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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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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剪光缆不可取 损人害己落法网
2023-11-01 09:07:5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经常上网的小伙伴都知道,网络一断,工作瘫痪。近日,由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甫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宣判,被告人甫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损失。


  2023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甫某某截断通信线路,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查,被告人甫某某凌晨3时携带一把大剪钳,开着电动小三轮来到公安县行政服务中心附近某工地,盗剪了15根长达100米正在使用中的通信光缆,致使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公安分公司、湖北广电公安支公司和国网公安县供电公司7170余户用户通信中断7小时以上,造成经济损失20万余元。当日凌晨4时许,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3年9月12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向公安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通信光缆承载着互联网流量,如同血管般密集分布,输送着人类通信的“血液”,不仅对通信行业本身极为重要,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广大网友谨记:保护光缆,人人有责。破坏光缆,违法必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夏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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