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浠水县人民法院散花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受理后法庭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双方均在庭前完成了财产申报,为高效圆满办理案件打下了良好基础。
案情回顾
在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王女士诉称,他们的共同财产仅为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李先生辩称,其常年在外工作,婚后工资收入都转账给了王女士,家里大小事情包括按揭买房都是王女士一手操办,除去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和日常生活开销外,还至少有20万元存款。
案件办理
鉴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争议较大,庭前,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同时阐明了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
王女士在申报中载明了商品房首付款及偿还银行按揭情况,对抚养孩子的衣、食、就医等费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开销提供了相关支付凭证或证明。法庭对原告王女士的申报情况进行了核实,并结合被告李先生工资转账清单,认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仅为上述房屋,无其他存款。被告李先生无异议。
经调解,王女士与李先生就该房屋分割方法以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均达了一致意见,该案得到圆满调处。
法官说法
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往主要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调查,或是离婚后再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往往财产调查的时间比较长,也容易发生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能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司法的权威性,积极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法院及时对双方申报内容的匹配度进行对比,核实申报内容,提高化解纠纷的效率,取得良好效果,实现案结事了。
(王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