台、案例数据中心研判体系、司法公开信息平台、法官业绩考评等制度建设为主体,以审判管理信息化技术和数据信息分析研判技术为手段,以权责清晰、管理科学、配置合理、多维度、立体化为目标,从理论与实证两个思维路径进行建构。
    一是以法治思维为基础建构现代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核心价值。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制机制中根植法治思维的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就是通过审判管理制度建构培养整个职业法官群体崇尚法治精神的最佳路径与方法。只有通过建构法治思维模式才能增强与社会大众思维的沟通交流,才能逐步克服法院内部行政化层级审批管理思维模式的思想根源。
    二是以司法公正为评价标准建构现代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底线思维。建构和创新现代审判管理理论体系,应当以司法公正的内涵为理论基准,在审判管理理论体系中着重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公正底线思维,只有通过司法实质正义理论不断创新审判管理体制机制,才能从司法程序运行中真正破除审判权运行中的潜规则,以司法实质正义理论保证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审判管理体制机制对司法规律的遵循。
    三是以司法公开为手段建构现代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信息化平台。司法公开原则基于诉权理论,现代审判运行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实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审判信息对称与互动交流,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司法不公不廉行为发生。建构审判管理体制机制理论体系还应当注重对中华法系司法传统中关于司法公开和审判管理理论的传承研究;注重现代司法实践中与司法公开及审判管理相关的司法智慧、司法经验和司法改革经验的理论总结研究;注重本土资源中法院司法公开和审判管理改革实践的实证研究,将司法公开改革实践作为审判管理理论创新的源泉。
    四是以机构职能设定建构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主体和运作模式。四级法院目前设置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能来源,追根溯源实际上就是原来研究室下属司法统计机构职能的拓展。由于审判管理办公室目前暂不具备研究室的审判综合调研职责和研究功能,将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职能与研究室的调研综合职能、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职能合并集成,不仅能创建出一个全新的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审判综合业务管理、监督与研究职能“三合一”的审判组织机构,而且将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体系构建,实现法律平等适用的法治理想。
    五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管理方式建构现代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运行模式。遵循司法规律,以审判运行机制改革需求为主导,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信息化系统的研发,结合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改革试点工作,拓展对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审判管理信息化的全面开放式服务内容,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审判信息共享平台。
 
    审判管理体制机制理论的法理构架就是一个典型的发展模型。我们只有立足于法理学的视域,才能真正发现审判管理发展历程与社会发展流变相关联的客观规律,从而对符合审判工作特殊规律的审判管理理论体系建构和管理模式创新进行法理学的思考与研究,才能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形成符合司法规律的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科学的法理学理论体系构架,并以此指导真正解决法院内部审判运行中不符合司法规律的现实问题,实现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司法公正。(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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