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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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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2021-08-18 19:17:0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文/郑才

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和期盼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快捷高效便民,法律援助异地协作这一机制在全国各地得以普遍应用和推广,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适应新常态,结合新要求,在日常工作中逐步有益尝试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如转交申请、调查取证、协助收集材料等等。通过实践,我们认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有利于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既方便了当事人,也增强了法律援助信誉,形成全国“法援是一家”的动态机制,应当成为构建能动法治体系与社会治理创新应有之作。
2020年6月10日,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协作函》,通过该公函,我们得知:麻城市农民工林某等3人因所在的针织公司拖欠工资,林某等3人已向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律师代理诉讼。因林某3人在家在湖北且工作湖北,故函请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并于6月25日前回复。当时,全国疫情形式虽趋于好转,但各地防控措施仍非常严格,要求尽量较少人员流动。我们迅速联系到了林某等3人,并按照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公函要求,很快提前完成了法律援助协作任务。当事人免除了来往舟车劳顿,节约了费用,法律援助机构提高了工作效率,彰显了司法惠民作风,当事人感激万分。通过开展此次法律援助协助工作,我们不仅实实在在的感受了法律援助协助机制带来的好处,但也从中摸索出法律援助异地协助机制有待规范建立和不断完善:
首先,法律援助异地协助必须有法可依。在接到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函的时候,我们首先考虑的是完成异地协作的法律依据的问题。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是开展法律援助事业的行政法规,是日常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遵循,目前尚未设置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对法律援助异地协助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34条对法律援助虽然提出了规范、便捷、效率的原则,但对于法律援助异地协助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只有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请求调查取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和程序,是我们办理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基本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当事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更好的维护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出发,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的规定上,要上升到立法层面上,建议在起草《法律援助法》时,对于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作出顶层设计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让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工作有法可依。
其次,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应当划定协作范围。在日常实际工作中,人们较普遍对于“法律援助”字义理解过于宽泛,经常会认为涉及法律方面的需求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然而我国法律援助具有范围限制,由此让我们经常处于尴尬的境地。那么同样,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也应当具有范围划定。首先它受制于法律援助范围,其次,异地协作是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的请托办理事项,委托的范围应当是委托方有权管理的事务且受托方可以单独完成的工作。根据目前法律援助业务开展的情况,我们建议划定协作的范围应当基本为程序性事务,如协助申请、送达文书、审查材料之类,实质性事务为辅,只能从事调查取证之类,因为,有些涉及案件具体办理的内容依法应当由承办人亲自实施的,依法不应当委托他人办理的。
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应当指明具体要求。如本次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对协作时间作出界定“6月25日之前”,这是为了及时获取受托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特殊时段(如疫情、自然灾害)更能够发挥其作用,如果没有指明具体要求,就有可能时间跨度长,办理事项达不到效果。另外,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也要做出保密要求,需要采用特殊方式、方法实施的协作工作也要进行明确,避免无法准确完成协作事项,浪费人力物力精力,耗费国家公共资源,得不偿失。
法律援助异地协作费用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从法理上讲,异地协作是受托方处理委托方事务的行为,原有合同法及现行民法典都规定,委托方应当支付费用。那么法律援助异地协助与民事委托行为不尽相同,法律援助机构是国家公益事业单位,具备一定的公用经费,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义务后,为此而支出费用具备正当合法性,完全可以作为财务支出的。由此,法律援助异地协作费用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能够自行承担,也可以不由委托方承担。
法律援助异地协作行为法律责任问题。正所谓:“言必行,行必果”,我们认为,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委托行为本身的法律责任应当委托方承担,是否具备符合委托的法律条件是由委托方进行审查的,那么基于审查而做出的行为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法理,理应由审查判断者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在具体完成协作事项时产生的法律责任时,应当由受托方承担直接责任,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受托完成异地协作工作时,受托方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履行协作义务,对工作中产生的后果首先负责,但基于完成工作来源于委托的原因,委托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维护受侵害利益方合法权益保护。
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工作,有助于更好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紧跟时代步伐、在新时代履行好职责使命,今后我们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要从以下三方面努力:
一是大力宣传、“广”域覆盖。针对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支持、参与法律援助,让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二是便捷高效 、“通”畅渠道。法援机构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拓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服务渠道。不断完善便民服务举措,为农民工、残疾人、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运用异地协作机制,推动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事项“一次办”
 三是协同联动 、“实”字当先。全面落实“解民忧、护民利、保民安、顺民意、纾民困、暖民心”的工作要求,简化程序,压缩周期,快速办理,妥善化解矛盾风险,在一件件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实实在在的案件中,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异地协助机制,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当前深化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必然要求,是法律援助机构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的应有之义。我们将从群众最期待的事情做起,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拓宽法律援助领域,为贫弱群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法律援助中更加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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