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
摘要:企业合规不仅是一项复杂的企业治理策略,同时也是治理企业犯罪的一种有效方式,对预防和惩治企业犯罪,促进企业法治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督,不仅表现在刑事诉讼的程序决定权方面,还体现在对合规程序设计、合规计划的制定、合规制度的运行、合规体系运行的实际效果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等。只有对合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方能真正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实现企业合规目的。
关键字:企业合规 合规计划 检察监督 检察实践
一、企业合规的内涵及相关概念的区分
企业合规,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针对涉案企业运用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引导,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避免因企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刑事后果,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推动企业从法律的角度,法律的标准识别、评估和预防可能潜在的刑事犯罪风险1。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二者之间有什么联系?相似之处在于:对案件事实无异议认可,自愿认罪伏法积极赔偿,都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可有效缓和尖锐的对立矛盾,促进社会治理、企业行稳致远发展;均有利于节约办案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质效共促进、同提升;都有利于预防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从宽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目的不尽相同,认罪认罚从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高效、便捷地处理认罪认罚案件,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效,充分化解社会矛盾,实质是对案件的处理。对涉案企业依法从宽处理是手段、途径,是企业合规的目的之一,但更重要的是通过企业合规,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预防和减少企业再次犯罪,是刑事激励和企业内部管控的有机统一。二是价值理念有差异,企业合规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所体现的价值,是认罪认罚从宽所不具备的。三是检察办案工作重心不同,认罪认罚从宽侧重于办案本身,诚恳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依法从宽处理,案子就了结了。但企业合规除了体现在办案上,还包含对涉案企业的源头治理,是惩治和预防犯罪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的有机结合2。
二、企业合规的缘起和价值体现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在上海浦东等6家基层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2021年3月,最高检在北京、浙江等十个省、直辖市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2022年4月,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企业合规制度对于促进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制度构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防范违规风险,是预防企业刑事风险的现实需要。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要求和前提。企业有着同自然人趋利避害的属性,资本控制经营成本、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出现为了逐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个体利益,更不用说期待中小微企业内部制定行之有效的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措施可能性
3。
二是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合规经营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合规可以实现对犯罪企业附条件的区别对待,给予企业生存发展改过自新、自我纠错、自我纠偏的机会,实现刑罚保障经济发展效益的最大化。犯罪企业依法制定并实施刑事合规计划,避免企业付出高成本的试错容错代价,有利于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有利于企业依法治理,实现国家对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构企业刑事合规激励并不是让企业通过建构企业合规制度从而在企业涉案时获得减轻刑罚处罚的结果,而是通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层面的激励,让企业建构科学、完备、高效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当企业刑事合规政策激励达到目标时,企业的“自治模式”便能实现企业的治理,减轻国家对企业的监管负担,实现国家对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三、企业合规中的检察监督
最高检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2021年6月,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等单位联合制定印发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启动、运行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合规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提供了遵循,勾勒出了我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的总体轮廓
4。至此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监管、监督地位,转化成为第三方机制委员会成员之一,与第三方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既是委托合同关系,又是业务合作关系。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检察监督,不仅表现在刑事诉讼的程序决定权方面,还体现在对合规程序设计、合规计划的制定、合规制度的运行、合规体系运行的实际效果等。
一是对刑事合规计划的检察监督。刑事合规计划不同于企业内部的风控程序,前者是为了整合企业内部的权力治理体系,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实现企业自治达到抑制企业犯罪的目的,而后者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防控收益风险的某些特定举措、措施。合规组织、合规制度、风险评估、持续改进等要素,是构成合规计划的基本内容,一个完整、具有执行可能性、执行力的合规计划,是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价的基础和前提,是企业享受刑事从宽处理的实质性构成要件,关系企业能否通过检察监督考核。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检察监督机制,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查漏补缺合规计划中的疏忽,另一方面也可正面引导合规计划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不同行业的企业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不尽相同,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合规计划检察监督时,要打破固定思维结合企业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判
5。
二是对刑事合规计划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后,经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委员会审查,再提交检察机关研判,而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采取从宽处理的依据。刑事合规计划执行的检察监督内容,应当包含合规计划是否能够识别、预防和处置刑事风险。具体而言,企业基于实际规模、面临的刑事风险,有针对性的识别;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审核,形成风险报告以供企业管理者决策;刑事风险发生后,企业能够及时处置,并检视计划漏洞,及时更新等。当然,任何合规计划都不可能完美的阻止企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没能阻止并不意味着计划无效,合规计划的有效执行应当是降低企业刑事犯罪的概率。因此,检察监督的要义和实质,是企业内部权力的运行是否遵循了合规计划、体现法治意识,改善企业营商环境价值。
此外,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的监督,不仅仅是对第三方组织提供的考察评估报告的监督,还包含对第三方组织考察评估过程的监督,同时是对涉案企业合规体系实际运行过程、效果的全过程监督
6。
四、企业合规检察监督的实践思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检察办案主责主业的同时,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企业合规建设、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彰显了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责任和担当。实践中,推动企业合规体系构建,创新发展各种机制,对企业犯罪从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转变,是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延伸和对法治经济秩序的更好维护。明确检察监督职能在企业合规制度中的实现路径和着力点,在现有监督职能的基础上,拓展监督范围,构建探索多途径、立体化、宽辐射的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十分必要。
(一)以合规必要性审查为基础,严格把握合规适用标准,精准选择合规整改模式
深刻领会合规制度的精神要义,根据案件事实、结合企业实际、围绕企业特点,客观、全面做好合规前调查研究等工作,严格把握企业合规适用标准和条件。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其社会贡献度、发展前景、社会评价、处罚记录等。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容纳就业情况、发展前景等方面从发,结合案发原因,查找其经营风险和管理缺漏,积极探索实施“一案一议”方式,为企业量身定制企业合规整改模式,构建多样化的企业合规治理新路径,避免因“生硬”合规整改给涉案企业带来过大负担。
(二)以全过程合规监督为保障,确保合规整改见实效,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创新办案思路和理念,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多方协作优化刑事合规计划,立足涉案企业自身问题,结合相关领域的合规标准,指导企业细化合规计划,对合规体系运行涉及的组织架构、事项流程、内控机制、风险整改、文化培塑等内容进行细化分解,提升合规计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合规计划认真检视企业整改效果,严格落实全过程监督。用好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等方式,依法作出程序性处理,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三)以“三个效果”相统一为导向,持续做好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的检察监督,助力企业行稳致远发展
检察机关经综合考察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但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脚步不能止步于此。企业合规让企业“活下去”,有机会“经营好”是目的,最根本目的是促进企业长期持续向好发展。即便是诉讼程序终结,检察机关都应当对案件反映出来的企业刑事风险点进行提炼、研究和总结。在深入分析犯罪原因、防控对策,有针对性地向涉案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及时提示相关企业整改,铲除再次犯罪的温床。此外,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对企业已整改到位部分加强常态监管,较为薄弱环节持续整改十分必要。通过开展“回头看”,邀请第三方监管人员围绕企业已整改问题及关联持续建设领域进行跟踪回访,监督刑事合规计划建设以及落实的情况,继续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普法服务,确保合规整改效果能够“长效长治”。(作者: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助理)
参考文献:
1.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构建》,《中国刑事法学杂志》2019年第2期
2.朱孝清,《企业合规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法治研究》2021年第5期
3.张静,《检察维度下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法制博览》2022年3月
4.孙宏健、赵岩、韩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实践思考》,《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期
5.齐钦、孙昕锴、王路路,《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判断》,《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3期
6.奚玮,《论企业合规刑事化试点中的检察监督》,《政法论丛》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