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华
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求,是促进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对于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建设法治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己成为司法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汉阳区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有益尝试
汉阳区法院作为武汉市政法委确立的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试点单位之一,在强化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加大推进力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集案件办理与教育矫治为一体的办理机制;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主线,建立繁简分流、分工负责的运行机制;以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为基础,建立简程序不减权利的工作机制。
(一)制度建设: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施行)》的相关规定,汉阳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汉阳区人民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实施细则》,成立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负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和落实。
2013年10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委政法委发布《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经过多次协调,于2013年12月19日形成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武汉市汉阳区司法局《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暨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改革试点工作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对实行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条件以及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协调联动:注重强化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沟通配合
自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来,汉阳区公检法各机关进一步改进办案分工,分设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对口专门机构,建立对口接驳的链条。正是由于相关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现了公检法司的有效联动,使轻微刑事案件走上了全程高速的快速办理通道。
轻微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对刑事拘留的,在三日内提请;对位刑事拘留的,在七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刑事拘留的,在三日内作出;对未刑事拘留的,在五日内作出;特殊情况的,在七日内作出。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一般应在十日内提起公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审查,同意或者认为应当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应当指派专人办理,如该案属于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应当指派法律援助的辩护人的,应当向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并在《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上贴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标识,有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该函后2日内指定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辩护人。
(三)权益保障: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权益
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确保司法公正。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做到快捕、快侦、快诉、快判,实现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不是一味求快,而是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前提下进行。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不能缩短,决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审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四)化解矛盾: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
充分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尝试从侦查阶段起,就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改变过去那种普遍使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的做法。庭审环节,对被告人开展释法析理和法庭教育,为刑罚执行机关教育矫治奠定基础。
拟对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的,在立案当日即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社区矫正机关在接到法院调查函后的5日内,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向法院提交《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判决生效后5日内送达执行文书将罪犯交付执行,以确保充分的教育矫治时间。对判处拘役刑人员,拘役执行机关实行“一人一策”的方式矫治,通过对拘役犯心理矫治、行为矫治和劳动技能的培训,有效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
(五)科技支持:强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公检法机关可以随案移送电子文档,共享案件信息资源,提高整体办案效率。为进一步减少工作环节,加快审理进度,强化运用科技手段,加快远程视频提讯室建设,探索实行远程提讯及远程视频开庭,让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受讯问和庭审,节约提押时间、警力、车辆投入,避免远途提押人犯的风险。关于远程视频提讯室建设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并且作为今年汉阳区人大代表开展持证定向视察监督试点工作重要内容之一。
二、汉阳区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流程
(一)适用条件和案件类型
汉阳区法院目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类型主要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容留卖淫、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微量)、非法持有毒品(微量)等情节较轻的案件。
(二)程序启动和中止
对于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公检法机关均有权启动、中止快速办理机制。
(三)快捷立案送达起诉
在立案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提起公诉的案件当天审查受理。法院对受理的案件立即进行实体审查,根据案情实行繁简分流、分工负责办理。刑事审判庭当天将案件分配到案件承办人手中,立案同日集中进行起诉书副本送达工作。立案后3日内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开庭时间和地点可采用电话、传真等便捷方式进行通知,但应当记录在案。
(四)集中开庭简化庭审
在庭审环节,刑事审判庭建立专案专办制度,设立专门独任庭办案。根据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集中开庭,并在法庭使用、警力配备、时间安排上予以保障,为集中开庭审理创造条件。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应在立案10日内审结。
(五)当庭宣判速交执行
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参照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认罪答辩笔录的真实性,确认无误的,一般应当庭宣判。
三、汉阳区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效
(一)大幅提高了诉讼效率。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二)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过去,由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实行强制措施,被告人关押时间较长。实行快速办理机制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办案期限都明显缩短,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
(三)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汉阳区法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容留卖淫、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微量)、非法持有毒品(微量)等情节较轻的案件。
(四)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依法及时受到惩处,使被害者的损失及时得到救济、精神和心灵创伤得到抚慰,使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四、推广和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及实施细则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体现了改革要“于法有据”的依法治国精神。但是《决定》并未对快速办理机制的具体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要注意防止法官在刑事速裁中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另一方面尽快制定决定的实施细则、试点办法,统一其适用范围和程序。
(二)界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类型
根据规定,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很多,例如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容留卖淫、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微量)、非法持有毒品(微量)等情节较轻的案件。对这几类案件,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也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三)明确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条件
适用快速办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一般条件之外,还要对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的情形和不应当快速办理的情形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四)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快速审理主要体现于庭审外的工作节奏、流程的提速,庭审程序仍然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因此,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将可以简化的部分程序在遵循刑事诉讼法前提下的简化。应尽量避免因为追求快速而在客观上削弱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五)注重强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刑事诉讼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需要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公检法三机关协调配合如果出现不力,将影响快速办理机制的运行效果。在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时间过长从而导致对轻微刑事案件羁押期限过长的现象还存在。另外,当前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重视程度十分不够,很多本可以通过和解结案的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
(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快速办理机制的设计基本是围绕着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开的,办案人员在实行该项机制的时候,往往会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权益的救济。因此,有必要针对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