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性犯罪是犯罪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是其重中之重。未成年人由于没有达到性自主的年龄,身心发育还不健全,并不能完全理解性的本质和意义,使其性自由和性自主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性侵未成年人行为有如洪水猛兽般的冲击着我们的道德底线,法制之基,加大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对未成年人开展防性侵教育和司法实践,依法严惩性及预防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人,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预防与保护
一、性侵未成年人的背景现状
在对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研究时发现,所研究的19件案件涉及罪名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其中犯罪人员为未成年人的占31.6%,为青年人的占36.8%,为中老年人的占31.6%,即各年龄阶段的犯罪人员都占有一定比重,但其中中老年人占比如此之大,着实令人心寒,严重践踏着我们的道德底线。而未成年人犯罪也占极大比重,主观上他们缺乏应有的辨认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客观上家庭教育不力,以及受社会和网络上不良风气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需要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法制观,汲取教训,改过自新。其次,研究发现,多数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主体多为初中及其以下学历,占比63.2%。他们缺乏必要的文化素养,自控能力差,容易产生歹念。而且多数未成年被害人都是被犯罪人员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实施侵害,或因自身还不具备完全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人员的诱骗。
近年来,随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报道频出,各地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性侵未成年人行为有如洪水猛兽般的冲击着我们的道德底线,法制之基。对未成年人开展防性侵教育和司法实践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犯罪案件的特点
(1)多为单独作案,案件隐秘性强,办理难度更大。性侵犯罪的主体一般都是单个人,极少数为集体作案。很多性侵案件的案发,都是因为母亲或其亲朋好友发现孩子身体异常后,才发现被侵害的事实。而性侵类案件从作案手段到侵害法益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这都使得案件的办理难度更大。
(2)犯罪对象为留守儿童、问题少女。此类案件中,大部分受害者为在校就读的留守儿童,或由于各种原因厌学逃学甚至辍学、过早步入社会的问题少女。这些未成年人或因父母在外打工、疏于管教,或因父母离异、缺乏家庭温暖,或因监护缺位,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3)网友性侵居多。随着互联网的常态化,青少年上网成为日常行为。QQ、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为青少年搭起与外界沟通桥梁的同时,也将危险带到了他们的身边。很多未成年人都是通过网络与犯罪嫌疑人认识,现实中见面使自己遭受侵害。目前还出现了利用网络而非直接接触猥亵未成年人的新类型案件,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三、存在性侵犯罪的原因
(1)缺乏文化素养。由于此类犯罪主体多为初中文化及其以下学历居多,缺乏必要的文化修养,自控力差,容易产生歹念,容易实施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犯罪行为。
(2)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束缚。受害人及其监护人缺乏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认为遭到性侵害的丑事不能张扬,否则会坏了女孩的名声。因此不仅不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甚至会指使孩子否认被侵害的事实,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导致案件频发。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许多孩子都是留守儿童,父母对其看管教育不到位,没有及时对孩子进行必要的性教育。
(4)性教育缺失。社会在进步,人们的观念在开放,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仍把“性”作为一个难以启齿的话题,对未成年人遮遮掩掩,这使处在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对身体发生的变化得不到正确的认识。因为家庭、学校没有对生理知识进行很好的教育和普及,面对性侵害,年纪较小的幼女幼童不懂得保护自己隐私部位,对性侵害根本反抗意识,这也使很多罪恶之手有了可乘之机。
(5)犯罪成本较低。犯罪嫌疑人选择幼女为犯罪对象,正是因为其犯罪的直接成本与惩罚成本较低。幼女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很多犯罪嫌疑人就利用小恩小惠引诱幼女就范。由于幼女年龄小,阅历少,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遭受性侵害后往往选择沉默,这致使很多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这种趋势使性侵幼女案件愈演愈烈。
四、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办案程序方面的问题
检察机关目前积极探索并建立未成年人被害人刑事案件专业化归口办理制度,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但是由于侦查机关业务涉及面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总体较少等原因,目前侦查机关尚未建立性侵案件专办制度,通常都是随机分派案件,侦查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导致办案程序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
(1)询问过程不规范,容易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后,心理和情感会比较脆弱。有的侦查人员询问过程不规范,言语、态度和方式方法不合适,往往会让被害人遭受到二次伤害。比如未成年被害人是女性,询问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未成年人近亲属在诉讼中存在“身份重叠”。《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照顾被害人情绪、方便取证多选择让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询问,但未成年人在案发后也会将被性侵事实告知父母。被害人的父母既是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是本案的证人,这种双重身份的重叠往往会造成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内容上出现重合的情况,可能影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3)忽视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效力
性侵案件的隐蔽性、“一对一”特点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容易出现翻供。侦查阶段录音录像能够系统记录取证的全过程,既能够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又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但有的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供述的重视不足,忽视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效力,导致一些性侵案件的认定难度较大
(二)证据收集方面的问题
(1)报案时间长,取证难度大,证据单薄。此类案件多是“一对一”行为,物证人证少,证据较为单一。客观证据难以取得。客观证据因时空所限,可能不复存在,也可能因报案时间长、迟滞以及侦查人员办案经验、侦查方向等因素导致灭失。现场勘验缺失,绝大多数性侵案件,侦查机关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勘验,但有的案发地发生在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有的是被害人事后才报案,导致现场发生变动,丧失了勘验的条件,取证难度加大。
(2)言词证据反复易变,被害人陈述难以对抗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客观证据很少,当事人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会对案件作出不同的陈述。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对犯罪过程有直接的感受,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完全成熟,认知程度不高,记忆和表达能力不完全,其陈述往往存在缺陷,这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带来了困难。犯罪嫌疑人多数拒不认罪。由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生在室内及其他封闭场所内,且无其他证人在场,基于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往往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左右而言他,反复翻供。同时由于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年幼,心理承受力低,易受外界影响,对性行为缺乏认知,在遭受暴力、恐吓之后,对案件过程描述常常出现漏洞或细节错误。在庭审对抗中,犯罪嫌疑人极易利用被害人陈述中的漏洞进行反驳或辩解,为自己开脱罪责。
(3)证据收集合法性存在瑕疵。同步录音录像有瑕疵,录音录像全程记录了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既能够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又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性侵案件,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均移送讯问光盘,但该视听资料却存在诸多瑕疵:视频与笔录中往往存在不一致,试听资料未附有关制作说明,未载明制作人或持有人的身份。以及询问女性被害人不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若无女工作人员在场,辩护人必定会对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意见。最终这些证据都只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外。
(三)解决方法
(1)全面搜集证据。侦查机关不但要注重搜集证实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还要搜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重视固定言词证据,提取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又要对提取的证据进行甄别。重视新技术手段在取证中的应用,对记载涉案人员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的电脑、手机等物质及时提取、恢复信息。注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效性和全面性,及时通过采样封存、法医鉴定、同步录音录像等方法对特定证据进行固定,防止因不能及时有效提取重要证据而影响认定犯罪。
(2)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性侵害未成年案件中,检察机关应与侦查机关加强信息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指导侦查人员坚持以起诉证据标准收集证据,提高证据质量,特别是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指控的犯罪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和一次性取证,保护被害人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提高取证的技术性、合法性和程序意识,确保证据经得住推敲。
(3)围绕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审查,提供被害人出庭作证的配套保障措施。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经常出现嫌疑人拒不认罪或先认罪后翻供的情况。因此,应当转变审查思路,重点围绕被害人陈述来展开。由于被害人年龄小,社会阅历较浅,思想上比较单纯,被害人陈述相对可信度较高。依照被害人的陈述,对案件的客观性证据及其他证人证言进行分析,如果案件情况或细节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认定为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儿童被害人是性侵案件中的关键证人,然而,儿童在遭受性侵后,难免产生羞耻或畏惧心理。因此在作证前及作证过程中,加强儿童的心理建设是有必要的。
(4)客观准确把握证据标准。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需要客观准确把握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全面审查案件的背景、报案经过、被害人的认知表达能力和陈述的客观性稳定性、间接证据的印证情况、取证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下发了一些典型案例,制定证据审查指引,明确证据标准,指导准确指控犯罪。
五、有关法律监督和惩治手段
目前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现象突出,这是当前面临的严峻问题。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繁被曝光后,引发民众极大愤慨。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性侵害案件占据极大比例。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屡屡引发社会热议,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展开全方位的综合治理。
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早有明确立法,关于性侵未成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意见》中,《未成年保护法》第四章第41条明确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人性侵害,根据《刑法》第236、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猥亵幼女,均应从重处罚。《意见》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要求案程序、法律适用等事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强调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60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有关嫖宿幼女的违法犯罪均以强奸罪的相关条款处理,而强奸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死刑。
对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不仅要从重处罚犯罪分子,还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避免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社会舆论在关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也要避免公开有可能暴露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在正常舆论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间严守合理的尺度 。
六、预防和保护机制
(一)建立性侵人员数据库并对外开放、限制性侵人员从业机制。
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建立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早在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就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局,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在门户网站等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属于司法机关的创新举措。2017年8月25日,上海闵行启动全国首个特定行业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业机制。该机制通过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强化教师等特定行业入职审查,防止有涉性侵害前科劣迹人员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最高检于2019年2月12日发布的五年改革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多地相继进行试点探索。
(二)推动专业的办案队伍建设。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不但加强了自身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还推动当地公安机关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案组织,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包括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检察和未成年人审判在内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果,为我们的孩子提供更专业的保护。
(三)推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机制
越早报案越有利于查处犯罪。我们也呼吁监护人在发现孩子被侵害后要及时报案;呼吁我们每一个公民,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要及时报案。应当认识到不报案就不能对侵害儿童的犯罪进行惩处,也不利于发现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这不仅在纵容犯罪,也会对我们的儿童造成更大的伤害。
(四)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一是侦查取证过程中,应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泄露,如办案人员不能着工作制服、开警车到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取证,以免造成不良影响。二是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在实践中,为未成年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有效保障其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三是坚持“一次询问”原则,侦查机关在初次询问时尽可能问细问全,避免多机关多次询问,给被害人带来的二次伤害。四是探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特殊询问室,通过营造温馨、轻松的询问环境,提高询问效果的同时,减少刑事诉讼本身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
(五)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
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年龄尚小,心理承受能力差,犯罪行为除了会造成身体损伤之外,往往也会造成巨大心理的创伤。因此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专业的心理疏导十分必要,这是摆脱心理阴影,重返正常生活的有效途径。但是对被害人心理疏导工作既专业又敏感,只有专业人士才能胜任,且越尽早介入效果越好。可以探索由司法部门联合团委、妇联等职能部门,建章立制,在此类案件发生后,由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害人开展专业救助。
(六)完善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因性侵造成的精神损害无法得到法院的判决的支持,目前司法救助制度还不完善,未成年被害人获得司法救助的渠道不通畅。实践中,公安机关可以在受理案件之初,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司法救助的途径。在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上,针对此类案件的被害人也应进一步简化程序,采用上下级院联动的方式,加快程序审批,避免让被害人及其家人过长等待。同时,在救助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
(七)转变观念,性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要转变谈性色变的观念,从幼儿园阶段就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性教育,告诉幼儿与别人接触的限度,如何防止性侵犯等。建议教育部门牵头,在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间开展性教育,制定规范性文件,使这项教育能够常态化、制度化。改善社会大环境,减少滋生犯罪的土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以各自的职责为立足点,在社会创新上动脑筋。学校不仅要传授知识,更要注重视文化的传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能仅仅作为口号。家长要更加重视孩子的心理成长,多关注孩子,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同时也要提升自身的素质,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是最好的教育。
七、结语
时代的进步不仅仅丰富了我们的物质生活,更促使我们进一步提高自身法制建设。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构也在实践过程中,结合社会经验、法学理论,通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不断为性侵未成年人提供更为严密的保护机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生命力所在,性侵未成年人,对其身心伤害极为严重,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这样的犯罪行为,不仅不被法律所容忍,更是被道德所唾弃的。故而,我们对于性侵未成年人应当以最严苛的刑法对待之。但如同古老的刑法格言所提到:犯罪是罪恶心的外在表现。我们除了要重视法律威慑力的防止犯罪作用,同时也需要加强人们基本道德水平建设,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增加法制教育,方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刘金明 刘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