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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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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复利受法律保护吗?
2020-06-26 17:06:0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文/严永(中共湖南党校)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有单利和复利之分。一般借款的利息是指单利,就是以本金为基础计算的利息,所得利息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复利是将到期应得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的利息,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或“驴打滚”。
从理论上讲,计收复利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出借人将款项借出是为了收利息,计算复利有利于出借人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复利的存在,能有效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借款。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专门对复利问题进行规定,从司法实践而言,关于民间借贷复利的态度有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5条的“一律不予保护”,到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七条的“有限制的保护”,再到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28条“双超不予保护”,具体说明如下:
1、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刚从计划经济过度到市场经济时,对市场经济的规律认识还是初浅的,将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从而扩大本金的基数,是一种常见而又典型的高利货行为,它不仅极大地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具有极大地社会危害性。因此,《民通意见》第125条非常明确地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2、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复利问题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深入。对民间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复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当适当予以保护。《借贷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人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说明复利并不是一律不予保护,明确利率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3、21 世纪之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方面都实现了非常巨大的发展,民间融资、借贷的环境变得空前的自由,虽然民间借贷的利率的最高比例受到国家的控制,但相关法律法规还建设中,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其借贷利率的变化比较灵活,带来了行业繁荣之外,也使其发展异化,如演化为非法集资、新型庞氏骗局等。为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货行为,《借贷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使得借贷复利设定的界限和合法性进一步明确,其进步性值得肯定。
因此,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复利要受法律保护,应从两方面去考察和把握:
第一,满足借贷复利的产生条件。(1)利息已经发生,借款人到清偿期不能还本付息;(2)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3)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将利息计入本金);(4)计入本金的利息最大值为原始本金年利率24%。
第二,符合借贷复利的保护原则。《借贷规定》第28条款可以概括为“双超”不保护原则:(1)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如果前期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人民法院则不予以护;举例说明,乙向甲借款100万元,借款年利率30%,借期一年未能还本付息,双方协商约定利息计入本金再借一年。甲在乙出具计算复利的债权凭证到期后要求乙还款,借款本息总计169万元【计算过程:原始本金100万元+30万元+39万元】,由于甲乙约定的前期利率30%超过了年利率24%,所以产生的复利不予保护,同时约定的前期利率30%超过了最高年利率标准24%,超过部分也不予以保护。此种情况下,受法律保护的本息为148万元。
(2)即使单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但如果在最后一笔借款期间届满后计算出的本息之和超过法定上限,人民法院对超过的部分也不予保护,这个上限就是最初的借款本金加上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举例说明,乙向甲借款100万元,借款年利率20%,借期一年未能还本付息,双方协商约定利息计入本金再借一年。乙经营困难,一直无法偿还借款。甲在乙第三次出具计算复利的债权凭证到期后要求乙还款,借款本息总计207.36万元【计算过程:原始本金100万元+20万元+24万元+28.8万元+34.56万元】,由于甲乙约定计收的利息已达107.36万元,已经超过按最高年利率标准24%计收的4年利息96万元【计算过程: 100万元×24%×4】,超过的11.36万元利息就属于出借人谋取的高利,不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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