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01:33:3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朱国宏 姚敦云
近年来,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与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校园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但由于学校点多面广、办学条件较差,学生人数多、安全防范能力较弱,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复杂,校园内各种偶发、突发事件难以完全避免,由此引发的学生伤害纠纷时有发生。此类纠纷处理工作事关学生家长利益,事关教育稳定与社会和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对近年来发生的相关案例进行了调查研究,以探讨化解学生伤害纠纷的方法与途径。
一、学生伤害纠纷处理的现状与分析
1.涉及范围大。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差距、民生保障等社会问题日渐突出,人们的维权意识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钱往往成了他们维权的最终目的。一旦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家属采取各种方式过度维权,不管事故是否发生在校内,也不管学校有无责任,甚至打“时间差”将学生现在的伤害与其过去的在校活动联系起来,一味索要高额赔款,争取利益最大化。在这种背景下,引发纠纷的学生伤害事故在时间、空间和责任界定上发生了变化。一是时间跨度长,有的长达10多年甚至更长。如一家长认为其女儿精神分裂症是13年前读初中时学校组织春游时受到精神刺激所致,不断上访,要求学校给予赔偿。二是发生地点由校园内伤害事故扩大到校园外发生的事故,如学生校外发生的溺水、交通、自杀、暴力伤害等事件。三是由校园方有过失责任的事故,扩大到校园方无责任的事故。如学生猝死等意外伤亡。
2.社会影响大。以往学生伤害纠纷一般能在学校的自行调解下得到妥善解决。但现在因利益冲突加剧,当事人家属为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往往把问题扩大化,有意识地利用社会力量加压于学校和政府,更有甚者效仿“医闹”,寻衅闹事,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使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纠纷时往往处于被动劣势。加上新闻媒体的报道,多是指责、贬损学校,特别是一些网络盲目炒作,推波助澜,在社会上产生一种错误认识,总认为学生受伤害,责任全在学校。
3.调处难度大。处理学生伤害纠纷中,学生家长往往不愿通过伤情鉴定、尸体解剖等来查明伤害原因,总认为“闹”是一种最见效、成本低又能得好处的做法,采取非正当手段强迫学校和政府调解,达到高额赔偿的目的,致使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有些领导干部有“花钱买平安”的思想,急于求成,试图用行政高压和出钱的方式,短期内解决纠纷。公安机关因担心引起群体性事件而有顾忌,助涨了他们的“闹校”“闹访”甚至“闹机关”行为。这些都给调处工作增加了压力。
4.赔偿期望高。这类纠纷以经济赔偿为目的,学生家长和亲属对学校提出的赔付要求高,动辄上百万。经过艰难调解,学校从道义上援助的金额越来越高,有的案例超过20万元。
二、学生伤害纠纷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作用有限,不适合学生伤害纠纷调处。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提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但学生伤害纠纷发生后,学生家长视学校为对立面,不相信学校,也不会信任县教育局,担心县教育局偏袒学校。因此,学校与学生家长很难协商解决,学生家长一般不会申请或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
2.有法不依,以闹施压,过错责任不明的调处负面影响大。从相关案例来看,学生家长及其亲属“信闹不信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没有一例依法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他们到学校吵闹,策划或实施上街游行、打横幅、到学校或政府机关堵门堵路,散布虚假信息和谣言,向政府施压。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和对伤亡学生的同情,最后都是出钱息事宁人,以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这些调解往往过错责任不明、有失公允,带来负面影响。一是对今后的学生伤害纠纷处理产生负面榜样引导,成为他们比照赔付的底线,也在社会上形成“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负面印象,致使学生伤害纠纷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支付金额越来越高。二是息事宁人式的调处,不能分清过错责任,增加了学校经济压力,也挫伤了教师教育学生的积极性,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客观上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三是滋长了有法不依的不良风气,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三、学生伤害纠纷处理对策与建议
1.成立协调处理机构,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法律专业人员和受伤害人家长所在镇、村组(社区)干部参加,成立相应的处理机构,负责对学生伤害纠纷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各级政府的主管领导要把握调处大局,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预案;还要敢于承担风险,合理适当依法处理。同时,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由司法部门牵头,组建由法律、医学、校园安全等专业人员参与的学生伤害纠纷调解委员会,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直接面对受伤害学生家长和学校两方,实行免费调解和法律援助。
2.发挥多方面作用,及时处理纠纷。一是第三方的中立调解作用。作为第三方调解,学生伤害纠纷调解委员会最大的优势在于中立,能消除学生家长和学校双方的猜忌,让纠纷处理变得容易。同时,调解委员会聘请的医学、法学专家可以对学生伤害责任、赔偿标准等提供专业咨询,能大大缩短厘清学生伤害纠纷责任所需要的时间。二是公安部门的专业调查和治安执法作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要迅速进行刑侦调查、司法鉴定,形成科学准确的调查报告,及时向家长和校方通报。对违法闹事、制造事端的首要人员和借机滋事、冲击机关和校园的不法份子,要坚决依法打击。三是镇村(社区)干部的沟通交流作用。受伤害人家长所在镇村(社区)的干部,接近群众,熟悉情况,有威望,信息灵,为家属所信任。由他们担任纠纷调解的主持人,便于双方沟通,能够及时制止家长及亲属的过激行为,有利于稳定工作。第四是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要大力宣传学生伤害纠纷处理的相关法规和途径,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使家校双方都能做到依法处理纠纷。
3.完善相关立法,增强学生伤害纠纷处理的可操作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了学校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界定了学校、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也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在学生伤害纠纷处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只是部门法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法律效力不足。因此,应将《办法》上升为法律,修订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同时要出台与之配套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缩短时间,简化程序,增强适应力和约束力,真正使纠纷处理有法可依,切实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4.引导诉讼解决,依法处理学生伤害纠纷。依法处理是当今社会处理一切事务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处理方式等方面,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侵权责任法》等都有相应的或类似的规定,为事故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引导家长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5.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高学校安全风险分散能力。目前,因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纠纷给学校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校的生存与发展。中小学有必要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分散学校安全风险,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支持和保障,也有利于学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湖北省京山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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