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01:32:2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姚 鑫
郧西县夹河镇六人合伙拒不支付货主水泥款,被货主告上法庭后却为是否支付货款相互推诿。近日,郧西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最终妥善解决此案。
2011年4月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国电大渡河陡岭子水电有限公司陡岭子水电站下游河道驳岸工程,该驳岸位于夹河镇内,由于该公司计划将此驳岸工程分包施工,家住水电站附近的吴江、王刚、吴大林、王峰、陈鹏、陈浩宇便合伙承包了此工程,并由吴江任总负责任,由王刚担任会计。
此后工程便如火如荼的开始了,2011年六人开始施工后因工程需要分三批向吴方根购买水泥共计1030吨,总价款467820元。此后在货主吴方根的索要下,陆续支付了水泥款420000元,但还余47820元水泥款一直推托没有付清。
2012年施工完工后,六人便前往他处承包工程,但所欠的47820元水泥款却一直没有支付,吴方根也多次找到六合伙人要求支付余下的水泥款,但此时看似简单的买卖关系却产生了巨大分歧,王刚认为应支付的水泥款已经交给了吴江,所以应由吴江支付,但吴江却否认曾经收到这笔水泥款所以拒绝支付,在数次往返于六合伙人间索要欠款无果后,2014年9月万般无奈的吴方根一纸诉状将六合伙人告上了法庭。
夹河法庭受理此案后,应原告吴方根的保全申请,对六合伙人在葛州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国电大渡河陡岭子水电有限公司的质保金中的60000元予以冻结,由国电大渡河陡岭子水电有限公司停止支付。此后法庭迅速对六被告进行了送达并通知开庭。12月10上午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也展开了激烈辩驳,通过庭审承办法官了解到合伙人始终认为该水泥款已支付给吴江,所以应由吴江支付,但吴江却予以否认,为此六合伙人产生了巨大分歧。承办法官见案件有调解的可能,便耐心细致的讲解合同法相关规定,告知其内部合伙纠纷不影响合伙人对原告债务的清偿,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应另行解决。六被告应连带清偿原告吴方根水泥款47820元。案件调解中,同时邀请到基层村委会干部到场做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的不懈的努力下,六合伙人也停止了激烈的争吵,慢慢开始商量如何支付货款,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六被告当庭支付所欠货款47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愿放弃。至此这笔久拖未付的水泥款,在法庭干警辛勤工作下,得以迅速支付给货主。(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郧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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