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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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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与完善
2015-07-24 01:33:1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贺 涛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专门处理违法所得,将对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对物的没收相分离,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下的涉案财产处理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体系,为打击贪腐、恐怖活动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利于实现我国法律与国际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条约相衔接,便于开展国际合作。
  
    一、我国关于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

    1、适用范围
    法律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一方面是因为打击该类犯罪是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明确要求的成员国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加快法制进程的要求,符合我国当前环境下的司法需要。
    2、适用条件
    法律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后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到案接受处理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论是刑事诉讼进程的哪个阶段,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我国法律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适用范围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问题由此产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究竟是仅适用于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还是可以适用于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等”字如何解读,该程序的适用范围究竟该如何进行限定?
    2、救济措施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2、283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机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上诉权利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利;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终止审理,转换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机制;以及没收财产错误时的返还、赔偿机制。然而,前述救济机制尚显粗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法庭对已经做出生效没收裁定的案件如何处理;法院没收违法所得裁定能否得到重新审理;没收裁定错误时又是依何种程序进行返还乃至赔偿等,这些问题立法都没有明确,尚需进一步进行完善。
  
    三、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建议
  
    1、关于适用范围的建议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第一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我国尚无实践经验,相关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在我国现阶段应当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控制在一个相对适宜的范围内,即先控制在与国际司法相衔接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内。而且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来看,仅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该特别程序比较适宜。
    2、违法所得没收的终止和裁定错误的返还、赔偿
    该程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到案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审判的过程中,一旦被追诉人归案,就应该终止特殊程序的审理,转为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继续审理案件,对被追诉人的财产重新审查,这也是刑法中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更好的实现程序公正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一种,其具有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面,其裁决不具有终局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裁决一旦有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查清事实,通过执行回转,而没有必要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对错误的裁定进行撤销,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尽快的将没收财产予以返还或者进行赔偿。

(来源:《楚天法治》2014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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