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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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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POS机套现案 看衍生犯罪成因
2015-07-24 01:32:0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王航海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倪某借用其亲戚林某、陈某、屈某的身份信息,以伪造资料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梦县支行以云梦县中才蜂产品销售部、云梦县永丰蜂产品经营部、云梦县光大蜂业的名义申领了三台pos机,在无任何经营地址、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倪某于2011年1月至3月,将其申领的三台pos机移至武汉,采取替他人刷卡套现等方式,使pos机异地刷卡套现额度达13061914元,犯罪嫌疑人倪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近30000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倪某自己经手替汪某、李某、倪某等人刷卡套现人民币1164415元,自称其余交易额为出租给他人进行刷卡套现,犯罪嫌疑人倪月华自己按流量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续费。2012年2月10日以犯罪嫌疑人倪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12年3月5日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衍生犯罪成因分析
    
    上述案例表明,利用pos机非法套起现金已成为当前衍生犯罪的一种手段,分析其衍生犯罪原因有三。
    一是有利可图是非法套现滋生的土壤。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不需专门的营业场所,也无需雇佣人员,而刷卡手续费较低,收益可观。
    二是工商、金融部门对POS机审发把关不严是滋生犯罪的关键。目前,工商部门在审核POS机用户经营执照登记手续时,对申领POS机只进行书面审核,提供相关工商资料即可办理,犯罪分子获取容易营业执照;一些金融部门为了获取利益鼓励,对POS机经营审批手续和申领条件简单,很少到营业场所实地考察,对利用POS机非法套现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是银行对POS机的经营使用后续监管不力是滋生犯罪的重要环节。按照金融部门有关规定,经营者申请的POS机必须在实际经营地点使用,必须有相关的实物交易。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倪某并没有按照要求在实际地点使用,而银行对POS机经营使用缺乏有效地监管措施和手段。
   
   三、预防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POS机发放、监管过程中的漏洞,为减少此类犯罪,提出几点预防建议。
    一是有针对性加强法制宣传。在媒体上开设普法专栏,宣传金融领域法律法规,并结合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努力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严格规范POS机的准入程序。银行在为商户办理、开通POS机业务前,应请求工商、税务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格出具证明材料。工商、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商户的审核,发现无经营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是对POS机经营使用的监管力度。商户开通POS机业务后,银行应定期调查每家商户的实际经营状况,对商户的刷卡数额、POS机交易总额进行重点监控。同时,将POS机交易总量与纳税情况进行匹配性分析,发现问题,立即重点核查。
    四是加强POS机经营使用的巡查。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应深入辖区对pos机经营户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定期对POS机商户进行走访,加大对商户交易行为的抽查,对可疑交易行为,做到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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