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赵定冬
摘要: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应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重点关注安全生产中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用好诉前磋商机制,防未病、治未然。对案件整改落实情况应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穷尽手段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体现检察监督刚性和温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预防性监督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部署“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等专项监督活动,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聚焦法定重点领域啃硬骨头、打持久战,积极稳妥进行新领域探索,案件数量稳步增长,案件质量不断提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并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以来,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反垄断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以单行法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在相应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响应,办案规模不断扩大,势能持续释放。
一、检察机关探索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20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提出“探索开展危化、尾矿、交通等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2021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时,多位委员建议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
2021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出台。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新《安全生产法》第74条明确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安全生产领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真正意义上体现了安全生产领域监督的刚性。
二、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面临的难点
(一)线索发现难。发现安全隐患是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前提,但安全生产涉及的行业多、专业性强,检察人员在短时间内难以掌握各行业安全生产特点,通过自身力量发现案件线索尚不足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的职能。
(二)整改难。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归根到底在于生产者的安全意识强不强,现实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往往是生产者麻痹大意造成的,因此,能否将安全生产事故扼杀于“未有”,关键是要让劳动者牢固树立安生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意识需要长期培养,要靠制度保障,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要关注是否建立了长效机制,是否有完备的制度保障,以防安全隐患反复出现。
(三)效果评估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职尽责,关键在于判断“行政机关是否通过其行政行为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仍然处于受到侵害状态或者处于受侵害的潜在威胁状态”。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效果存在无法量化的问题,安全隐患是否彻底消除,需要借助第三方评估判断。
三、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对安全生产涉及的公益侵害,关注的重点不是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实然侵害,而应是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与生态环境资源等领域公益损害相比,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造成复杂的公益损害后果,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防未病、治未然。
(二)提高发现线索能力。安全生产具有“小隐患不少,大隐患难找”的特点,发现安全隐患是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前提。检察机关要着力提升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能力。一是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资源实行一案双查,从公益诉讼角度加强分析研判,发现安全隐患;二是要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分析研判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三是要依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等社会公众力量,畅通案件举报渠道,鼓励安全隐患随手拍。
(三)灵活运用诉前磋商机制。鉴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突发性和紧急性特点,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按照计划办案效率,实现繁简分流。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磋商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履职。通过磋商,明晰职责,搭建双方合作共赢的桥梁。
(四)正确把握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的标准。诉前程序职责履行认定标准有行为要件、结果要件、职权要件。在实践中,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职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行政机关是否已“穷尽一切监管手段”。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职尽责,关键在于判断“行政机关是否通过其行政行为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到侵害状态或者处于受到侵害的潜在威胁状态”。在办理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疑难复杂案件时,在整改评估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听证程序以判断社会公益是否得到修复,必要时可以经专家论证、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等一致认可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