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李华成
一、《慈善法》修订&修正的历程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是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是中国慈善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57件关于修改慈善法的议案建议,要求将党中央关于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落实为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慈善领域制度设计,为慈善事业全面、快速、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慈善法》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慈善法》实施中存在诸如慈善应急机制欠缺、信息公开不足、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监管不足与过度并存、应对互联网衍生挑战乏力等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把修改慈善法列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法工作,成立慈善法(修改)工作专班。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广泛听取并吸收了各方的意见建议,经过9次修改后形成2022年底的《慈善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相较2016年《慈善法》,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共13章133条。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0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时隔不到一年,修订草案变成修正草案,共28条,随后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
二、《慈善法》运行中的新问题与修正草案的新应对
第一,完善了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公益慈善的重要渠道,民政部相关数据显示,通过互联网募捐的款项近几年每年增长率均超过20%。修正草案第6条明确提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开通的网络平台进行。同时,修正草案规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第二,增设了应急慈善相关制度。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洪涝、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社会力量持续参与到救援与重建中,引发人们对于应急慈善的进一步关注。新设应急慈善专章是慈善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修正草案第9条明确在慈善法第7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应急慈善”,修改1条并增加4条作为该章内容。提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规范了个人求助行为。自媒体时代,由个人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发布虚假信息,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还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质疑。修正草案第28条明确规定“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义务。”
第四,注重了规范慈善组织。据统计,我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约1.3万家,这些慈善机构中,有超过90%的机构每年很难慈善金额,导致各项公益事业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有些慈善机构每年所需要10万的慈善款,但是最后只能筹到2000元到3000元。修正草案进一步通过规范慈善组织进而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修正草案中28条中有4条直接针对慈善组织,对慈善组织的登记、财务公布,公开募捐,合作方评估等事项进行规定,规范明确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改革慈善组织认定机制,为社会组织转型为慈善组织提供制度安排,完善慈善组织终止清算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程序。
第五,优化了慈善促进新措施。据相关统计,慈善法运行7年来,社会公众的捐赠意识、慈善捐赠金额总量等并没有显著变化,现实生活中,甚至出现有一部分人衷心热爱慈善,但是受慈善的各种负面消息影响,产生了一种恐惧感。草案12,15,17条中明确规定,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事业税收优惠制度,激发全社会关心慈善、参与慈善的热情。支持慈善组织做大做强,培育发展社区慈善,推动形成层次合理、特色鲜明、合作顺畅的慈善格局。支持鼓励运用新技术开展慈善活动,推动慈善创新。建立慈善领域信用记录和激励制度,推动慈善活动主体守法合规开展活动。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发挥慈善在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强化了慈善行政监管。中华儿慈会的“配捐”事件揭示了慈善行业中的复杂性和乱象,表明慈善事业需要法律和监管的强化,以确保慈善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修正草案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加强对合作募捐方的审核评估,公开合作方信息,维护募捐秩序。新增约谈负责人、工作人员等手段,丰富监管措施,明确对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的会同调查机制,确保有效监管。
三、修正草案可能还需要关注的问题
目前修正草案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继续审议,并择机会议表决通过,相信会《慈善法》在本次修正后将会对慈善事业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慈善事业其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修正草案需要不断完善,可能还需要对部分事项进一步明确。
第一,应给予个人捐赠更为有效的引导鼓励。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缓慢且个人捐赠占比低的现实与其发挥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之间还有巨大差距。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每年个人捐赠款物约占全部捐赠总额的25%。相较于慈善捐赠事业发展更好的国家,我国个人捐赠意识不高,个人捐赠潜力很大。慈善法修正草案可以制定更为有效措施以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慈善捐赠中来,如进一步加大个人捐赠税收优惠力度,开展慈善好公民等荣誉评选等。
第二,应进一步强化夯实主体责任。一方面要对现行慈善法中部分条款责任明显偏轻的予以强化,如《慈善法》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只受到处分,”而没提及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建议对修正草案正提及部分行为,进一步论证后加大处罚力度,如修正草案第23条规定,“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草案该条的责任规定可能偏轻,很明显,该条列明的违法情形社会危害较大,但只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的非处罚措施,无法给予应有惩戒;情节严重给予较重处罚时,又要具备“逾期不改正”的条件。
第三,应引入公益诉讼优化追责方式。慈善法对捐赠人权利规定相对原则,权利维护相关落地条款不足,互联网时代更为普遍的是网络捐赠,网络捐赠人数量多,单个捐赠金额较少,在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时,此类主体维权更显困难。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履行履职并追究其不当不法行为的责任,建议在修正草案中予以明确。
(作者系长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民革党员,湖北省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