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01:32:2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姚 鑫
“各位法官每年都辛苦为我村的案件四处奔波,现在段某已因病过逝,村上也原谅段某了,我们的纠纷就此了结吧”,村书记拉着执行员的手感慨的说出了这番话,至此这起长达十二年的执行案件因为被执行人的死亡也划上句号。11月27日,郧西县法院夹河法庭就执结了这样一起返还财产案件。
家住郧西县夹河镇金兰山村的段某,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担任金兰山村下设的村民小组四组组长,两年间向四组农户收取了农户集资架电款和代收税款共计58860.14元,但仅仅向村委会交付了53259.98元,尚欠5600元没有交付。1998年,段某离任时所欠的5600元仍未交付,由于经济拮据无力返还,当年8月段某便向金兰山村委会出具了一份欠据,并保证在次年8月还清。
此后由于段某经多次催要久未归还欠款,金兰山村委会便于2002年将段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欠款5600元及利息。夹河法庭受理后,庭审中原告金兰山村委会自愿放弃其中的2558.83元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段某返还金兰山村委会欠款及利息共计4264.13元。
败诉的段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上诉,也无力还清欠款,金兰山村委会遂向法院申请执行。2002年12月法庭执行员向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开始了长达十二年的执行过程,于是,在厚厚的执行卷宗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份份执行记录:2002年,执行员两次找到段某,督促其尽快履行本案,但倔强的段某未履行。2003年5月,执行员三次找到段某执行无果,在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仍未履行后,经法院院长批准对段某进行了拘留,但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段某并未履行,在查明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案件被裁定中止执行;2005年,金兰山村委会又向法院申请执行,恢复执行后,执行员依法对段某家中进行了搜查,但仅仅有200元抵作执行款,此后再次对段某进行了拘留,在执行员查明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金兰山村委会同意暂缓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执行。
2014年5月,金兰山村委会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庭干警也数次找到段某执行,但此时年事渐高的段某也身患疾病,健康状况每况愈下,2014年11月,段某因病离开了人世,案件也达到了法定终结的条件。金兰山村委会得知消息后,主动找到法庭,要求了结此案,在法庭查明段某无任何遗产后,于11月27日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此案的执行,至此一起长达十二年的执行案件就此了结。
(郧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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