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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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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实施思考
2015-07-24 01:33:1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张长忠  王航海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如何保证宪法的施行是摆在我们每一个公民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性,决非轻而易举之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全民不懈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要实施好宪法必须在明确实施宪法的主体,建立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强化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方法等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关于宪法实施的主体界定
  
    宪法实施的主体是谁,现在大家认识还不统一。有的说是全体公民,有的说是权力机关,有的说是国家机关等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首先,宪法实施的主体是立法机关。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适时地做好法律和法规的立、废、改工作,使宪法精要落到实处,使抽象的宪法转化为具体可行的法律条文,不然的话,宪法将是束之高阁的天书,无法得到贯彻。这就是说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精神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也就是实施宪法的过程。
    其次,宪法实施的主体是执法、司法机关。其理由也很简单,一般公民和组织只有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法律、法规制定后,需要人来执行实施,这里的人就是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执法机关不应单纯狭义理解为行政、民事、刑事执法机关,应该凡是有主管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都是执法机关。
  
    二、关于宪法实施的机制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抓紧完善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体制机制。当前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强化宪法的权威和作用,必须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实施的监督和解释。监督和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制度。关于宪法监督制度,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监督宪法实施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关于宪法的解释制度,宪法明确规定,解释宪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规定的这两项制度,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是人大工作中的两个比较薄弱的环节,需要大力加强,急待进一步完善。比如违宪行为纠正不力的问题就比较严重。违宪行为分为具体和抽象两种,先说具体违宪行为,即国家机关和个人违反宪法的具体行为。例如,有的地方依法应由权力机关履行的职责,却由党委代替,有些应由行政机关决定的事情,却由权力机关来拍板,对这些具体违宪行为,大多是作了冷处理,而没有真正及时处理和纠正。再说抽象违宪行为的监督更是无能为力。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一切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是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能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应有的审查,更没有撤销过一例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法规。
    宪法对我国社会关系中的根本性问题,都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日常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围绕宪法的各项规定,能够不断地完善各部门法,逐步建立起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多部门、多层次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一法律体系必须是完善的、相互协调、和谐一致的。现在我国已有行政、民事、刑事三大诉讼法,但是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没有程序法作保障。只有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才能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纠正处理违宪案件,维护和监督宪法的正确实施,保护法律、法规在不与宪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有序运作。只有建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才能进一步树立宪法在各级组织和公民中的权威。
    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是人们活动的依据和基础。只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违宪行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决和处理,真正使那些违反宪法的行为,不论政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受到应有的追究,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清楚地认识到,宪法的确是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同时,也只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才能更好地有利于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现在,地方权力机关对宪法的监督之所以弱化无力,其主要根源是缺少操作规程。特别是一些地方党组织违宪行为,地方权力机关不敢也不能监督,因为地方权力机关也要受地方党组织领导,人大怎么能监督到党委的头上呢,再则也没有法律依据,如建立宪法诉讼制度,那么权力机关在监督时的范围、管辖程序、处理过程、违宪责任等等一些问题都会规定下来。这样地方党组织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的一些违宪行为就能依法进行处理和纠正,地方权力机关才能理直气壮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三、关于宪法实施的路径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我们每个公民和组织负有的神圣职责。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各种载体广泛、深入、持久地贯彻实施宪法。
    首先,要培养公民宪法意识。每个公民都必须学习宪法,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特别是国家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更是要学好用好,因为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国家行为的象征,是宪法精神原则具本化的体现。在他们身上能反射出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如他们掌握不好,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难已贯彻实施。
    其次,共产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要模范的遵守宪法。贯彻实施宪法人人有责,我们党的各级组织,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负有直接重大的责任。这是因为,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且处于领导地位,在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党员肩负着主要领导工作,带头遵守宪法,是保证宪法得以坚决实施的关键。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所说的组织和个人,毫无疑问包括共产党和共产党员在内。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如果一旦违反宪法和法律,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
    第三,推进改革要于法有据。古人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在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时期和关键阶段,如何做到改革于法有据,关系到我国改革能否有序、稳妥推进更有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凡属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习总书记把重大改革与于法有据紧紧相连,深刻的阐明了改革与法的关系。因此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能以改革名,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威严,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自觉遵守法律,坚持依法办事,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按法办事,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办,对于那些借改革之名行违法之实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纠正。
    第四,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国家各级执法机关肩负着护法和司法的双重职责。宪法中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就体现在执法机关的活动中,如有法不依,就等于无法,执法不严,也就丧失了宪法、法律的权威和作用。如果说违法事件是破坏了水流的话,那么执法机关不依法办事,随意执法就是破坏了水源,直接威胁和影响宪法的施行。可以这样说,贯彻执行宪法很大程度取决于执法机关。他们执行法律和法规,实质上是实施了宪法。
    第五,加快立法,适时做好宪法、法律的修改和解释工作。宪法是母法,如没子法配套,宪法就没生命力,子法就是对宪法的分解和补充。有了子法人们才便于操作遵守。现在虽然制定了很多的法律和法规,但宪法的很多精神还没有具本化,还需要完善和补充。如在文化、经济、卫生等领域,急需加快立法进度,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发展,宪法、法律的有些精神和原则要不断修正和解释,适时做好这些工作,宪法的实施才有了切实可行的保障条件。

(来源:《楚天法治》2014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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