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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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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眼残 起诉法庭讨公道
2015-07-24 01:32:3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姚 鑫

    郧西县夹河镇一男子无意间进入他人建筑工地讨水喝,却飞来横祸,被该工地建筑工人丢下的铁钩砸伤眼睛,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在数次索赔无果后无奈将致害人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月13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夹河法庭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雇员致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家住郧西县夹河镇张某在当年12月办理审批手续后便在镇内建设楼房,并将主体工程包给无房屋建设资质的李某某施工。2013年8月房屋主体完工后被告李某某又将该房屋的墙体粉刷施工承包给被告张某、江某某二人施工。
    没过多久,平静的粉刷工程便被一阵喧嚣打破,原来是同镇居民刘某在粉刷作业的房屋对面承包了一段公路防护岸的砌石工程。2013年10月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刘某雇请李某前来从事砌石作业。为了方便工人饮水,刘某在开始砌石施工后,便在张某主体已完工的建房屋一楼利用该房内电源进行烧水,此行为并未遭到被告张某、李某某、江某某的反对,但为后面的不幸埋下了隐患。
    2013年10月30日上午九时许受害人李某在施工间隙前往饮水点,由于此处正在进行起吊作业,旁边施工人员便劝止李某不要进屋,倔强的李某未听劝阻,悲剧就这样发生了。在李某倒完水从屋内走出时,由于楼上施工人员高平没有注意到楼下有人出入,便从六楼扔下固定吊机的铁钩(铁钩后面带有纲丝绳),极速下坠的铁钩正好碰到李某左眼,并当场造成左眼晶状体脱位。受伤的李某立即被送往本镇卫生院检查治疗后转入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2275.44元。此后李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眼见遭此意外,出院后的李某便多次要求建房施工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的相互推脱让李某极度失望,在数次交涉无果后,2014年8月李某便将李某某、张某、江某某及致害人高某告上法庭讨公道。
    郧西县人民法院夹河法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张某、江某某承包的粉刷工地受伤,被告张某、江某某因安全管理不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承包高楼建设,且将高楼粉刷工程承包给没有装潢资质的人员施工,其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高某作为被告张某、江某某雇请的工人,其在施工作业中致使他人伤害,应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被告张某、江某某的施工人员劝阻仍冒险进入施工工地饮水,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11月13日,在数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某、张某、江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847元的85%即1772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至此这场意外之祸,最终得到了妥善赔偿。

(郧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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