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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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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偏远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对策研究
2015-07-24 01:33:1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王 伟
    
    我国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自90年代初诞生以来,在各级政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法律服务机构不断增多,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逐渐成为了化解偏远地区基层矛盾纠纷和促进偏远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多数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还比较缓慢,还不能与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也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因此,探索进一步抓好偏远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新路子,促进和维护偏远地区基层社会的稳定,是政法部门抓好偏远地区基层依法治理,推进偏远地区基层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工作。

    一、进一步抓好偏远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必要性
   
    (一)偏远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急需法律引导和保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偏远地区的市场经济也逐步发展起来,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的引导和保护,也产生了不少不正常的现象,其主要表现,一是少数基层干部、专业户、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缺乏《合同法》知识,在经济活动中随意签定经济合同,合同中漏洞百出,如有的合同条款不齐全,内容不具体,用词不准确;有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有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还有的合同明显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其结果,不是合同无效、发生合同纠纷,就是上当受骗、经济上蒙受损失。如偏远山区的某镇司法所近4年来受理的110件农村合同纠纷中,有60%以上的合同存在上述问题,为了解决这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济合同纠纷,镇政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因“天高皇帝远”,市场管理体制不完善,一些商品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坑农、害农,特别是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给广大农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三是管理部门不能严格依法管理,不严格依法办事,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农民随意收费、随意罚款、随意没收。以上这几种主要现象严重打击了这些地方干部群众发展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偏远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只有加强这些地方的法律服务工作,用法律来保护群众利益,用法律来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用法律来规范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才能促进这些地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稳定偏远地区的社会秩序急需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偏远地区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人们接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在这些地方,不少人至今还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什么是犯罪,不知道违法犯罪后会受到怎样的惩罚。所以,在这些地方各类违法犯罪现象发生较多,各类民事纠纷发生较频繁,各种灾害性治安事故也时常发生,各种非正常死亡事件、民转刑案件也屡见不鲜,如湖北省京山县坪坝镇在没有建立法律服务所以前,每年全镇发生各类民事纠纷100件以上,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10件左右,发生民转刑案件8件左右,发生群众闹事事件6件左右,发生上访案件30件以上。但这个镇在设立法律服务所几年后,通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多途径、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活动,全镇民事纠纷发生量比过去大幅度减少,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和群体闹事事件基本杜绝,上访案件每年仅发生4件左右。因此,为了稳定偏远地区的社会秩序,就必须加强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并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然后自觉地守法和用法。
    (三)迅猛发展的“打工经济”,迫切需要加强偏远地区的法律服务。
    近几年来,随着“打工经济”的迅猛发展,大多数偏远地区的青壮年农民进入了打工族行列。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少打工者在外打工很不顺利,他们有的因没有跟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虽然跟用工单位签订了合同但用工单位在合同上做手脚,使打工者蒙爱损失;还有的因公受伤或致残,却不知依法向用工单位索赔,而自认倒霉背时。如总人口只有2万多人的某山区小镇近几年来,每年有8000多人外出打工,在这些打工人员中,有20%以上的人不同程度上存在上当受骗的现象,而只拿到了部分劳动报酬,另外,近3年来,这个镇先后有5位打工人员因公致残,但用人单位仅仅承担了他们的医疗费,没有另外赔偿给他们“伤残赔偿金”。因此,必须加强偏远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建设,让这些法律服务机构来为偏远地区的打工者申张正义、讨还公道,以保障其正常地开展各种劳务活动。
    (四)偏远地区私营企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大力发展远地区私营企业,是加快偏远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偏远地区群众尽快致富的必由之路,也是改变偏远地区农村面貌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加快调整,偏远地区的乡村企业和私营企业发展也较快,特别是很多打工人员和经商人员在外面发财后,把钱带回家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发展私营企业。但是,部分私营企业主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在经营活动中,他们有的上当受骗而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权,他们有的被有关单位和个人钻法律的空子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有的甚至生产经营一些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偏远地区的私营企业非常需要法律去指导和规范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非常需要法律去引导他们开展正常的经济往来。如某偏远乡镇的三位青年农民在外打工积攒到一笔钱后,回家乡各办了一个小型私营企业,但开业不久,有5个单位先后上门对他们乱收费或乱罚款,迫使这3位老板准备关门后外出继续打工。作为其法律顾问的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知道这一情况后,主动找有关单位宣传各级政府有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的规定和各级政府明文规定取消了的收费项目,使这几个单位打消了找私营企业老板“捞一把”的念头,因而使这3家私营企业得以继续营业。
    综上所述,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偏远地区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要还非常急迫。越是偏远地区越需要法律服务,越是偏远地区越需要法律去治理那里社会环境。并且随着偏远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偏远地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多,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偏远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扎实抓好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偏远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偏远地区急需基层法律服务,而且大多数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大多数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障碍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落后,收费艰难,经济效益不高。只有那些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的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勉强能养家糊口,那些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时间不长(甚至已工作几年)的大学生连自己本人的生活费也难挣到,更谈不上养家糊口了。
    (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司法行政机构脱钩改制后,基层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上的支持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难以开展大规模的法律服务业务。
    (三)基础建设薄弱,工作环境差,工作条件差。大多数偏远地区的法律服务所至今还没有电脑,没有打字复印设备,没有交通工具,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条件很差。
    (四)由于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业务培训学习的机会相对较少,专业素质不很高,服务层次较低,服务质量欠佳;
    (五)缺少法律服务专业人才,法律服务后劲不足。由于这些地方的法律服务收入有限,法律工作者的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尤其是本人的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都无法保障,所以,大学毕业的法律专业人才不愿意到这些偏僻的地方来,现有的法律工作者感到在这些地方从事法律服务没有盼头,其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动力不足,纷纷改行或到城里去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从各地统计资料上看,目前,大多数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只有一至两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少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甚至关了门停了业,以致偏远地区的专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所以,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后劲严重不足。

    三、进一步抓好偏远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对策

    虽然偏远地区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困难较多,但是有 困难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有动力就有希望。偏远地区的法律服务工作是困难与出路并存,压力与希望并存,挑战与机遇并存。我们应该树立信心,克服困难,抓住机遇,强化措施,大胆开拓,努力开创偏远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一)优质服务争地位。
    有作为才有地位,有地位才能求发展。而要有作为就必须在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稳定为目的,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并做到优质服务。为了实现优质服务,第一是要抓好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从而为当事人服好务,为社会服好务,取信于当事人,取信于社会。第二是要发扬两种精神:一是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偏远地区条件差,环境差,但是,条件越差越有潜力可挖,环境越差越能磨练人的意志,越能提高人的工作能力。所以,偏远地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有迎难而上、战胜困难的勇气和斗志,更要有顽强的毅力和必胜的信心,在困难中谋生存,在困境中求发展。二是要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由于偏远地区的群众大多数比较贫困,所以在偏远地区做法律服务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对于群众的求助,不管有无收入,也不管收入大小,都应该认真对待,认真受理和办理,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要把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当做自己应尽的义务,只要社会效益上去了,必定也会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只要“两个效益”都提高了,我们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社会上就有地位,也就为我们进一步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创造了条件。第三是要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严格依法办案,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二)主动服务增效益。
    要把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做出成效,坐门等客、被动服务不行,还必须主动出击、上门服务,变你要我服务为我要为你服务,并在服务中加强自我宣传,让众多的基层干部群众了解我们的工作,认识我们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开拓新的法律服务领域,提供新的法律服务项目,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法律服务领域,都可进行探索性的尝试,一切以社会需要为前提,社会需要我们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我们就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哪里需要法律服务,我们就服务到那里。当前农村的承包地流转、三荒拍卖、山林转包、农产品购销、各种农村合作社的成立和运转等等,都需要法律服务,只要我们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优质服务,我们就会有源源不断的业务。只要我们在服务中诚实守信、优质高效,当事人自然满意,人民群众自然满意,我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自然会得到提高。
    (三)严格管理抓巩固。
    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效益,管理出战斗力。任何单位如果不加强管理,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会丧失战斗力。所以偏远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必须抓好内部管理,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结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习会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错案追究赔偿制度、作息值班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所必须建立的制度,缺一不可。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再好的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等于无制度,只有用严格的制度管人,才能有效地管好人,才能促进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自觉地坚持原则、依法办案、认真办案,才能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发展。
    (四)政府扶持促发展
    在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起着其它单位和部门都无法替代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服务性的基层社会组织,其自身发展能力很有限,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如果离开了政府的扶持就难以生存和发展,所以,为了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偏远地区的基层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该给予物质和工作上的大力支持。在物质方面,基层政府应该免费为其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产权属政府),让他们有自己的服务阵地,同时,当地政府还应在办公、交通、通迅等设备上给予适当的帮助,尽量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在工作上,当地政府应利用各种机会加强对法律机构的宣传,扩大其社会影响,并且,还应大力支持法律服务所开展一些大型的法律服务业务,以促进其它法律服务业务的开展。另外,当地政府还应该避免向法律服务所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对法律服务所实行“放水养鱼”政策,以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而让他们更好的为当地政府服好务,为当地人民群众服好务。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坪坝法律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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