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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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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废铝2000余公斤,换来“牢狱饭”
2024-05-06 09:20:2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我们公司保安巡逻时发现废铝块被盗了,这已经是本月以来我们公司第七次被盗了。”2023年,监利市经济开发区铝业产业园内多家公司报案称废铝制品被盗。现场勘查、视频追踪、走访调查,经过公安机关的周密侦查,2024年1月,田某某、裴某某、伍某某三名“废铝大盗”被抓捕归案。
  2024年3月27日,监利市检察院以田某某、裴某某、伍某某涉嫌盗窃罪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15日,监利市人民法院以三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
  因赌博欠下债务,田某某萌生出了盗窃经济开发区铝业产业园内财物后变卖搞钱的想法,于是邀约裴某某、吴某某结伙同行。三人分工明确,田某某、伍某某负责踩点,裴某某则在一旁协助。经查,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田某某、裴某某、伍某某多次盗窃园区内四家公司废弃铝块、铝制方管、铝粉、铝饼等财物,共计2000余公斤。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监控视频,详细询问相关涉案人员,计算运输收购铝饼铝粉的重量和数额,查清三人盗窃的时间、次数、数量、获利等情况。同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推动田某某三人全部认罪认罚。
  为有效保障被害企业的诉讼权利,承办检察官告知被害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就案件处理听取被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依法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依法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案发后,田某某、裴某某、伍某某赔偿了两家公司各人民币8000元,共计16000元,取得了被盗窃公司的谅解。
  经审查,本院认为,田某某、裴某某、伍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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