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提出再审期限的规定,对原民诉法没有作出修改,只是由于新法对原法条款的增减便出现了条文的序号有变化。因条文序号发生了变化,关于法条相互援引的规定也应随之作以调整,但笔者在学习中发现了新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关于援引法条的规定出现了“法条不对应”的漏洞。
新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与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条文内容完全相同。该条中关于援引第二百条的规定是针对旧法的法条序号所作出的规定,旧法第二百条的内容,新法已经调整为第二百零七条了。
新法的第二百零七条的内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新法第二百条的内容为“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从以上新法的两个条款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有新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非依照新法的第二百条之规定,新法第二百条是关于对认定无主财产判决应当撤销情形的规定,若按新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则自然无法援引而申请再审,或援引后导致当事人败诉等不利的情形,亦失去了该规定的立法意义。故新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应调整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以还原该条款立法目的的应有之义,从而避免出现因“无法对应适用”的“僵尸”条款。
(凌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