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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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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带您了解担保的“正确打开方式”
2024-10-25 21:04:4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行为,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物保、人保和金钱担保。担保是保证债权实现的常见方式之一。
  团风县人民法院总路咀法庭以近期审理的三起案件为例,带您了解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帮您避开担保中的"坑"。
  物保,即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
  案例一:2021年,张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的"房本"交给王某作为"抵押"担保。2023年,张某因生意失败,未能偿还王某的债务,王某遂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就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总路咀法庭审理发现,张某在借款时,仅将房产"房本"交给王某,未办理抵押登记,最终只能以一般借款审理本案。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中,张某用房子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王某对被告张某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案例二:2020年,刘某在胡某处多次赊购建筑材料。2022年,双方经结算,刘某欠胡某材料款共计12万元,刘某因无钱付款,向胡某出具欠条一张,邓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后刘某未能及时偿还该项欠款,2024年,胡某将刘某和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偿还欠款,并要求邓某对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路咀法庭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邓某仅在"担保人"处签字,未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按照一般保证认定保证人责任。
  法官说法: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起到补充性。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关系,债权人在担保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担保人求偿,债权人无论向谁主张权利,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无论是担保还是被担保,都要看清担保合同的内容,理性签字。
  金钱担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货币作为担保。
  案例三:2023年,朱某向李某订购一批材料,因朱某要求的材料尺寸特殊,李某遂要求朱某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朱某按照要求向李某支付5万元,并要求李某在七天内发货,但在十五天后才接到李某的收货通知。因李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发货,朱某为了不耽误工期,已在他处购买了材料,因此朱某要求李某退还先前支付的5万元。李某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退还。后朱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订金"。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仅就部分内容达成口头协议,朱某认为其支付的5万元为"订金",李某认为该5万元为"定金"。
  法官说法:"定金"还是"订金",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清楚。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交付或接受订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后果。
  (熊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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