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机动车商业险时,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车辆使用用途,私家车空闲时间兼职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原告周某就涉案A牌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汽车损失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使用性质约定为"家庭自用"。
2023年4月某天,周某驾驶该车,通过"哈啰"平台接单,在运送乘客的过程中,与雷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雷某无责任。
2023年11月,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投保公司赔付其车辆维修损失5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
事故发生时周某在从事"哈啰"网约车运营服务,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理赔。
周某则认为:
其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拒赔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周某将家用车用于营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周某从2021年12月7日起,一直存在通过多个网约车平台从事营运接单的情况。车辆使用性质已经发生变更,超出了保险合同关于被保险车辆性质为家庭自用的约定。根据商业险免责条款,被告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周某将家用车用于营运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网约车搭载对象、行车路线、使用频次的不特定性,有可能显著增加涉案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本次事故发生时,周某正在通过"哈啰"平台跑单,进行营运活动,且周某并未将涉案车辆用于营运的情况及时告知保险人。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
案涉保险系电子方式投保,保险公司提交的汽车保险单投保单、保险投保提示书中对免责条款均进行加粗加黑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周某均已在投保人处签名。且在周某投保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中明确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在该保单重要提示中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和通用条款,并告知投保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明确告知及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生效。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车损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中保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合同订立后,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远超出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事故发生概率的合理预估,如按之前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
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其"家用"性质已变更为"营运"性质,车辆风险显著增加,一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投保人将会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小山在此提醒您,私家车车主在(考虑)兼职网约车服务时,需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投保相应险种的商业险。如已购买家用性质商业险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同步更改保单信息,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刘思齐 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