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瑶
当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贯彻谦抑慎刑司法理念尤显重要。故意伤害案件每年在基层检察院所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中占比较高。笔者从结合所在基层院近两年所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特别是批捕、起诉、判处轻缓刑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对故意伤害案件不捕不诉的更多可能性,对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如何更好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可行性意见。
一、审结案件数据分析
(一)审结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情况
近两年,该院审结审查批捕案件266件359人,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52件79人;审结审查起诉案件440件528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28件51人,不捕不诉率分别为22%、9%,同比分别上升5%和4%。2021年,该院审结审查批捕案件317件448人,不批准逮捕80件109人;审结审查起诉案件574件716人,决定不起诉116件145人,不捕不诉率分别为24%、20%,同比分别上升2%和11%。
(二)故意伤害案等案件不捕不诉情况
2020年,该院共审结故意伤害审查批捕案件30件34人,不捕3件3人,共审结故意伤害审查起诉案件51件55人,不诉5件6人,不捕不诉率分别为8%、10%,同比分别降低21%和上升4%;2021年,该院共审结故意伤害审查批捕案件27件28人,不捕7件7人,共审结故意伤害审查起诉案件53件56人,不诉15件17人,不捕不诉率分别为25%、30%,同比分别上升15%和20%。
故意伤害案在受案数量相差不多的情况下,不捕不诉率2021年较2020年大幅度提升。在该院受理案件较多的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案、盗窃案、故意伤害案中,故意伤害案的不捕不诉率排在首位。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故意伤害案件适用不捕不诉率的空间较大。
二、故意伤害案件具体办理情况
(一)故意伤害案件特点
故意伤害案件成因呈现出多样性特点,情绪失控往往是直接导火索,引发故意伤害案的矛盾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土地纠纷。由于有些乡镇在分配、承包土地时没有解决好矛盾,或者村民对一些荒地的争抢等,导致每年都有因土地纠纷发生的打架事件;(2)邻里纠纷。邻里纠纷多是因为居住环境、日常生活矛盾等引起;(3)家庭纠纷。这类案件主要是婆媳之间、兄弟之间、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矛盾引发的打架,导致轻伤以上的结果;(4)日常纠纷。这一类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大多并无积怨和原则性的矛盾,而是因为一些无端的理由发生突发性的争吵和冲突。
(二)故意伤害案中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标准分析
1.社会矛盾未化解。承办人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当事人是否赔偿了被害人,双方是否达成和解,是否出具谅解书等,是作出批捕或起诉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容易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对未达成和解案件进行批捕,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后期达成和解、化解矛盾。
2.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系累犯、有无吸毒史或其他违法犯罪记录,是承办人衡量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重要参考标准。
3.持凶器殴打他人。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罪中,持械实施伤害的行为是从重处罚情节之一。承办人在审理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对于持有凶器伤害他人的,一般作出了批捕和起诉处理。
4.捕后案件一般作出起诉处理。2021年办理故意伤害不起诉案件16件,只有2件是捕后不诉案件,其他18件捕后案件,部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和解,且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但还是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三)对移送起诉案件判决轻缓刑分析
根据一审判决情况,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轻缓刑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情节轻微的案件较多。大部分故意伤害案的犯罪情节较轻,刚达立案标准的案件较多,因此判处轻缓刑的比例较大。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案件较多。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因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引发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属于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之一。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获得谅解、因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引发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都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案件较多。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属于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之一。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故意伤害(轻伤)公诉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办案指引》,因婚姻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的案件,可以做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居住环境较为稳定,人员流动较少,邻里之间关系简单祥和,崇尚无诉观念。虽然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磕磕碰碰,但更多的是处于互相依赖、互相帮助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的办理都会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只要被害方谅解被告人,本着低头不见抬头见,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一般考虑对行为人酌定从轻处罚。
三、部分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类型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原因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后,2021年5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率先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故意伤害(轻伤)公诉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办案指引》(以下称《办案指引》),《办案指引》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可作不捕不诉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该院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一些符合《办案指引》规定的不捕、不诉情形的却作出了逮捕、起诉决定,该现象的存在具有以下几类原因:
(一)赔偿金机制不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未落到实处。
目前,基层院普遍没有建立赔偿保证金制度。从本文分析可以看出,故意伤害案件的当事人是否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是否获得谅解是承办人对该案作出批捕、起诉与否的重要考量之一,在17件未谅解的案件当中有7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是一审法院审理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后因获得谅解被判处轻缓刑。这些案件中,一部分是被告人愿意赔偿,因为无法满足被害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导致和解协议无法达成,致使在审查批捕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出于以捕促赔或办案风险考虑而作出批捕、起诉决定。
(二)理念没有更新,办案机制不完善
1.构罪即捕、构罪即诉、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非检察机关一家所能为,需要全社会更新观念。从近两年受理案件来看,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案件逐年增多,较高的报捕率催生了高羁押率。在普通群众心中,司法机关是打击犯罪的追诉人,犯罪份子不关押起诉就是放纵犯罪,新的观念不被接受。观念是文化层面的问题,具有固化性、持久性,这种观念也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重要障碍。
2.绩效考核制度指导甚至制约着办案行为。检察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案件一直是评查案件类型之一,尤其是近两年,对于捕后不起诉、捕后判轻缓刑是重点评查的案件类型,甚至纳入绩效考核目标范围内。绩效考核是“指挥棒”,如果在考核指标的设计上不能以人权保障为导向,不对不捕率、不诉率进行正向考核,降低羁押率和不捕率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空谈。
3.容错机制的缺失无法消除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逮捕条件的规定,对其中“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可能对被害人打击报复”等应当予以逮捕,这些可能性都是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未来行为的一种主观判断和预测,这种社会危险性条件不好把握。由于容错机制的缺失,许多办案人员认为不捕、不诉、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存有一定风险,由此导致可捕可不捕的予以逮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起诉,可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倾向于不予变更。2021年11月1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追究办案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检察人员因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决定的,除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案的,一般不予追究司法责任。笔者认为,该通知的印发,有利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三)承办人对案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考量因素不同
在很多刑事犯罪中,对行为人在进行不法行为时是否持有凶器是评判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如盗窃罪,持凶器盗窃是立案标准之一,不要求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再如寻衅滋事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与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一样是该罪立案追诉情形之一。行为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也是如此,如诈骗罪,行为人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数额只要3000元以上即可定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承办人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时是否携带凶器,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来作为评判其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因素之一。
四、如何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更好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一)建立赔偿保证金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依法从宽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以该院故意伤害案来看,刑事和解的适用率和成功率并不高,近一半案件未达成和解,赔偿金额是关键点和难点。被害人漫天要价、变相讹诈时有发生,甚至出现犯罪嫌疑人已赔代罚等情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笔者认为基层院可以借鉴该通知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指导办法》,对赔偿保证金的适用罪名、适用情形、适用程序、提存流程等进行详细规定,这对促进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刑罚、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都有积极意义。
(二)联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做好协商工作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在立案时达成和解,且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会直接决定取保候审,对于没有达成和解的会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为期限较短,检察机关在7日内组织双方达成和解的成功率不高。
每一起犯罪背后都有社会根源,司法的任务不仅在于打击犯罪,更在于恢复和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将故意伤害案的协调工作前推至侦查阶段,尽量在侦查阶段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三)细化区分案件从重处罚情节
2021年,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对持有凶器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提起公诉的占90%,对于有违法记录的案件均进行了批捕和起诉。笔者认为,承办人在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应当进一步细分从重处罚情节,从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中来综合评判其社会危险性。
(四)以公开听证、部门讨论等机制进行风险研判
从近两年不捕不诉率的大幅提升来看,司法人员的观念有一定的提升和转变,上级院对容错机制也作出了规定。笔者认为,今后办案人员应积极探索捕后因量刑证据等发生变化,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办案指引》不起诉情形的,对案件进行不起诉处理。办案人员可以通过部门讨论、进行公开听证等形式,听取其他办案人员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通过这种方式,一是将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作为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可以减少办案人员的办案压力;二是可以让人民群众转变观念,从“重打击、轻保护”向“重保护、轻打击”的司法理念转变。仅靠检察机关一家进行转变不能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公开听证让群众了解司法人员的职责不仅是“除暴”还有“安良”,只有整个社会的观念进行转变和提升,“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才能走得远、走得实。
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其中观念重塑、制度优化、办案模式重建是当务之急。检察机关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如能转变观念、建立保证金制度、积极构建检察官主导的和解机制,就能促使更多案件更早化解矛盾,更好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