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7:17:4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文/徐兴勇 向宇
摘 要: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显成效,收到良好效果。
关键词:司法救助;乡村振兴;未成年人
一、司法救助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1年2月起到2023年2月止,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
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建始县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8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案件7件,寻衅滋事司法救助案件1件;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中,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占比高达86%。
经过梳理分析,这些案件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被害人多为留守儿童
在近两年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中,受害人为留守儿童的占绝大多数。比如在杨某某、罗某甲司法救助案中,罗某甲的父母在外务工,罗某甲与其奶奶共同生活。2020年7月2日13时许,邻居罗某乙趁罗某甲家中无人之机,进入罗某甲屋内,将罗某甲抱在自己腿上对其实施猥亵。当日15时许,罗某乙再次进入罗某甲屋内,将罗某某甲抱起进入卧室,再次对罗某某甲实施猥亵。
(二)乡村家庭不完整、双亲不和睦
在近两年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中,受害者绝大多数来自单亲或是父母关系不睦的家庭,紧张的家庭关系使孩子承担了很大的风险隐患,一旦父母之间发生冲突,孩子就成了最无辜的受害者。比如在李某甲司法救助案中,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之母)伙同他人谋杀了丈夫剧某某,案发时李某甲还未满12周岁。父亲死亡,母亲入狱,李某甲拥有被害人家属和嫌疑人家属双重身份,既要承受骤失亲人的痛苦,又要忍受周围乡亲的纷纷议论,更为紧迫的是失去了生活来源,她的生活无论是在精神还是物质方面都陷入了巨大困境
(三)熟人作案居多
经过对近年来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调查显示,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为熟人作案。熟人利用对女童相对熟悉的“优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女童的家庭情况,以其年长获取女童的信任,为侵害者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比如在李某某、宋某甲司法救助案中,根据其户籍所在地扶贫办查询资料显示,李某某一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6口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为李某某夫妻二人在外务工的收入,其女宋某甲留守在家。2020年3、4月份的一天,宋某甲的哥哥宋某乙在其家中对宋某甲实施奸淫。
(四)留守女童遭受侵害案发现难 ,取证难
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猥亵案件普遍具有发现难、取证难的特点。主要是因为性侵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受害者年龄较小,由于不知道或者不敢对他人说起,导致案件被发现之时已在数月,甚至数年之后,此时相关的重要证据早已消失。在农村,此类案件大多数的侵害者与被害人都较为熟悉,有的甚至是关系密切的亲属,因此很难被察觉
(五)司法救助金额有限、发放周期较长
从本次调研结果来看,每次发放的司法救助金的数额有限,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救助人眼前的困难,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被救助人生活困难问题。其次是发放的周期较长,通常情况下,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由检察机关形成司法救助案件材料,再上报至县级政法委审批,最后由财政部门将救助金支付给被救助人。从救助人申请救助到救助文件审批再到救助金发放中间程序较多,时间周期较长,影响救助效率。
二、问题原因分析
(一)乡村经济贫乏,监护人很难尽到切实有效的监护责任
目前,我县绝大部分乡村没有自己的支柱产业,经济贫乏,青壮年只能外出务工。由于工作时间长或者务工地没有农民工子女学校等问题,只能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中,交给年迈的长辈看护。而农村老人受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影响,视性为洪水猛兽,只知阻拦而不会正确引导,更不会开展性教育,导致留守儿童在受到侵害的时候甚至不知道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更不知道遇到这种事情需要报警。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二)乡村家庭不和睦导致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
在乡村部分家庭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家庭不和睦而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家庭关系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孩子缺少来自父母的关爱和正确引导,就会从网络、社交软件、或他人身上寻求安全感,这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乡村犯罪分子法治观念淡薄,存有侥幸心理。
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都不高,对法律没有足够程度的认识和了解,认为对女童“亲一亲、摸一下”,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并不属于犯罪;再加上大多数猥亵行为并不会在被害人身上留下明显痕迹,即使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查无证据,使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
(四)乡村文化娱乐生活贫乏
在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脱贫攻坚前已有明显提高,但地广人稀,人员比较分散,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生活较少,加上家中子女外出务工,无论在生活还是精神上都无法照顾老人,随之产生的一些负面情绪又得不到正确的宣泄,长期累积造成心理疾病,最终导致心理扭曲,导致犯罪行为。
(五)乡村家庭、学校性教育严重缺失
近年来,社会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许多学校开设了性教育课程,此外家长也在通过各种途径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在这方面乡村家庭和学校毫无疑问是落后的,父母关注更多的是孩子的学习成绩,而心理健康则往往忽视,对性教育则更是觉得是羞耻的,难以启齿,采取回避的态度,加以许多学校并没有开设专门性教育的课程,使许多儿童对性知识懵懂无知,即使自己已经遭受侵犯却不自知,更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
三、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路径探索
(一)打击为主,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
遭受性侵害会给孩子的成长蒙上终生的阴影,其损失是无法挽回难以计量的。因此,司法机关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点打击侵害幼女的犯罪行为,从重从快惩处恶性犯罪,警示和教育存在侥幸心理的人,扎紧保护幼女的法律“篱笆”,架起足以震慑不法分子的高压线。
(二)预防为辅,进一步深化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送法律宣传资料到乡村。针对乡村当前司法救助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乡村进行普法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编印法律法规单行本、《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司法救助典型案例选编》等广大农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法治宣传资料,发放到各乡村,防止犯罪分子认为对女童“亲一亲、摸一下”等行为并不属于犯罪的法律意识薄弱现象;也防止乡村百姓潜意识认为“司法救助”是骗人的手段,从而抵制司法救助工作,使救助更加困难。同时引导受害人能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法律宣传走进校园。检察机关采取播放宣传片、微电影等方式,选取典型案例,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是法治讲座和法律咨询到乡村。检察机关组织普法讲师团,针对乡村当前司法救助中遇到的突出或带有共性的问题,对乡村基层干部开展法治讲座;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中、法律志愿者分批分期,到乡村开展法律咨询工作。
四是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到乡村。在各乡村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给予乡村百姓法律援助,做到村有联络员,乡有工作站,县有法律援助中心。
五是法律风险体检到乡村。结合“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为村委会制订的自制章程、村规民约,为乡村村民开展“法律风险体检”,进一步培养村民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三)畅通线索发现渠道,及时进行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当前,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但不可回避的是仍有一些脱贫人口存在返贫风险,必须把防止返贫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检察机关应建章立制强化各办案部门和各办案检察官的相互沟通联系,确保及时发现司法救助案源,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及时纳入救助轨道。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扶贫、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及时、全面掌握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线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困难人员,努力做到一个不漏,防止被害人因案返贫。比如在李某某司法救助案中,李某某母亲入狱,父亲死亡,按照她自己的意愿跟随舅舅生活。但因其舅舅家庭经济困难,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有两个孩子正在读书,经济压力大。为让李某某能有稳定的经济保障,帮助其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建始县检察院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寻求民政救助。民政部门经核实认定,李某某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条件,按规定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范畴,给予其每月1200元的生活补助。同时,本院与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发起了司法联动救助,在县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下,4万元司法救助金发放给李某某,有效的防止了其家庭因案返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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