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新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绘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线图,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意见》,从9个方面提出28条具体服务措施。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依法保障和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要深刻领会上级精神,讲究策略、注重方法,才能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容错宽松的改革环境”。具体来讲,就是要正确处理“八个关系”,区分“八个界限”。
一、正确处理八个方面的关系
1、正确处理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和履行检察职能之间的关系。服务全面深化改革是检察机关当前的重大政治责任和重要任务,检察机关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履行检察职能为依托,既不能超越检察职能搞服务,更不能脱离改革大局履行检察职能,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2、正确处理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要讲究法律政策的准确适用,对于改革后政策允许、改革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抽逃注册资本罪,要慎重处理;对改革后严厉禁止、改革前规定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如税收返还政策、违法实行优惠政策等,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准确把握二者关系,实现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掌握政策,不偏不倚,灵活有度。
3、正确处理服务改革和自身改革之间的关系。从检察机关职责层面讲,检察机关是改革的护航者,从司法体制改革层面讲,检察机关又是改革的实践者。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履行好双重使命,既要将检察改革放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谋划,切实搞好自身的改革,又要通过推进检察改革,发挥好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4、正确处理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与推进检察工作法治化之间的关系。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央从国家战略高度提出的新任务、高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各项事业法治化;另一方面,要把检察工作法治化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深入推进,要把法治原则、公平正义贯穿于执法办案、法律监督全过程,严格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手段履行检察职责,深入构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持之以恒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检察权运行和监督制约体系,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5、正确处理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之间的关系。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和政治保障,是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重要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坚持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巩固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司法保证。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有机统一。
6、正确处理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之间的关系。人民性是检察机关最根本的政治属性,群众工作是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和固有内容,人民群众是检察工作全部价值的最高裁决者。因此,必须把群众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的同时提升群众工作能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7、正确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预防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打击违法犯罪和预防违法犯罪都是检察机关重要职能,打击违法犯罪是手段,预防违法犯罪是目的。因此,必须坚持惩防结合,才能实现标本兼治。整合“三项预防”职能,构建检察机关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大格局是省院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升预防工作层次和效果、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顶层设计,是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的重大创新举措,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对于全面提升预防工作水平、实现预防工作创新发展具有积极和深远的作用,必须深入推进。
8、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形势下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尤其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既不能片面理解司法公正的要求,僵化理解适用法律,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偏重法律效果而忽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导致服务改革大局不到位,保障人民福祉无成效;也不能无视法律要求,脱离检察职能,单纯追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最终得不偿失。必须要在执法办案中,树立正确的大局观和执法理念,处理好三个效果之间的关系,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区分八个方面的界限
1、准确区分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之间的界限。既然是改革探索就难免出现“工作失误”,对于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不要上纲上线,不要轻易按渎职犯罪来处理,要给全面深化改革营造一个宽松的法治环境。
2、准确区分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深入理解,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偏离政策轨道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违法犯罪的界限,既不能因为打击不当影响改革的积极性,又不能因为打击手软而放纵犯罪。
3、准确区分简政放权与玩忽职守之间的界限。要深刻领会简政放权的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市场环境,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严格区分,属于犯罪行为的绝不放纵,属于简政放权范畴的则要依法保护。
4、准确区分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正常谈判让利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之间的界限。改革鼓励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在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中,为达到最佳交融结合点,必然会有代表不同资本利益的争利、让利谈判过程。对于国有资本在谈判过程中正常的让利行为,要正确对待、准确判断,不能轻易按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案件来处理。
5、准确区分履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合同与滥用职权之间的界限。近些年来,各地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分别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合同有的还没有履行完毕。按照《决定》要求,今后要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的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就涉及到已经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如何履约的问题,对于履行原招商引资合同的要区分情况,不能一概按滥用职权处理。
6、准确区分非公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以及农民正当收入与利用社会管理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间的界限。改革给予了非公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以及农民更大的收益空间。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既要注重保护非公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以及农民的正当收入,又要善于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惩治利用社会管理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7、准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界限。资金问题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为了给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决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进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检察机关必须要深入研究新的金融政策,把好尺度,对法律政策允许的企业融资行为严格予以保护,对非法融资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促进金融市场在改革中不断规范。
8、准确区分轻微犯罪与严重犯罪之间的界限。要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严重打击破坏改革发展的严重刑事犯罪、重大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对于初犯、偶犯等轻微犯罪依法从轻处理,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抗面。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既保持打击严重犯罪的高压态势,又注重缓和社会矛盾,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