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穴一女子朱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刑后朱某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盗窃之路,虽然盗窃未遂,但依旧获刑!
案件回顾
2022年10月,被告人朱某来到被害人周某位于武穴市龙坪镇的某处住宅,在二楼卧室内将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枚金戒指及一个黄金长命锁盗走,离开现场时被周某发现,朱某逃至另一处民宅卫生间内被周某母亲抓住,被迫交出盗来的所有物品。经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朱某所盗窃的物品共计价值8000余元。
检察官办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总想不劳而获而以身试法,最后不仅需要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罚处罚。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同时,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保护财产安全。即使出门片刻,也要随手关好门窗,以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翟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