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本是双方心意相合时的诚意表示,但当热情褪去,婚姻不再,彩礼也变成分离时的难题。近日,石首法院团山法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成功调解两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让当事人放下心结,各自追寻新生活。
案例一
2022年5月,夏某(女)与吴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据了解,吴某在婚前给付夏某见面红包20000元、现金彩礼150000元、“三金”费用40000元;男方承包女方婚宴开支;婚宴上男方亲属赠予“茶钱”40000余元。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吴某外出务工后双方基本处于无沟通无联系状态。2024年3月,夏某以“婚后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团山法庭起诉离婚,吴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夏某返还彩礼,且彩礼数额及退还事宜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婚宴开支及亲友赠予的“茶钱”均不属于婚约彩礼范畴,但彩礼款和“三金”属于彩礼。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婚姻关系即宣告破裂,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十分短暂,彩礼金额较高,应适当予以返还。
承办法官在认真倾听原、被告双方内心的真实诉求后,从情、理、法角度入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结合当地风俗、彩礼数额及使用情况及经济情况等因素,提出返还彩礼的参考性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彩礼返还金额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即返还彩礼125000元。至此,该起离婚涉彩礼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二
2023年1月,刘某(女)与徐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徐某向刘某给付现金彩礼20万元。婚后,双方争吵不断。2024年3月,女方以“性格不合”为由,向团山法庭起诉离婚,男方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因原、被告均在外地,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采用“背靠背”方式、远程视频“面对面”方式进行调解,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经过倾情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彩礼返还金额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即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向被告返还了彩礼。
法官提醒——
2024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该规定就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规范,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到“礼”。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本就是一份美好的祝愿,而不是衡量情比金坚的筹码。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双方性格相投、感情相依,广大群众要秉持正确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朱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