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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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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案件犯罪与治理研究
2022-12-20 16:56:0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作者/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杜罗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型案件的数量和占比不断上升。相比重罪案件,绝大多数轻罪案件本身社会危害较小、罪责更轻,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可能性较大、重新融入社会较快,社会关系较好修复。因此,刑事检察工作必然的发展方向且需长期坚持的重要工作就是轻型犯罪案件的治理和矛盾纠纷的化解。
  关键词:矛盾化解、社会治理
 
  一、轻型犯罪案件的定义
 
  我国尚未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刑事犯罪重罪与轻罪的范围,理论界通说以法定刑为界,轻罪是指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轻型犯罪案件多集中在盗窃、交通肇事、轻伤害、危险驾驶等领域。
 
  二、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检察实践中,我们应当树立法、理、情相融合的办案理念,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重视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但在案件数量繁多、处于检察一线的基层检察院中,也存在程序了结、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司法理念落后、释法说理含糊等问题,忽视了对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化解,未充分推动社会的有效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赔偿影响捕、诉
 
  目前,大量的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因为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共识而无法达成刑事和解 ,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困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赔偿能力有限;二是因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情绪过激,不配合检察机关调节,使犯罪嫌疑人想赔偿却无途径,三是因为被害人及其家属不合理的要价使得调解无法进行。这些原因令检察官在案件矛盾的化解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不捕、不诉会存在较大的信访风险,逮捕、起诉又影响“少捕慎诉慎押”数据。因此,检察官往往迫于压力,将轻罪案件逮捕或起诉,使得捕后不诉、捕后判轻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影响了办案质效的提升。
 
  (二)检察官办案能力不足、担当精神不强
 
  办案观念与思想跟不上形势变化,不能全面地考虑大局稳定和社会影响,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的能力不够。承办人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不能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及价值取向,对案件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洞察力缺乏敏锐性。有的检察官分析案件不全面,对案件实事没有吃透从而不敢承担办案风险,“和稀泥”式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引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均不满意,当事人申诉、上访行为时有发生。就案办案现象普遍,不能深入基层。
 
  (三)常态化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构建还不够健全,如部门之间的权限职能分配、信息的反馈、案件质效考核等问题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机制和体系, 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办案经验对是否在办案件开展矛盾化解以及矛盾化解推进到何种程度起决定性作用,使得轻罪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变成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坏没有检验标准的自行发展状态,导致部分轻罪案件没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难以达到“三个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治理路径
 
  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件件回复不是关键,案结事了才是根本。”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坚决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更有信心,对司法人员更加信任。
 
  (一)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宽严相济为指导,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规范行使起诉裁量权,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性的案件,依法充分适用不起诉。结合个案实际,完善分歧评估、决策机制,统一轻罪案件不起诉内部适用标准,杜绝“同案不同办”问题。对于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要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给当事人双方充分释法说理后并着重化解矛盾,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普及刑事司法政策,如果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可向犯罪嫌疑人适当说明检察机关后续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或建议法院判处缓刑等办案方向,使犯罪嫌疑人更加愿意积极主动赔偿以取得被害方谅解,提升矛盾化解的成功率。
 
  (二) 领导干部应带头参与调解
 
  基层检察机关的院领导带头参与案件的矛盾化解具有必然的优势:一是,领导干部往往阅历丰富,能力较强,在带头参与矛盾化解的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矛盾的焦点,从而快速有效找到调解的突破口,提高调解的精准性。二是领导干部可调动的资源比较丰富,在调解的过程中,可协调各方资源参与调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三是领导干部代表检察机关出面调解,相比承办检察官,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减少调解中双方的对抗情绪。因此,对于案情比较疑难复杂,双方矛盾深,调解难度大的案件,院领导积极参与矛盾化解,不仅有利提高矛盾化解的成功率,还提升了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三)完善矛盾化解的衔接配合和联动机制
 
  从检察机关内部来看,刑检办案部门要加强与控申部门之间在案件矛盾化解问题上的配合衔接,办案部门要充分发挥对案情较熟悉的优势,配合控申部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前端,为后续的矛盾化解提供保障。从外部各单位的配合看,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通过提前介入,事先了解案件情况,掌握双方矛盾焦点所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准确收集证据,以扎实的证据为矛盾化解打好良好基础;同时也要加强与法院的业务联系,与法院就量刑的问题达成共识,避免因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导致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或不履行已达成的赔偿协议,从而引发新的矛盾;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就人民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参与调解,在公证机构设立赔偿保证金缴存点等问题建立配套的工作机制,为矛盾化解提供可靠保障。同时,也要充分利用乡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民间调解组织对辖区人员情况熟悉、做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借助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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