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5 14:52:06 来源: 点击: 0
作者:秭归县人民检察机关 贾川
摘要: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院“两局”转隶后,基层司法警察队伍职能有所弱化,检察机关如何推动司法警察工作转型发展,司法警察在履行警务职能方面如何发挥职能作用,顺应改革潮流,开创新的工作局面,这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当下遇到的难题,也是今后司法警察工作的重点。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司法警察 工作思考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根据《人民检察机关组织法》依法设立的检察机关武装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顺利实施。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正式拉开了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转隶进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正式剥离,而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具有武装性质、在成立之初就主要服务自侦部门的司法警察,其职能定位、职责内容和履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顺应改革潮流,转变司法职能,开创新的工作局面,这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要思考的首要问题。
一、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冲击
根据《人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自侦部门转隶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主要执行:1、保障自侦部门办案安全职能;2、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执行押解、看管、搜查等强制执行职能;3、在实际工作中,配合、参加自侦部门对案件的侦查工作职能。也就是说,其实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绝大多数工作是围绕自侦办案部门设置的,长期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服务自侦部门的侦查事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执行事务和安全事务上,而对批捕、公诉、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的配合、服务少之又少。
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职能的剥离,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将大大削弱,导致司法警察部门失去了长久以来的“主业”,警务工作由原来的“精主线、强附属”变为“散乱无序”。九项工作职能的(一)、(二)、(三)、(四)项履职的机会很小,第(五)、(六)、(七)、(八)、(九)项在基层工作内容业务量比较小,新时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何去何从,如何在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范围中找到自身的出路,在检察事业中找到自身的存身之地,是现今存在的最重要问题。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当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职能的调整,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对接存在一定混乱情形,司法警察工作现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编制缩减,队伍人员力量减弱
依照有关文件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比例为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8%-12%。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影响,各级检察机关均划转了相应编制到监察机关,司法警察编制占比也随之下降,目前最新文件要求按照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8%划定司法警察数量,有些总编制数较少的院出现了仅有1名司法警察的现象。而在编的司法警察因检察工作大局需要,大多被派往院内其他部门从事案件办理、办公室、财务、技术、扶贫等工作,实际从事警务工作的人员难以达到应有比例,警队力量进一步削弱。同时,基层检察机关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男女比例失调,大部分基层院空编后,司法警察空编往往用于招录男性检察官助理,这就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创新发展,人员无法及时补充。
(二)机构不明,无法实现编队管理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随之进行改革,各地检察机关在是否保留法警机构这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地方继续保留法警机构,有的地方机构撤销,司法警察完全分散并入其他部门,机构撤销严重影响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虽然湖北省各级检察机关仍保留司法警察队伍,但2016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试点改革后,基层司法警察大队被整合到了政工部,属于政工部下设部门,在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检察机关按照3+2(即第一、第二、第三检察部加政治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模式又对内设部门进行整合,司法警察大队虽被表述为“单独设立司法警察大队”,但是总内设机构数量又是5个,没有明确属于政治部下设部门,也没有明确为第6个部门。因此,基层院司法警察大队到底是独立的一个部门还是隶属于政治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分管领导也是各个院都有所不同。同时,由于各院司法警察多分散于个内设机构,又导致根本无法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派警、统一使用、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的编队管理模式,专职法警的数量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工作。
(三)职权不明,履职范围亟需完善
现行《人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司法警察条例》)于2013年1月16日通过,赋予了司法警察执行传唤、拘传等九项职责。但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检察职能有增有减,《司法警察条例》赋予的九项职责却没有及时针对检察办案的用警需求作出相应调整。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机关组织法》第四十五条,仅明确人民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对司法警察的其他职权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各省、市、县及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大多按照各自制定的一些内部规范性条文规定去履行职责。
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发展意见建议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应对新形势,积极、完全发挥自身力量,个人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不断充实完善司法警察的职责,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水平。
(一)充实司法警察队伍力量。一个队伍要想长久发展,必须拥有稳定队伍和新鲜血液。一是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实际用警需求,落实最高检规定,按8%—12%的灵活比例,按需配置司法警察人数,保证足够警力去履行警务保障职能和完成各项交办任务,防止因警力不足而无法完成主责主业,出现“以检代警”的现象。二是严把司法警察的进出环节,严格按标准和权限进行审核把关,防止老弱病残人员的进入和年轻骨干力量的流失,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和开展警务保障工作的连续性。
(二)明确司法警察部门定位。在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用警需求目前来看只增不减,司法警察部门作为警务保障部门,应该单独设立并且队伍建制真正实现编队管理,方能最大限度发挥整体效能,强化集体荣誉感和职业自豪感。同时,主动适应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在保持队建制管理不变的同时,建立司法警察定点派驻机制,协助开展办案工作和其他工作,从法律层面解决司法警察因身份问题而导致的法律问题,推动建立检警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良性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不断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高效协同集体作战力。
(三)明确司法警察职权范围。由于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一个系统的明文法规,规定并授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合理明确的职权、界定其身份,使其在工作建设和队伍建设方面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无法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由于职权模糊不清,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无法确定自己在检察工作中的基本职责,无法明了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人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条例》中关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内容,增加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职能、明确其法律身份、可担任工作职责、检察人员身份互转等。从而在法律层面明确赋予人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使司法警察相关执法、履职行为规范化,让其所具有的性质、地位、任务、作用完全与职权相符。
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内容转型思考
《人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人民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但是是专属于人民检察机关的,是和公安、法院、司法狱警、戒毒警一样归属于人民警察但是各自行使特殊执法权力的警察。面对监察体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保障重点发生变化的实际,依据《司法警察条例》、《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等规定,探索法律、法规明确但过去因警力不足等原因未完全履行的职责。
(一)协助公益诉讼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生态保护是国家的一项重点工作,而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依法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新的重大的职能,最高检内部机构改革也明确设置了第八检察厅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公益诉讼案件中,拥有相应的调查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调查过程中,司法警察部门要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司法警察”公益诉讼案件一体化办案模式,积极协助检察官,发挥以往参与自侦案件初查工作的成熟做法,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专门调查、证据收集固定、保障支援等活动之中,并认真做好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保护检察干警人身安全等工作。
(二)协助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侦查取证等工作
《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项规定保留了检察机关的一部分侦查权,此项职权也是法律监督和司法公正的体现,因此,检察机关在对于司法机关的执法规范监督、防止冤假错案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司法警察在今后此项工作的开展中,将继续发挥当初配合自侦部门办案的职责,保障办案安全,协助调查取证。
(三)协助未检部门的案件办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网络资讯的发达、社会环境的急速变化,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高检院的机构改革中也专门将第九检察厅作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独立部门。而在这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警察部门可以借助自身警察身份的优势,积极参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证人取证等工作,对轻微校园侵害、欺凌犯罪工作开展的惩治和预防、训诫工作中。
(四)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宣告司法警务保障工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推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和深化发展,目前在此类案件中,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已经常态化的实行了公开审查、公开宣告工作。司法警察积极部门参与公开审查、公开宣告活动,保障活动规范、有序、庄严和安全,既能增强检察法律监督的仪式感,也能彰显检察司法办案的权威性,提升检察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开展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管理工作
随着自侦部门转隶,但由于硬件设施及部分其他原因,现今各业务部门在本院开展讯问、询问工作较少。随着“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确立,办案部门现在多在本院办案区开展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者使用远程提讯,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及对证人的询问工作量大大增加,这就需要司法警察部门要积极同业务部门沟通,参与到讯问、询问证人工作中去,避免在办公室进行讯问,既能降低办案风险,也可增加办案工作的严肃性。法警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使用和管理机制,为检察官依法办案创造安全、严肃、文明、规范、有序的办案环境。
(六)开展控告申诉接访场所秩序维护及其他风险应对工作
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实施,人民的法治思维、法制理念正在逐步上升,但是我院所处为基层一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有发生,有些是正当权益未获声张,有些是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有些却是片面强调自身利益,觉得官官相护,觉得不闹获得不了好处,极易产生缠访闹访事件。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妥善处置各类群访、闹访事件,维护控申接访场所秩序,确保人身安全。
(七)开展其他职能
如延伸司法警务保护职责,保护参与公益诉讼调查、刑事执行监督巡查、未成人犯罪案件训诫教育等司法活动的检察人员人身安全;社区矫正工作执行情况巡查、矫正人员谈话等辅助性工作以及其他交办的任务等。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机关内部的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力量,在服务保障检察办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控制暴力行为、使用警械装备时积极履职。此时,普通检察人员做不到“以检代警”,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相应权限。随着人民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司法警察的体制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全体司法警察应当抓住这难得的机遇,以“有为才有位”的决心履职尽责、服务担当,从而实现司法警察事业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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