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罗剑锋
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党委政法委在新形势下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定位。在推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有效发挥县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现实课题。笔者以孝昌县政法委为切面,深入乡镇(区)、县直政法部门进行专题调研,认真剖析了县级党委政法委履职现状、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对策建议。
一、县级党委政法委发挥职能作用的现状分析
县级党委政法委作为领导和管理基层政法工作的党委部门,认真履行中央政法委赋予的五大职责,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体制机制的影响和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县级党委政法委在履职方式上与自身职能定位和新形势、新要求对比,还有错位、缺位和越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维护稳定“越俎代庖”。在抓维稳工作上,政法委本是“指挥员”的角色,重在管好宏观、指挥协调、检查督办上着力,但现实状况却是担当了一线“战斗员”,根据党委、政府的安排,过多地参与实战,经常具体处理大量的信访涉稳问题,如疑难信访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等个案,而处理问题的责任主体单位“主动”回避,不仅牵涉了很多精力,疲于应付,而且形成了“急难险重的问题直接与政法委挂钩”的怪圈。
二是综合治理“包打天下”。2011年,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后,从涵盖领域看,工作面过宽,成了“综治是个大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从工作内容看,涉及面过广,承担了许多应由政府职能部门完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从工作效果看,工作精力主要放在社会管理上,平安建设的“主业”推进力度受到影响,导致“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三是执法监督介入过深。一方面,党委政法委在具体案件协调中,有时为兼顾办案和维稳的“双重”效果,召集政法部门就案件的实体进行会商,拿出妥善处理方案,这实际上有干预公正执法司法之嫌。另一方面,公检法部门在办理疑难案件时,一旦出现“梗阻”现象,过分依赖于案件协调,而不注意通过侦查和司法行为查明案件真相,容易形成错案或者导致司法不公。
四是法治建设“孤掌难鸣”。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党委、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它涉及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方面面,任务艰巨而繁重,但在实际工作中,仅由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单打独斗,各级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力度和工作推进强度明显不足,没有形成合力共为的氛围,影响了法治建设的效果。
五是队伍建设职能虚化。内容不实,党委政法委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主要通过学习教育这一比较务虚的形式体现出来,务实管用的东西不多,如政法委干部的警衔和特岗津贴没有具体的政策保障支持。手段不硬,在队伍管理上主要是建议权,对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缺乏过硬制约措施。威信不高,政法委进口不畅,出口狭窄,干部交流太慢,政法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时,政法委缺少规范、刚性的提名权和决定权,使威信逐渐削弱。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顶层设计不科学。对县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责任务、工作体制机制的定位,有些比较模糊、粗放,不利于指导基层实际操作;从宏观上统揽政法委建设的党内条例、政策依据缺失,也是县级党委政法委在新的转型期不适应的一个根本原因。二是履职方式不明确。对县级党委政法委在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如何履职,没有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上级政法委针对领导方式、工作策略的专题培训很少组织,导致基层在实践工作中无所适从,容易主观臆断,有时将法治、制度“边缘化”。三是组织保障不强硬。“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强调得多,但落实起来却大打折扣,在人、财、物的保障上投入不足,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上支持不够,尤其是对县级政法委干部的管理使用与县“两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其它党委部门相比,呈现出明显的“弱势”,影响了机关干部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四是评价体系不合理。目前由于各级将综治维稳工作的考核与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挂钩,一切围绕“不出事、少出事、出了事能摆平”这个目标来运转,侧重于考核结果,而不注重考核过程,很少过问是否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所以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保稳定,在具体个案上“花钱买平安”,突破法律“底线”,影响了法治的权威性,这是制约推动法治建设的一大负面因素。
二、新形势下发挥县级党委政法委职能作用的对策建议
《决定》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这是县级党委政法委今后一个时期肩负的重要使命。充分运用并发挥好这“六大职能”,必须在“六个转变”上下功夫,奋力打造“法治政法、权威政法、智慧政法”。
1、在顶层设计上,注重从“务实”向“务虚”转变。充分调研县级党委政法委建设现状,迅速制定出台《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县级党委政法委建设的意见》,对县级党委政法委的法律规范、职责任务、工作机制、队伍管理、组织保障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根本上为政法委“瘦身”、“减负”,使其从大量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把握方向、管控宏观上,推动党管政法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检查督办职能抓实、抓出成效,在强化责任链条上下功夫,真正打通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2、在思想理念上,注重从“人治”向“法治”转变。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好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党政领导、公职人员学法、用法、守法情况档案制度,与干部奖优评先、选拔任用挂钩,加大对法治不良行为的惩戒力度。二是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增强法治维稳理念,在化解矛盾纠纷问题上,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和情形,分别依法制定统一处理的标准和细则,在实践中严格执行。三是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对冲击法律“底线”的人和事,依法坚决予以处理,重点对行政执法、司法行为中违法行使权力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充分彰显法治的权威性。
3、在工作任务上,注重从“全科”向“主业”转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意味着综治工作的理性回归,县级党委政法委工作任务也应从“全科”向“主导”转型。
4、在履职方式上,注重从“战斗员”向“指挥员”转变。县级政法委是领导管理基层政法工作的“司令部”,必须有效担负起“指挥员”的三个角色。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由县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体现党管政法工作力度的加强。落实党建“第一责任”,树立对政法部门党组织领导的绝对权威。制定出台宏观决策,部署安排重点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二是加强指挥协调。对事关全局性的政法工作,调动政法部门力量,打好整体联动仗。涉及综治维稳的重点工作,通过协调乡镇、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对接,顺利完成任务。三是加强督办问责。建立党委政法委督办工作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方式、程序,对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的部署安排、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强化严厉问责追责,确保取得实效。
5、在队伍建设上,注重从“虚化”向“实化”转变。善于借势发威,不断提高政法委领导管理政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6、在绩效评价上,注重从“形式”向“内容”转变。对政法工作的考核评价,坚持做到“三个纳入”:一是纳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目标考核中来。传导工作责任和压力,充分调动基层、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政法工作真正落实到位。二是纳入各级干部实绩档案中来。将党政领导干部抓政法工作的情况,建立个人实绩档案,每年由政法委综合评定档次,组织部门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三是纳入特殊贡献的奖励中来。比照经济工作的奖励方式,对在政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进行精神鼓励,还应给予资金重奖,营造“政法工作赶超争先”的浓厚氛围。
(来源:《楚天法治》2014年12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