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金晶 )大家都知道贩卖假烟是违法行为,但不按规定卖真烟同样也会构成违法犯罪。有些人耍“小聪明”“钻空子”,自以为天衣无缝,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了一起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买卖合同纠纷,故对该案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知去向,有嫌疑
L某是一家烟酒副食店的老板,闲暇时也会发展线上生意。2024年5月,C某通过微信多次在L某处进购知名品牌香烟并二次转卖,虽然多次口头承诺会很快付款,但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后直接“玩失踪”。久而久之,其欠的货款居然累积到了6万余元。
L某不论是前往C某家中催要还是电话联络均被置之不理,不上线也不露面,甚至连家也不回了。本就是小本经营,现日常资金周转陷入了困境,面对一地鸡毛和烂摊子,走投无路的她将C某告上了法庭。
不出所料,有猫腻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C某送达了开庭通知书等文书,并将其传唤至法院。
案件承办人李惠民将原、被告交易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等事实全部摆在台面上一一厘清。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正要劝解C某应当履行自己法律义务的时候,却发现C某是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利益驱使,多次低价购进香烟,再以市场零售价格进行二次出售并从中盈利,双方买卖已超过了5万元。
大冶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C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或将涉嫌经济犯罪,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L某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将进一步追究C某的刑事责任。
不能忽视,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院不是“维护”非法权益的帮手,一切经济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法律鼓励和保障合法、正当的市场交易,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商品都可以进行自由交易,一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缺少资质、不符合准入门槛,就极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