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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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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手环在非羁押强制措施上的适用性研究
2023-02-09 13:39:4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摘要: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电子手环作为非羁押替代措施,运用“云”监管,对于帮助嫌疑人回归社会,提升认罪认罚效果,减少司法诉累,提高司法效益,全面提升检察履职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都有着积极作用。
  关键词:电子手环 非羁押强制措施 数字检察
  近年来,重罪刑事案件比重持续下降,轻罪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犯罪轻刑化趋势明显。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年度需要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机关近年来正在逐步形成的共识,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人权保障、节约执法司法资源等具有积极作用。电子手环作为非羁押替代措施,运用“云”监管,对于帮助嫌疑人回归社会,提升认罪认罚效果,减少司法诉累,提高司法效益,全面提升检察履职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都有着积极作用。
  一、电子手环监管措施概述
   电子手环是将采集的GPS、北斗、WiFi、通讯基站等定位数据,通过4G或NB无线通讯网络传输到服务器,实现对监控目标的定位跟踪。通过数据处理,可将数据应用于区域管控、人员位置查询、实时轨迹监控、历史轨迹查询、电子点名等,系统定位精度达到米级,结合防拆防水技术,确保人机合一,有效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电子手环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适用,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初犯、偶犯;以及为了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对其企业负责人或者关键技术岗位的人员,若其犯罪事实已查清,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等等。
  电子手环最为主要的功能是监控被管理人员的活动范围,以及能够随时传唤,其最为关键的功能为:实时定位跟踪、电子围栏、消失和非法拆卸报警、远程管控、历史轨迹回放、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其一是实时定位功能。即通过北斗、GPS、LBS、WIFI混合定位,被管理者在任意一个地方停留一小段时间就会生成一个历史足迹点,通过观察历史足迹点,可以清晰观察被管理者的行动路线,停留地点等信息,在室外环境下定位能精确到10米左右。其二是电子围栏和消失报警功能。电子围栏是由管理者在地图上手动规划出一片区域,通过心率、血压、地理位置等信息实时判断传输,每当被管理者的位置出这个区域时,系统会自动发出警报。同时,电子手环本身使用的特制防拆卸结构,如果出现强制拆卸会发送警报。其三是远程管控功能,可以随时电话联系,做到查岗、传唤等操作,便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的沟通,及时了解、推进案件进展。其四是人员信息处理功能。管理者可以实时查询监管人员的历史轨迹、心率血压数据等数据信息。也可以对人员历史轨迹进行分析重放,选择一定时间内的轨迹数据进行分析,判断被监管人员是否有行动异常,查询被管理者近期的报警数据,分析风险存在可能性。除此之外,电子手环还带有像普通运动手环一样的一些功能,如:紧急呼救、时间显示、运动步数记录、睡眠监测、心率血压监测等功能,被管理者可以把它当做普通手环来使用。
  二、电子手环适用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电子手环运用的正当性
  1.电子手环具有安全性、准确性
  电子手环采用专用的网络服务器,定位手环与之直连,同时采用多种加密方式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在定位上用北斗、GPS、LBS、WIFI等种方式的混合定位,定位精确性可在10米误差范围内,生成的足迹点随时上传到服务器进行保存。另外,防拆卸、消失报警等功能的运用,有效防止被管理人员逃脱,电子手环需要特定工具并且系统解锁才能拆除,电子手环每时每刻会采集使用者心率血压数据,通过心率血压的测量与分析,如果有人拆除手环,心率血压便会出现数据异常报警。通过电子手环的考勤与抽查功能可以确保被管理人员身份与位置,通过不定期无法拒绝的语音通话,不定期发布的考勤要求(前往特定位置等),确保被管理人员处于被监管之中。同时,电子手环具有的电子围栏、越界报警、低电报警等一系列的报警功能,能及时监管异常情况,在可能出现脱离监管情况时能及时预警,有效防止被管理人员脱管漏管情况。
  电子手环结构拓扑图
  2.电子手环具有经济合理性
  电子手环极大的降低了监管成本,羁押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撑。电子手环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手环本身成本、服务器费用、系统费用、流量费用。电子手环成本目前在1000元左右且可以循环利用,随着技术的成熟,这方面的成本可以再降。服务器的成本分两种,对于案件数不多的地方,可以采用租赁服务器的方法,对于案件数多的地方则可以购买服务器,虽然价格偏高但是可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系统成本则是支付开发公司的开发费用,根据司法系统特定要求定制使用系统;流量费用则是支付给移动、联通等运营商的费用。整体来说电子手环的成本是相对低廉的,除去第一次的购买费用,后续的费用非常低。
  3.电子手环符合程序公正性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大多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这也就出现了“逃保”这种情况,因为若其“逃保”,司法机关仅是对保证金没收了之,逃保并没有明确的实体方面的惩戒。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嫌疑人、被告人置保证人、保证金于不顾,弃保逃跑。而另一方面,弃保逃跑以及逃跑后干预证人作证、甚至再次犯罪现象屡有发生,也使得决定机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顾虑重重,一般情况下更愿意采取羁押措施,以免造成后果而承担责任。然而,电子手环等新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解决上述的一些问题,电子手环成本低且可以循环利用,可以减少人力财力的投入,节约司法资源,通过电子围栏规划出对应的范围进行监管,在最大程度上给予嫌疑人自由活动的空间,充分保障了被监管人的个人隐私、人格尊严,由此成为附条件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人。同时,对于单位涉刑案件中非羁押人员使用数字监管,可以极大地节约传统程序的时间成本,保证监管机制公平公正,对于一些涉案人员为民营企业人员,电子手环的运用能让其回归生产活动,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来说,电子手环能实现动态监管,预防和减少被管理人员的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电子手环的运用也解决了异地监管的难题,通过电子手环的定位、报警等功能,可以轻松实现异地监管与联络。
  4.电子手环效果的合目的性
  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程度上丧失行动自由权,不能完全按照个人的意志进行自由活动,使得原来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的特定强制方法。而电子手环的运用,完善了监督管控方式,量化了风险评估标准,形成了持续性监管状态,赋予取保候审更强的约束力。通过定位追踪、设置电子围栏、定期打卡等方式,在执行机关和被监管对象之间建立起持续性的联系。执行机关通过系统可以及时发现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擅自进入特定场所等违规情形,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执行机关缺乏有效监手段的空白。同时,电子手环的运用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嫌疑人的自由权,使其能够有正常的社会生活。电子手环的外观、功能与普通的运动手环相似,旁人难以辨别,减少了嫌疑人的抵触心理,降低了其回归社会的成本。另外电子手环的运用可极大减少羁押人员数量,对于现在“犯罪圈”的扩大,重罪率下降轻罪率上升背景之下,电子手环的运用可以减少羁押人员数量来减轻司法压力,保障嫌疑人人权,减少社会对立面,让社会感受大“司法温度”。对于电子手环的作用不仅仅是要停留在监管这个层面上,更是可以利用好大数据的数据分析,实现对未来的预判,将被动监管化为主动监管,对数据进行精确梳理、筛选、分析,预测风险与及时预警,采取对应的措施处理。
  (二)电子手环运用的可行性
  1.符合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从 2000 年至 2020 年,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从 53.9%上升至 77.4%[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犯罪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的信息犯罪、环境犯罪等行政犯及罪名越来越广,涉罪人数越来越多。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适用,推动了刑事诉讼结构发生深刻转变,部分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无羁押必要性;随着社会理念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公众也普遍希望刑事案件以更文明、更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方式办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在此形势下,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是势所必然。但目前我国刑事犯罪的逮捕羁押普遍化、常态化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强制措施适用不平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比例不高,且存在很多问题,难以满足保障诉讼的需要也亟需引起重视。探索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智慧云监管辅助非羁押强制措施有效实施,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显得尤为重要。
  2.适应司法大数据战略向纵深发展的需要。数字时代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方式流程、手段工具带来了全方位、系统性的变革要求。
  3.部分先行先试地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山东省东营市的检察机关自2012年便开始研发电子手表智能网络监管平台[ 电子手环的技术手段于2013年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院开始探索,2015年东营全市检察机关推行,2016年初,山东省检察院积极争取高检院侦监厅支持,在全国率先组织开展电子手铐监控试点工作。],这个平台通过卫星、基站等定位,对佩戴智能手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实时的定位和轨迹查询,并且可以远程设置通行区域,以河口区院为样本,据统计,审前羁押率由2013年前的55%下降到2015年的30%,有效解决了“够罪即捕”、“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等司法办案突出问题。2016,高检院以山东试点工作情况为基础,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电子监控立法建议。[ 参见《山东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行“电子手铐”监控试点》https://www.sohu.com/a/120492919_118060,2022年9月20日访问]距2016年3月该试点推广应用至今,各试点单位监控的近四千人仅有两人脱管。罗田县院作为黄冈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电子手环适用试点单位,运行良好,无脱管现象发生。
  三、电子手环当前运用中面临的困境
  (一)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的制度需要完善
  电子手环等智能监管措施在应用过程中需要对被监管人员的日常行程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各地还处在探索阶段,此前司法机关落实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并未完全实现思想同步、行动一致,“重打击轻保护”等观念仍旧存在。有的认为采取非羁押措施,存在串供、翻供的风险。思想的错位,无形中阻碍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打消疑虑和困惑,就是一个谋求思想共识、统一司法尺度的过程,更是对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运用检察智慧解决办案难题的考验。出台相关制度,进一步同步办案思想,要从立法上赋予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以强制措施的属性,并且从立法上给适用机关和执行机关赋权,让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作为一种新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二)电子手环数据的安全性需要提高
  对于数据的安全是不容忽视的,现在各司法系统都建设自己的专网来保证数据的安全,但是像电子手环等智能监管系统,目前使用的第三方定位与通过互联网的远程数据传输,这个过程是很容易出现数据安全风险,采用隧道技术等加密方法、利用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数据的安全性,在远程传输的过程中要考虑到数据丢失、泄漏、篡改的风险,对数据采取备份、审计等防范措施。而且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缺少大数据、区块链的集中化管理平台,导致各地区间存在信息壁垒,数据之间互通存在一定问题。
  (三)电子设备本身“不完美”
  电子手环终其本身是基于相关电子设备的“从软件”,并不完美。其精准度有待加强,划定范围与行政区划不能完全同步,存在大于或小于实际监管范围的情况,导致监管信息不准确。尽管其后台能实时接收被监管人的信息,但仍有可以逃避监管的可能性,如用特殊方法脱下电子手环交给与自己生活路线相似的朋友逃避大数据分析,或者在不特定时段通话时让朋友用另一部手机同自己通话等。这决定了在现有技术下数字监管还只能适用于未决犯、已决轻刑非羁押人员或经过严格审核的假释犯。同时,两类主体不适宜数字监控:一是参考大数据关于生活规律、日常路线等的算法,缺少稳定工作、固定住所的人一般不适用,算法很难对此类人群是否合规进行有效区分,如,行径路线是否是本人等;二是由于佩带有电子手环的嫌疑人仍然会再次从事犯罪,所以数字监管一般不应当适用于累犯、可能实施新犯罪和暴力性质犯罪的人员。在我国,非羁押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体是检察机关,注定了数字监管的审前决定主体是检察机关。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是否采取数字监管的决定;在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应当有对判决缓刑或决定假释的非暴力性罪犯,作出是否采取数字监管的决定。对于数字监管的决定程序应当严格于非羁押监管的决定程序本身,在使用数字监管时,除应当符合非羁押监管的要求,还应当建立一套对于被监管人本身的调查汇报程序,以及数字监管在适用前的被监管人同意程序,做到既保障社会安全,又尊重被监管人的同意权。由于算法的隐蔽性,算法漏洞仍不可避免,这决定了设置救济程序的必要,不能完全依赖数据作出是否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决定,应该给被监管人申辩的空间。
  (四)责任分工不明晰致司法资源浪费
  电子手环运用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运用科技手段节约司法资源,探索解决案多人少的顽疾。电子手环是取保候审的配套管控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地派出所民警作为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人同样也应当成为电子手环的主要执行人,但是目前对被监管对象打卡、监管等工作更多由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完成。主办民警、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执行民警“多头监管”,不仅造成管理人员混乱,更增加了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额外的工作内容,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办案人员工作压力的研发初衷相背离。
  四、电子手环在非羁押强制措施上适用的未来构想
  (一)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推进智能监管应用
  要想推广应用需要对措施的适用进一步形成相对统一规范的制度,出台相关的文件细则,涵盖适用条件、决定主体、执行主体等各方面,量化风险评估标准,形成持续性监管状态,赋予取保候审更强的约束力。电子手环这一非羁押措施根本上还是属于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决定和执行主体上可以参照现有强制措施的主体来实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有适用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决定权和监管权,而后交由公安机关统一执行。司法人员应更新司法理念,贯彻落实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既要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又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务必做到实体与程序、打击与保护并重,使之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犯罪嫌疑人应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因其户籍、地域不同而有所差别。在作出电子手环这一非羁押措施适用决定前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适用电子手环这一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收到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当在做好风险评估、必要性审查等各项工作后决定是否适用,具体适用条件可以参照现行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规定,如考虑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险性等。在司法机关决定适用非羁押智能监管时,监管人员定期上传监管数据,以便决定适用机关充分掌握适用人员的相关情况,及时分析监管风险,实现合理管控。
  (二)改善和统一监管方式,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打通数据流转,多方面、多层次共享信息,提高监管品质。构建一个极具“智慧”的监管平台,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完善数据汇集、统计分析、预警研判等,对数据流进行精确梳理、筛选,定期作出阶段性分析,运用发散性思维发现问题,为趋势预测和风险防控提供参考数据。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推进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实施的过程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作用。检察机关要坚持为推动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制度创新和有效应用不断努力,为推进社会治理、司法为民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
  (三)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提高司法办案质效
  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研讨交流活动、制定规范文件等方式,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充分认识提高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率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通过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达到充分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以宽严相济为指导,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引领司法办案,坚持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共同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切实提高制度适用率、降低审前羁押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保候审人员的管理主要由属地派出所民警负责,同时司法机关可以协助做好社区管理,因此该套司法办案系统至少应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共同管理。由于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管控和违规后采取的措施主要由公安机关完成,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仅拥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协助参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四机关在各自权限内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建立司法、公安联合网上追查、联动执法制度,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刑事被执行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打破司法、执法机关各自为战、分头保护的部门壁垒。
  (四)优化和强化设备性能,确保安全规范办案
  电子手环设备的防破坏功能、防篡改功能、电池蓄电量、报警的及时性、定位的精准度以及信息储存量等技术性因素,也能对监管作用的发挥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对于电子手环设备本身的研发就需紧跟科技发展的趋势,开发、设计更符合现实需要的设备。同时,还需在实践中及时发现设备在技术上的漏洞和不足,定期检修、不断更新,提高被监管人破坏设备的难度和成本,降低因设备漏洞而脱管的可能。虽然目前电子手环监控技术在国内的应用并没有技术性的难题,不少公司也能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但司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涉密性,一些数据甚至关系到国家安全。因此,在考虑设备功能是否符合司法实践需要之时,还应考虑设备与系统的安全性,始终保持审慎态度。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罗燕 胡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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