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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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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提速法治政府建设
2015-07-24 01:33:0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孝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岳章桥
  
    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特别是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等六个方面,用2157个字的浓墨,系统论述建设法治政府,构建让人民满意法治政府的框架,必将提速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笔者通过学习,认为四中全会关于提速法治政府建设有十大新亮点。
  
    一、法治政府目标更加具体明确
  
    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法治政府的“24字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24字基本标准”,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内容更加全面准确,要求更高。
  
    二、将法治建设纳入政绩考核
  
    四中全会提出,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包括政府系统在内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且将其纳入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四中全会“两考”的新规定,将法治建设纳入政绩考核,而且与干部政绩、干部考察挂钩,干得好、重视法治、有成绩的,优先提拔使用;不重视法治、出问题的,要撤职、免职、调离,这样才会对法治建设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这一制度设计是一个综合指标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三、政府及部门要敢担当有作为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基本职能。政府履行职能必须有法律依据,既不可以“不作为”,也不可以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干预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乱作为”,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作为市和县两级政府,四中全会特别要求“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强调执行率和落实率,强调政府系统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敢于担当,勇于作为。
  
    四、重大决策必经五道法定程序
  
    四中全会在决定中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五个法定程序,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明确规定,“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这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明确要推进政府职能、机构、责任、权限的法定化,实际上包含了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障政府及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这些规定对于确保政府决策合法科学合理有效,防止和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行政执法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2008年6月1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行政执法的“六字总体要求”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10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系统提出行政执法的八字标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中全会具体规定,要建立和落实四种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来保证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六、健全行政化解纠纷机制
  
    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为了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四中全会把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复议提高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
  
    七、提高党员干部法治能力
  
    2010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党的十八大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之后,“法治思维”成为热词。各种“法治思维”应运而生,如运用法治思维履行政府职能,运用法治思维反腐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个人愚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简称为“法治能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能力的核心是,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必须以法律为根本准绳,用法治方式维护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法治能力,领导干部必须学法、尊法,坚持职权法定,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八、政务应当更加公开透明
  
    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必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高政务信息透明程度。国内外的实践早已证明,公开和透明是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要件,是预防和减少公权滥用和腐败的法宝之一。四中全会决定不但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而且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包括财政预算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九、行政监督和问责更严厉
  
    在我国,行政权力涉及80%以上的社会管理领域,必须加强对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的制约,将政府行政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习惯于在监督下依法履职。党的十八大要求,“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针对行政权力的八大监督体系,即“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并提出“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建设一支高素质法治队伍
  
    为了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四中全会提出,“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法治队伍”这个概念,其内涵超出以往所有关于执法队伍的提法。新的法治队伍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三支大队伍。四中全会要求,“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按照“四忠于”的标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确保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在2020年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从1992年国务院首次提出依法行政,到2004年国务院制定目标“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设法治政府”,再到党的十八大确定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中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我们可以看到,新中国求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道路的清晰轨迹。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提速法治政府建设的十大亮点规定,必将引领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落到实处。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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