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01:33:3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王 伟
在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前,离婚基本上是城里人的“专利“,农村很少有人离婚。然而,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打工潮”的不断升温,农村的婚姻纠纷越来越多,农村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地方甚至赶上了城市的离婚率,据调查,当前大多数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80%以上,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是农村人口的占80%以上。由离婚引起的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夫妻扶养、财产分割和非婚生子女处理等纠纷成了困扰基层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个最频繁、最棘手的问题。在此,笔者通过对近3年来的60件农村离婚纠纷的调查和分析,提出一些拙见, 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对农村婚姻问题的关注。
一、当前农村婚姻纠纷的新特点
(一)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逐年上升。在笔者调查的60件农村离婚纠纷中,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有的有26件,占离婚总数的43%,其中2012年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占离婚总数的36%,2013年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占离婚总数的42%,2014年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占离婚总数的50%。这一变化,一方面反映了农村女性在婚姻观念上的转变和更新,她们已从传统社会心理过渡到现代社会心理,她们在广泛的社会活动中产生了新思想、新观念和新生活标准,她们不再受“从一而终”和“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思想的束缚,真正享受《婚姻法》赋予公民的“婚姻自由”的权力,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农村女性主动提出离婚,也反映了当今社会农村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能力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增强,她们不再靠依附男性生活,她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工作获得独立生活的物质条件。
(二)一旦当事人下决心提出离婚要求后,挽救的几率非常小。事实上,农村人离婚比城里人更慎重。据调查,绝大多数农村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他们已经过了一年以上甚至多年的深思熟虑。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亲朋好友,还是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够调解他们和好的几率非常小。在60件离婚案件中,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和好的只有3件,仅占离婚案总数的5%。不少法院认为可以挽救的离婚案件,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90%以上的当事人仍然在半年或一年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最终不得不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在60件离婚案件中,有26件属于这种类型。
(三)“婚外情”成了当前农村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在60件农村离婚案件中,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有38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3.3%,其中男方存在“婚外情”的有26件,占离婚案总数43%,女方存在“婚外情”的有12件,占离婚案总数的20%。“婚外情”之所以成为农村人离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农村离婚人员中有90%以上是在外的打工人员,这些人员长时间在外打工,接受新思想、新观念的机会多,再加上有些人经不起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找情人、养“二奶”成了不少高收入农村男性(特别是那些来自农村的老板)的追求。而“傍大款”则成了少数农村女性的追求。原因之二是因为打工人员大多数夫妻分居,精神空虚,感情寂寞,生理需要也得不到满足,因此,找个异性朋友同居,在打工人员中成了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同居时间长了就有可能产生感情,就有可能生孩子。有了感情,有了孩子,当然就有可能发生离婚的结果。在60件农村离婚案件中,与同居者生了孩子后离婚的有6件,占离婚案总数的10%。
(四)只有部分当事人纠缠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在城市的离婚案件中,最难处理的是当事人纠缠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而当今农村人离婚时只有部分人纠缠这两个问题。据调查,原因之一是因为当事人具备了一定的经济能力,足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因之二是因为提出离婚的一方认为自己先提出离婚有愧于对方或者自己有过错对不起对方,而自愿让步。原因之三是因为对方坚决不同意离或对方同意离婚的条件完全没有协商的余地,自己不得不违心地放弃自己应得到的利益和合理的要求。
(五)在离婚人员中,30-50岁年龄段的占大多数。在60件离婚案件中,30岁以下的只有3件,占离婚案总数的5%,30-50岁的有55件,占离婚案总数的91.6%,50岁以上的只有2件,占离婚案总数的3.3%。从以上统计可看出,在农村,30-50岁的离婚人员占绝大多数,这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人员年富力强,创业能力强,创收能力强。在工厂,这些人大多数是高收入的熟练技术工;在建筑行业,这些人大多数是“大工”,或是“大师傅”,其收入是“小工”的几倍;在商业领域,这些人大多数是吃苦耐劳的业务骨干或老板,其收入非常可观。钱多了以后,部分人的思想就开始发生变化,开始喜新厌旧,开始嫌老爱小,开始去找情人,甚至养“二奶”,最后走向离婚的结局。这也印证了中国的一句俗语“男人有钱就变坏”(当然是指那些素质差的男人)。
二、处理农村婚姻纠纷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调解难。在农村,只要一对夫妻到了闹离婚的地步,绝大多数是有一方当事人长期在外打工,长时间不回家,或夫妻二人均在外打工,并且各奔东西,两地分居。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不少当事人不知自己配偶的具体地址。这样的现实情况,一方面,使基层组织难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想挽救也无法挽救;另一方面,法院的诉讼文书很难送达对方当事人,大多数只有交由对方当事人的父母代收,由于部分代收人不懂法或出于挽救当事人婚姻的目的,往往把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一藏了之,根本不把法院已送达离婚开庭传票的情况告诉当事人,致使法院无法正常开庭审理。
(二)获取证据困难。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人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拆千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思想,所以,当事人要求知情人提供用于处理婚姻纠纷的证据非常困难。不仅如此,大多数提出离婚的当事人不知对方当事人的下落,当事人自己根本无法收集到对方当事人的有关证据,所以法院开庭时大多数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向法院提供,特别是对方财产的证据和对方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证据,这些重要的证据当事人都无法提供,其结果当然对原告方不利,使原告合理的要求因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进而使少数当事人采取极端手段、发泄心中的愤怒,使婚姻纠纷恶化,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三)当事人不配合。在农村人的心目中,至今仍然还存在者离婚的被告方是原告方不要了的“弃妇”或“弃夫”的想法。所以,一旦有一方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后,对方当事人就觉得很没有面子,因而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要么拒收法院的诉讼文书,拒不到庭应诉,要么向对方提出让对方无法做到的苛刻的离婚条件,使婚姻纠纷的调处难度加大,致使不少的离婚纠纷通过几次起诉也未办成,有的离婚纠纷打了几年的官司,花了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才办办成。
三、对策建议
对于新时期农村的婚姻纠纷,我们要用与时俱进的思想和辩证的思想去分析和思考。对于完全没有夫妻感情的夫妻来说,离婚是明智的选择,离婚对男女双方都是一种解脱。而勉强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折磨,都是一种痛苦。不该离的婚离了是个悲剧,而该离的婚离不掉也会是个悲剧。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说离婚好或者不好,也不能采取强硬手段去打压农村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势态。试想,如果一对夫妻因性格不合,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夜以继日地吵,一年四季吵,这样的生活能过下去吗?在这种环境中生活的老人幸福吗?在这种环境中生活的小孩能健康成长吗?如果做丈夫的,长期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尽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并且对妻子的善义规劝暴力相加,不是破口大骂,就是拳打脚踢,这样的夫妻关系能维持下去吗?如果夫妻二人的兴趣、爱好、追求完全不同,两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完全不同,两人在一起没有任何共同语言,同床异梦,形同陌路,这样的夫妻关系能长期维持下去吗?可以说,只要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对这几个问题的回答应该都是否定的。所以,对于农村的离婚问题,我们既要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又要因人制宜、灵活处理。当然,我们还要采取思想教育、社会舆论、行政处理、司法处理等多管齐下的措施,减缓农村离婚率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笔者建议:
(一)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的意识. 在已经开始的农村"六五"普法工作中,要重点宣传《婚姻法》,反复宣传《婚姻法》,特别是要让农村居民人人知道我国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重婚. 还要让农村居民人人知道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只有让农村居民人人知法懂法,才能有效减少农村家庭矛盾,才能有效减少农村离婚纠纷,从而有效促进农村家庭的稳定.
(二)加强农民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倡导农村优良传统。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要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这是时代的需要,是民族的需要。我们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四有”教育,要教育广大农民工在享受自由的时候不能忘记道德,不能忘记纪律,更不能忘记国家法律。要帮助广大农民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另外,还要结合农村“五好家庭”的评选活动,在农民中大张旗鼓地宣传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的典型,大力宣讲婚外情、养“二奶”、重婚给家庭造成的严重后果。通过宣传,要在农村形成一种人人谴责在婚姻上喜新厌旧、赚老爱少、嫌丑爱美的离婚行为,人人憎恶“第三者”和“二奶”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婚姻。各地应组织公安、司法、民政、妇联、计生、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对辖区内的外来暂住的农民工进行检查,严肃查处非法同居、养“二奶”、重婚等不法行为,要让“婚外情”失去生存的“土壤”,要让“二奶”们无处安身。对重婚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的,由关单位或组织应支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由人民法院对重婚者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如果证据不足的,有关单位或组织应支持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对重婚人员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四)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农村依法应该离婚的离婚行为。对于农村依法应该离婚的离婚行为社会各界应该给予理解,应该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应对当事人冷嘲热讽,不应强行干涉当事人的离婚行为。一方面,我们仍然还要坚持“姻缘劝拢,祸事劝开”的传统思想,对于农村的婚姻纠纷,只要当事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有一点和好的希望,我们就要尽量劝和,尽量维持家庭的稳定。另一方面,对于那些通过反复多次调解,实在和不了的感情彻底破裂了的婚姻纠纷,就应该果断支持当事人离婚,让当事人“好聚好散”,避免因离不了婚而引发的自杀或凶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京山县坪坝法律服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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