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吴忠良
新时期,群众路线具有新的时代特质,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广泛的代表性。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各项合法诉求和利益,让广大公民合法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这是现实的选择,更是历史的重任。
一、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检察机关的人民性决定了检察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只有牢固树立检察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的观念,才能真正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在检察工作自觉做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
(一)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根本要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我国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权力来源于并服务于权利,检察权也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在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检察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国检察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批评。
(二)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执法为民根本宗旨的根本要求。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检察工作的好坏,必须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以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检察工作把满足民众司法新需求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化和新发展。
(三)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践行检察工作主题的根本要求。实现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只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民群众才能心情舒畅,社会关系才能和谐顺畅。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做好各项群众工作的依据和准绳。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理性追求,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必须理性分析千差万别的个案情况,以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处理好每一件案件,让检察工作成为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增强公民与社会对检察执法的认同度和满意度。
二、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具有鲜明时代特点
党的群众路线是指导一切工作的基本原则,对不同的工作有着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在新形势下,群众路线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也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要求检察机关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路线的首要要求就是一切为了群众,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从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出发,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维护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益,让经济社会和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二)要求检察机关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所有群众共同期待与追求的社会状态,特别是要把维护公平正义和尊重保障人权统一起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积极揭露、证实、指控、打击各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犯罪行为,使正义得到伸张,公平得到保障,违法受到追究。
(三)要求检察机关要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时代特点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高发时期,社会状态呈现出异常复杂的局面,各种利益诉求错综复杂,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化解社会矛盾是新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群众路线赋予检察工作的新内涵。在这种形势下,检察机关就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特别是要做好矛盾的调解、释疑、解惑等工作,建立社会矛盾过滤机制和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在依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切。
(四)群众路线要求检察机关把依靠群众作为推动一切工作的不竭动力。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检察工作对于依靠群众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执法办案;另一方面,要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依靠群众的监督,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群众工作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的主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检察权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摆到工作的首位,必须时刻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要为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要把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扩大人民民主作为重要价值追求。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深化检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全面便捷地了解检察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参与诉讼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地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一是建立健全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建设,方便群众了解检察工作职能。通过访问改评等方式,建立健全民意征集机制、民意转化机制、民意反馈机制,体察群众疾苦,全面掌握群众所想所急所忧。二是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继续加强执法规范性建设,做好检察业务流程管理工作,实现对案件办理全程的动态管理,有效预防检察机关因案件办理不规范引发新矛盾。三是建立健全依靠人民群众工作机制。依靠群众加大查办预防职务犯罪,依靠群众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并使之制度化机制化,推动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四是建立健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完善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会监督机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机制监督检查机制
(二)要依法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律保护。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积极主动地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体现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要敢于监督,主动积极同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要善于监督 充分依靠和调动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积极性,拓宽监督领域,保证监督实效。
(三)要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力度,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当前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够的问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焦点。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坚决遏制职务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好群众路线,有效预防和打击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保障惠民政策落实,有效预防和打击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等造成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生命、健康遭受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有效预防和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毒化行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的商业贿赂犯罪、有效监督和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徇私枉法致使司法不公等司法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行使审查批捕、起诉等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分子,要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打击各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楚天法治》2014年11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