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01:33:1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张湘农
近些年,医患冲突不时发生,不少事件进入公众视野。笔者就通山县近五年来发生的医患纠纷案件走访了通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通山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通山县卫计局、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山县人民医院、通山县中医院、通山县妇幼保健院、通山县康泰医院八家单位,并就通山县暴力伤害医疗案件、医患纠纷案件于2014年11月6日由通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以上八家联席座谈调研会,对通山县近五年来暴力伤害医疗案件、医患纠纷案件作了如下分析:
一、暴力伤害医疗案件的界定、分类及其特点
近五年来,通山县县、乡、村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服务行为不满意,诊疗没有达期望效果,救治过程中出现并发症或无效死亡等因素导致患者及家属在医疗机构内;殴打、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限制医务人员离开工作场所,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烧纸放炮、堵塞大门、打砸医院财物、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近50余起。通山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凤池警区处理医患纠纷案件10起,通山县公安局受理医闹行政案件3起,行政拘留13人,为了打击暴力伤害医疗案件,通山县公安局为了打击暴力伤害医疗案件,于2010年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件3人,提起公诉1件3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件3人。
(一)暴力伤害医疗案件的界定与分类:
笔者认为,暴力伤害医疗案件的界定应以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基准,明确应依法打击以下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6、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二)暴力伤害医疗案件的特点分析:
1、“职业医闹”介入加剧矛盾;
2、外来务工者成“医闹”犯罪高发人群;
3、医闹人员为扩大影响,通常选择医院及附近、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进行堵路、拉横幅、起哄,扰乱公共秩序,吸引众多围观者,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4、医闹人员进而发生伤医、随意殴打医生、任意毁损财物的严重犯罪行为。
二、暴力伤害医疗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近五年以来,通山县相继发生暴力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由于医疗服务透明化程度不够,容易产生医患信任危机,而这种危机为医患纠纷埋下伏笔。
2、当地政府为构建和谐社会,以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对医闹事件往往难以走正规程序。
3、对医闹事件公安、司法部门协作配合力度不够,不能依法依规控制医闹行为,及时协助科学化、合理化解决医疗纠纷。医务人员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财产损坏较多。
4、正确合理的舆论导向机制不健全,不能及时、准确的报道医疗纠纷事件。
5、医院自身管理体制不完善,医疗技术服务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存在差距。
三、暴力伤害医疗案件发生后的反思
发生暴力伤医案件后应该引起怎样的反思呢?
1、重塑医患信任关系。由于医疗服务透明化程度不够,容易产生医患信任危机,而这种危机为医患纠纷埋下伏笔。在门诊治疗中,由于病人多,诊疗时间短,部分医生往往只是简单向患者交代用药注意事项,而不会详细对患者解释有关的医疗知识。大部分患者对自身病情和如何对症治疗缺乏基本了解,进而对医护人员的诊疗缺乏信任。而在住院期间,病历往往由医院方保管,医生缺乏对患者重大病情的告知和有效沟通。一旦纠纷发生,部分医院怠于向患者家属做详细解释,生硬拒绝其合理要求,缺乏沟通技巧,有的甚至隐藏或销毁病历等证据,导致事态恶化。考虑到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医方主导性等特点,笔者提出四条建议:一是要建立医疗服务公开透明机制,二是要拓宽医疗纠纷救济途径,三是要完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四是要完善医院推出与道歉方案相匹配的一整套行政措施。
2、避免无辜医生为医患失信“还债”。在有关医患纠纷的报道中,在某些冲突中被伤害的无辜医生,实际上是在为医德失范“还债”,这种情况应该避免。
3、消除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其原因主要表现六个方面:(1)对医疗服务特点认识不足,“非理性就医”现象仍较普遍;(2)对卫生事业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医药卫生体系仍不健全;(3)对医学局限性认识不够,医患沟通仍不顺畅;(4)医疗风险分担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5)舆论引导机制不健全;(6)医疗行业存在问题,目前有些医生医德、医风败坏,要红包、要收礼、私收费三种恶习的还继续存在,他们不但让自己不再是人们心目中的白衣天使,而且还让患者对整个医院系统、医生行业的信任急剧下降。这种不信任是矛盾发生的根源。同样可以肯定的是,除非解决双方的信任问题,否则医患矛盾不可能完全化解,冲突也不会绝迹。医疗行业应正视问题,痛下决心,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4、让患者理性,医患双方都需努力。笔者所称的“患者理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医院、医生功能以及医疗局限性认识方面的理性,二是维权方面的理性。
5、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真正独立的鉴定机构,让患者相信公正不远。出现谁都不愿看到的局面,可能因为医疗局限,也不排除医方责任。如果患者及其亲属认为是后者,那么,他可以有各种选择。目前,医患纠纷解决途径包括医患协商、行政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只有建立真正独立的鉴定机构,完善医疗技术鉴定人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责任,在法律框架内处理医患纠纷。如果这些能够实现,至少部分“医闹”,将不会选择铤而走险。
6、规范管理医患冲突中的媒体舆论导向。长期以来,对于媒体在医患纠纷中扮演的角色,一些人特别是部分医务工作者作出否定性评价,认为记者以有限的医学知识判断报道医患纠纷,往往出现偏颇、有失公允,甚至以偏概全、误导公众。
7、舆论监督对于任何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不可或缺,医疗行业也不例外。从现实看,媒体对任何一个行业的监督,都很难得到被监督者的认同和正面评价。医院和医务人员应正视舆论监督的积极面。不过,要使监督取得良好的效果,得到包括被监督对象的认同,监督方式的改善不无必要。
四、对发生医疗纠纷案件、暴力伤害医疗案件处理的对策建议
医疗纠纷热点、敏感案件一旦出现,靠堵、哄、推只会把问题复杂化进而引发暴力伤医案件的发生。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快速积极,找准症结,认真办理,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与公众的对立情绪,有利于问题解决。但是有些热点、敏感案件涉及多方关切,单凭一家之力,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因此,要注重协作配合,着力形成司法系统上下、内外之间,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舆论领导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相结合的整体联动格局。主动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热点、敏感案件合理诉求的先行解决工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手应对机制,构建处理热点、敏感医疗纠纷案件的大格局。
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笔者建议应建立三道程序:
第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要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并要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程序、联系方式。做好这一点,对于减少和防范涉医违法犯罪十分重要。
第二,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第三,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笔者认为,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才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应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第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投诉管理,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
第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机构集中、医疗纠纷突出的地区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四、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第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
第六、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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