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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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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近30年竟然不属于夫妻?快来看看怎么回事……
2024-10-31 09:00:46 来源: 点击: 0
       (通讯员:彭诺欣)2024年10月,原告郑某(女)来到潜江市人民法院浩口法庭,请求与同居生活近30年的刘某离婚,但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的过程中,发现郑某并未提供有效的婚姻登记证明。
       经询问得知,郑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5年3月8日举办了婚礼,但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30年,期间生育一子并共同抚养孩子。郑某认为,二人虽不曾办理婚姻登记,但双方举办了婚礼,且已经共同生活近30年,理应构成夫妻关系,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符合情理。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与刘某虽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但二人的同居关系发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后双方又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事实婚姻的时间条件,所以双方之间并不构成事实婚姻,而属于同居关系。
       为了更好地让当事人了解清楚,承办法官邀请了当地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及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和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对彼此之间的关系有了明确的认知。本案经过多方联动,得到了高效处理,通过“法院+N”模式成功化解了纷争。
       案件结束后,郑某为表示感谢,特地向浩口法庭送来一大袋手种柑橘,称承办法官认真负责,帮她化解了多年来的心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官提醒:
       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关系依登记确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尽快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方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潜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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