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检察工作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检察体制机制改革,积极融入和创新我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重大责任。为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我们在认真学习探索社会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就检察机关参与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一、社会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治理是利用机构资源和政治权威管理社会问题与事务的实践。”联合国发展计划署认为,“治理是基于法律规则和正义、平等的高效系统的公共管理框架,贯穿于管理和被管理的整个过程,它要求建立可持续的体系,赋权于人民,使其成为整个过程的支配者。”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界定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由这些解释可知,治理是面向社会问题与公共事务的一个行动过程,参与者包括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公民在内的多个主体,通过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进行协调及持续互动。而社会治理则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行为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治理”是上个世纪末兴起的新政治概念,“管理”和“治理”蕴含着两种不同的治国理政观念,其一,权威的向度不同。管理强调强制,政府下命令、发指示,作出政策方案。而治理则强调政府、社会、民众多主体互动协作,共同处理公共事务。其二,权威的主体不同。治理作为一种政治过程,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管理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其三,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政府管理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和平等展开的运作过程。其四,追求目标和评价标准的不同。管理的理想目标为“善政”,其构成要素是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高效的行政、良好的服务。这种善政以传统的社会统治结构和韦伯式官僚体制为基础,以传统的政治与行政理念为导向。而治理的目标是“善治”。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通过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概括地说,治理理论的要义有四: 其一,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包括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其二,治理强调国家与社会组织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其三,治理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其四,治理强调围绕提高管理效率,创新管理方式。可以看出,治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公共与私人、国家与市场的两分法,模糊了国家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分界线,对治理的主体、方法、职能等各方面赋予新内涵,较之于传统的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理论具有更为广泛的涵盖面和更为广泛的适用性,更加符合日益发展的社会历史和社会生活实际。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35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也证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健全完善,我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需求已开始从管理模式向治理模式转化。必须看到,治理理论是经济全球化、社会多元化和民主化进程背景下行政改革的必然结果和产物,对世界各国公共行政的改革具有理论支撑和指导意义。在治理浪潮的推动下,公共行政改革已经开始从政府垄断走向市场参与、从金字塔的官僚组织走向扁平式( 非官僚体制化) 结构、从集权行政走向分权行政、从统治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并逐步成为一种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非意识形态化的公共行政。所有这些,对于我们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都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二、检察机关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一)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治理的参与者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律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和方式。首先,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行为,是依法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过程,发挥着其它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我们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次,社会治理变革决定,国家和社会治理必须由多元化主体共同构成的治理结构来完成,需要多个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多方合作、良性互动,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守护公平正义的责任主体,自然责任重大、责无旁贷。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检察工作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应当坚持“社会本位”的理念和原则,积极参与和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
(二)检察机关是宪法和法律尊严的捍卫者
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是构建社会治理体系的制度保障。在现代社会,法治已经成为治国的基本规则,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其中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法治程度,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努力培育法治意识,切实推进法治建设,已经成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首要前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尊严的捍卫者,更是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检察机关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切实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才能取得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真正实效。
(三)检察机关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人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调控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离不开检察机关。目前,检察机关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功效和司法权威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和应有尊重,许多本应依法终结的案件通过信访的形式,又回流到行政渠道。“信人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显示出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和不足。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变革,必然包含治理方式的创新。而治理方式的创新,必然要求提升司法机制在调控利益关系方面的特殊作用,检察机关对社会纠纷的司法调控,本身就应当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方式。在当前社会治理变革进程中,检察机关承担着日益重要的任务。
(四)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主题,在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只有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只有在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下,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社会生活才能安定有序,经济发展才能充满活力,多元主体构成的社会治理体系才能建立。也就是说,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发挥其自身特有的矫正功能,以期消除社会不公、混乱甚至无序,激发各个社会主体的活力,共同实现社会治理的伟大变革。所以,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治理局面至关重要,同样,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三、检察机关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具体路径
(一)切实解放思想,树立创新社会治理新理念
现阶段,我国社会治理的理念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如轻社会治理、重经济建设;轻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重强势群体权利维护;服务意识淡薄、管控思想严重等等。这不仅与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不相符合,而且与社会治理理念存在较大差距。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坚持理念先行。全市检察机关要融入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必须切实解放思想,树立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
一是树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理念。树立系统治理理念,坚持党委和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形成学法守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树立源头治理理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次问题;树立综合治理理念,通过弘扬核心价值、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和改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问题的真正解决。
二是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推动解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突出问题,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基础。要坚持维护群众权益与维护信访秩序相结合,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畅通信访渠道,探索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建立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的机制,推动信访步入良性轨道。
三是树立社会本位理念。要依托基层组织,整合资源力量,形成党政引导、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综合施策的化解矛盾新格局,提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效果。要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动态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二)注重实践探索,重塑社会共同核心价值观
积极探索和重塑社会共享的核心价值观,是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社会治理变革需要高度关注并加以解决的一个议题。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机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也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要求深入推进。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需要社会多元主体来共同努力,更要以齐心协力、积极进取的精神大力推进。为此,全市检察机关要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积极与社会诚信管理系统联网对接,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民间团体的合作与互动,促进构筑诚信政府、诚信媒体、诚信企业和诚信个人,使社会信任回归良性轨道运行。
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团结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变革,检察机关需要深入调研、准确判断当前社会治理中的难点、重点和弱点,积极引导和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加强对“监外五种人”的监督和教育,及时妥善处置好涉检信访案件,及时加强网络舆情应对等,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社会团结机制,以和谐的社会氛围、良性的合作互动,逐步降低社会排斥面,提升社会包容度,努力创造一种鼓励社会成员释放正向能量、消除负面情绪的社会氛围,为创新社会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健全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培育和巩固机制。社会主义价值观是人们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思想保证和行动指南,是检察干警必须遵循的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全体检察干警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只有时刻坚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鼓励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引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成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践行的核心价值观念,为社会长治久安打造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
(三)坚持以人为本,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推动社会治理体制变革,必须针对当前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监控、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这里从源头上、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当前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
1、完善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机制。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特殊人群,是需要特殊关爱的特殊群体。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的一项治本措施,就是必须对特殊人群采取特殊的服务管理措施,让他们各得其所、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等一道,在履行好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帮助解决上述特殊群体在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消除社会对他们的歧视行为,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温暖,逐步成为对社会有用、与社会和谐相处的人。
2、健全社会矛盾的排查化解体系。社会矛盾说到底大多是利益矛盾。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准确把握群众利益诉求点,协调、平衡好利益关系。为此,要进一步健全由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等平等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针对当前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进一步推动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党政主导、部门负责、第三方调解组织参与的专业性调节机制,提高社会矛盾化解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3、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如何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体现了党委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当前的社会治理变革,要求广大检察干警必须充分认识到,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要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权威的原则,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切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并把应急处置工作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舆论正向引导结合起来,提高检察机关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规范执法,促进构建公共安全新体系
一是依法严肃查办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切入点。全市检察机关要密切围绕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出现的新情况,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拐卖儿童妇女等犯罪。依法打击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以及“黄赌毒”等犯罪。积极参与平安黄石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促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是健全职务犯罪惩防机制。首先,以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为出发点,依法查办当前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职务犯罪,减少社会治理运行过程中的消极因素。其次,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增加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的积极因素。再次,推进内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完善与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健全与各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机制,加强在查处案件、预防宣传方面的合作,增强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三是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机制。主要是加强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问题和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权行为的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刑事审判特别是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等犯罪,加强对司法不公不廉的监督,着力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系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黄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