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共监督立案5件,同比上升66.7%;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5件,同比上升92.3%;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7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5件,同比上升600%、500%。”这是通城县检察院在3月份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上汇报的监督成效。
数据背后是通城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转变司法理念,延伸监督触角,通过能动履职打造新时代大数据检察监督新版本的结果。
今年以来,通城县检察院加强与法院、公安协调沟通,与公安联合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与法院建立完善监督制约和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实现了案件信息共享,全面掌握刑事、民事、行政等办案“大数据”,深挖监督线索,整体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从“索要数据”向“数据信息共享”转变,增强监督的主动性
今年3月,该院第二检察部在审查办理一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跑分”(通过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只立案查处了李某某1人,对同案的共犯杨某某只有询问材料,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带着疑惑,承办检察官来到设立在县公安局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法制部门的配合下,查阅了警综平台,发现公安机关没有对杨某某立案,仅作了受案登记。随后,承办检察官在全面细致审查全部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当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
监督难、监督渠道不畅、监督线索不多……针对影响监督质效的掣肘,通城县检察院与公安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注重加强公安执法监督与检察侦查监督的相互衔接,依托警综平台这个警务信息资源大集中的信息化工作平台,打破“数据壁垒”,转变以往向公安机关“要数据”的监督模式,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进一步增强了监督的主动性。
除了个案信息的共享,通城县检察院还注重每月定期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共同汇集、梳理案件信息“大数据”,不断拓展监督线索的来源渠道,主动监督、主动作为。
近日,通城县检察院运用公安警综平台提供的案件信息,将司法局社矫部门提供的240名社矫人员名册与平台数据进行比对,查询到30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在省外住宿、交通出行的记录,再对社区矫正外出请假报备记录进一步核查,发现杜某等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私自外出,针对这一情形,通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县司法局及时进行全面清理整改,进一步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规范管理。
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增强监督的及时性
今年2月,一个求助电话引起了通城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的高度重视,原来,公安机关在抓捕一起贩毒案件嫌疑人时,出现了意外状况,据嫌疑人交代,其在出发购买毒品的前一天,为逃避处罚,事先吞食了缝衣针,在这种情形下,难以将嫌疑人关押到看守所。而且本案“人货分离”,后续的侦查取证也存在一定困难。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共同研究案件后续如何办理。为此,该院分管副检察长立即带领办案骨干与侦查人员一起现场会商研究,针对嫌疑人自残以逃避关押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先行送至专门的监管医院进行治疗,待治疗完毕后,再及时执行拘留和提请逮捕。同时,针对本案“人货分离”的特点,检察机关就如何收集证据列出侦查提纲,提出了可行的侦查取证建议,为案件的后续侦查取证工作顺利推进打下了基础。通过事前、事中的及时介入引导,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移送审查起诉后的反复退查,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效。
通过案件信息数据的共享和“大数据”排查,可以及时发现诉讼监督线索,达到及时监督、及时纠正、及时见效的效果。
在对法院刑罚执行监督和财产刑执行活动监督中,较之以往依靠当事人反映、到司法所抽查、查阅档案等“事后监督”方式,通城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大数据”监督优势,根据法院审管办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数据信息和收款银行凭证簿等台账资料,可以及时掌握刑罚执行和财产刑执行情况,快速筛选出刑罚执行不规范、财产刑未执行到位的案件,并对案件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及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能达到双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今年以来,该院共办理财产刑执行违法监督案件38件,监外执行违法监督案件18件,监督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从“数据枢纽”向“监督中枢”转变,增强监督的系统性
今年2月,通城县检察院案管部门在对业务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时,发现通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熊某某非法狩猎案中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嫌疑人猎捕麂、野鸡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为此,案管部门及时将这一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向第四检察部移送。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通过审查后,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对熊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管工作从案件流程监程、案件数据汇总的内部监督管理,到现在的系统分析研判监督线索,引导业务部门的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了由“数据枢纽”向“监督中枢”转变。特别是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后,进一步扩展了数据库,获取信息更全面,互联互通更频繁,所有数据归口汇总分析,案管“中枢”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案管部门作为联络部室,每月定期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类业务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发现监督线索及时向业务部门提供,并将监督情况反馈至法院、公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与法院、公安召开联席会,共同分析研究司法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今年以来,共向法院、公安收集业务数据300余条,监督线索20余条,向法院、公安通报不捕不诉、纠正违法、退查到期后未重报等案件信息140件,反馈监督情况75件。
“数字检察”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立足新时代运用“大数据”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体现,通城县检察院通过与法院、公安良性互动,把各项互相监督制约机制做实做优,做出成效和品牌,有利于共同促进司法办案规范化,共同促进工作高质量发展。
(黎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