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免费帮忙出国找工作”不可信
2021-10-08 19:41:1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日前,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李某、陈某甲3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欧某、邹某、钱某、陈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
2020年春节,朱某计划组织一批人偷渡至缅甸从事电信诈骗,遂通过其情人李某,及其妹妹陈某甲联系,以出国介绍工作为由,邀约欧某、邹某、钱某、陈某乙等多人,乘坐动车、飞机到达昆明,所有花费由朱某负担,李某管理账目。2021年3月15日,该一行人在云南边境准备偷渡至缅甸时被巡防民兵查获。后在公安机关的督促下回到荆州。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组织他人偷渡前往缅甸,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介绍、组织他人偷渡前往缅甸,3 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欧某、邹某、钱某、陈某乙在未使用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偷渡到缅甸,4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检察官提醒
我国外交部、公安部多次提醒:外出务工请通过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切勿轻信赴缅北地区的招工信息。更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做着“日进斗金,发家致富”的美梦踏入歧途,否则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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