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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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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酒里掺“伟哥” 生产商监管方均领刑
2015-07-24 01:32:3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曹文  史晓钟
  
    不法生产商荆州市云中客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健酒中添加“他达拉非”(又称“西力士”,俗称“伟哥”),销往十多个省市,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监管职责的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失于监管,使该公司非法生产达7年之久。近日,经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荆州市云中客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晓萍、调酒师胡永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5年,分别并处罚金65万元、50万元;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前后两任所长沈红英、沈小忠犯玩忽职守罪,均免于刑事处罚。
    2005年,被告人胡永兰受邀帮助斯某开办酒厂,2006年4月,成立荆州云中客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为“云中客”,在白酒中加中药材,生产滋补性配制酒。胡永兰从互联网上了解到“西力士”可以提高男性性功能,便偿试将“西力士”添加到酒中生产具有壮阳功能的酒。经试验,在原有配方中加入“西力士”,饮用后有头痛、口干、鼻塞反应,又“对症下药”加入“头痛粉”、“法莫西丁”(抑制胃酸)、“滴鼻液”等多种药品。为解决加入药品日久沉淀问题,又将原酒加热至35ºC后,依次加入上述药物。再用香料、色素调节口感和颜色。经反复试验后,最后经过虑,灌装成为成品酒,销往市场。2009年5月,因生产、销售的“云中客”酒被检出含“他达拉非”成份,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斯某、胡永兰立案查处。嗣后,斯某担心再次被查便不想再经营,同年6月将该公司转让给被告人卢晓萍。卢晓萍接手该公司后,高额聘请胡永兰继续为云中客酒业调配添加“西力士”的白酒。为扩大销售,云中客酒业公司在互联网上制作网页,宣传“云中客”酒有保健、壮阳的功效。同时,还将酒免费赠送相关客户品尝,以提高其知名度。通过大肆宣传,打开了销路,除在湖北省销售外,还销往湖南、福建、江西、北京等十个省市。至2013年6月,4年时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非法获利150多万元。
    荆州云中客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从2006年4月成立,至该公司及卢晓萍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发,长达7年时间,一直在酒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按属地管辖原则和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部分工,云中客酒业公司的生产行为应由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监管,前后两任所长沈红英、沈小忠为监管责任人。负有对该企业日常监管职责的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从未发现该公司非法生产行为,更谈不上对其违法行为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云中客酒业公司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生产的“云中客”酒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被告人卢晓萍身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明知食品中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仍积极组织生产添加“西力士”成份的“云中客”酒并予以销售;被告人胡永兰身为该公司生产技术人员,明知“西力士”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积极试验并在生产中添加。被告人(单位)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红英、沈小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负有对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但在其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依据上述被告人(单位)认罪态度、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法院还对云中客酒业公司另一股东夏维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其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来源:《楚天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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