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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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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无情致伤残 法官用心止纷争
2015-07-24 01:32:3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姚 鑫

    “谢谢各位,你们你是人民的好法官,如果不是你们,我们怎么会这么快就拿到赔偿款,这下我为治病欠下的外债终于可以还了”,拿到执行款的王某某、赵某拉着法官的手,感激的说出了这样一番话语。11月12日夹河法庭干警通过不懈努力,妥善执解两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
    2013年1月张某某承包了夹河镇卧龙岗村一处房屋建设施工,并雇请王某某、赵某等人在该工地建房施工,同时将自己生产的水泥板运送到施工工地。同镇的惠某某近两三年来也驾驶其货车为张某某运送水泥板,同时由张某某按水泥板数量等计价给付其运费。2013年4月6日王某某与赵某等人在上述建房工地卸完水泥板后便搭乘惠某某驾驶的货车(事发时所交保险已过保险期限)返回,由于民工人数多,原告王某某、赵某等人便站在车厢上,车厢上载有张某某所有的施工用起吊水泥板的吊机。当车行至夹河镇夹陡路孙家沟口路段转弯时,因未绑定的吊机发生倾斜,迫使王某某从车厢上摔落地面致伤。此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由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天王某某、赵某便在夹河镇卫生院初步治疗后于转入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而赵某的伤情较为严重,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由于王某某、赵某与惠某某就相关赔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协议,两人于2013年9月将惠某某告上法庭,法庭合并审理两案后分别作出判决,由惠某某赔偿王某某7316.71元,赔偿赵林33388.10元。
    判决生效后,理亏的惠某某并没有选择上诉,但也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积极履行,王某某、赵某便向法庭申请执行。此次交通事故不仅给王某某、赵某带来巨大身体伤害,同时也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为使两人早日拿到赔偿款,抚慰受伤的身体,法庭干警数次前往惠某某家中做执行工作,但本就生活拮据的惠某某遭此变故,加之治疗中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已无力承担赔偿款。但法庭干警并没有放弃,在查询惠某某银行存款无果后,仍多方打探执行线索,并将此案相关案情告知惠某某所在的居委会及其亲属,要求他们督促惠某某尽快执行本案。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4年11月11日,法庭干警得知惠某某从他处结得3万多元劳务及运输款后,便立即赶往其家中,要求履行本案。自知理亏的惠某某也低下了头,同意支付执行款3.5万元,但不愿再承担其余部分损失。眼见案件出现转机,法庭干警便迅速通知王某某、赵某二人前往惠某某家中,通过干警一上午耐心细致的做执行工作,最终三人握手言和,同意由惠某某赔偿王某某5000元,赔偿赵某3万元,其余执行款均自愿放弃。通过法庭干警的不懈努力,最终为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并发生了开头那感人的一幕。

(郧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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